第08章 血腥的通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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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津贞史到相武市出差,要亲自搞清为什么相武分公司突然对十四年前的绸缎庄杀人案发生了兴趣。他感到当时出于无奈硬封在忘却的厚盖之下的旧伤痕又开始疼痛。那个案子是野津在警署工作期间最大的污点。无论盖子有多厚,这种对不起自己良心的旧债,一辈子也无法还清。

十四年后的今天,假定相武市内正在发生的另一个案件同此案有关,也许能有个意外的机会还清这笔旧债。

对于野津来说,也并非心中完全无数。发案那天夜里两点钟左右,离发案现场两公里左右设在公路边上的一家昼夜营业的快餐馆——“里来玛”曾接待过三名怀疑是罪犯的人。他们在那儿挂过个电话。挂电话的是个中等身材不胖不瘦,左眼下有颗黑痣的人。由于他讲话的声音很低,未听清谈了些什么。

打完电话之后三个人各要了一份儿咖哩面和啤酒。吃完就走了,而且去向不明。

对于专案组来说幸运的是当时市内通话采用申请方式。他们拿到查封许可证之后当天就向羽代电话局提出了交出快餐馆通话记录的要求。但是电话局则以私人通话受宪法保护和公众电气通信法中有关为用户保密的条文为借口拒绝交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发出或发给被告人的邮件或者有关记录以及由处理通信事务的机构或个人保管或归其所有的有关文件、记录,警察有权查封或有权要求提供。”

但是羽代电话局却认为受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保护的通信秘密是基于第一项保护言论自由的绝对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和限制。对警方的要求表现出坚决不合作的态度。尽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涉及公务秘密时有权拒绝查封,但羽代电信局却不利用这一条而直接抬出了宪法。

除此而外与宪法矛盾的规定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第二项——“要求提供调查所需报告的权限。”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接到查封要求的机构和被要求协助的政府部门很少有人拒绝合作。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宪法第二十一条也是为了保护思想自由和表现自由的条款,其中就包含了通信保密在内。调查机关在搜查邮件或与电信有关的文件记录时一方面需要提交搜查批准证,另一方面还必须有对方的代表在场,因而也不能笼统地称之为侵犯了通信秘密。所以说这种调查虽然在字面上同宪法第二十一条抵触,但并不违背宪法的根本宗旨和目的。此外就说基本人权吧,根据宪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也要受公共福利条件的限制。这个问题也可由一般解释和判例得到证实,因而调查是应该得到认可的。

但在这个问题上警方并未与之争持不下,而是痛痛快快地撤了下来。野津愤慨地说这不明明有规定嘛,但上司却命令他后撤。

根据昭和三十八年(1963年)法制局制定的关于电话探测的“法制局意见”,可解释为:“只有当犯罪分子正在利用电话进行胁迫时,电信电话总局可利用该设备探明打电话的地点并通报给调查当局。”在其余情况下,若打电话者不愿透露打电话的地点时,可列入通信秘密的范围。

具体到神原一案,打电话的地点已经清楚,只需要搞清接电话的地点,因而也不能列入侵犯通信秘密的范围。但是羽代电话局一口咬定:“公开对方的电话号码也同样是侵犯通信秘密。”

警察根据那三个人离开快餐馆之后就去向不明这一点,估计他们是打电话向朋友求援,很可能由他们的朋友用车把他们送到了市外。由于得不到电话局的协助,因而调查陷入了停顿状态。

所谓野津心中的底数,就是再去找当年在电话局负责管理通话记录的人。他当年办过这个案子,所以对那名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也都清楚。当时她的年龄已经不小,估计现在该退休了。在职期间嘴巴封得很严的人一旦退休,而且事情经已过去了十几年,估计不至于仍象过去那样守口如瓶了吧。

公众电话通信法规定,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掌握的秘密,退休之后仍有保密的义务。但是在职和退休,仅仅从心理上来说这种义务感也毕竟不可同日而语。也许当年她是迫于上级的压力。

假如她已搬了家,只要托羽代署里过去的老同事帮助查找一下也能掌握她现在的住处。野津因为同一味追随大场的警署上司闹对立而离开了那儿,但是至今仍有他的朋友在警署工作,并非整个羽代署从上到下都变了质。

当年的负责人仍然住在老地方。她名叫户田增代,年纪已经相当不小,几乎成了个老太婆。十四年前以宪法作挡箭牌在警察面前寸步不让,勇敢地拒不交出通话记录的巾帼英雄的飒爽英姿,如今早已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