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罗马的法治概念 君主的法律 十人委员会的《十二铜表法》 人民的法律 元老院的敕令 皇帝和官员的命令 市民的权责 查士丁尼法(527—565 A.D.)
查士丁尼的胜利所获取的虚名已成泡影,但立法者的名声却能千年万世永垂不朽。在他的统治期间和指导之下,罗马完成了最伟大的法学体系,主要包括《御法集》《民法汇编》和《法学初步》。[1]罗马人的理性被灌注到欧洲的内部体系和制度之中[2],产生深远的影响,获得独立的国家仍旧尊敬或服从查士丁尼所制定的法律。君主凭着智慧或机运,能将自己的地位和名声与人治之道的荣誉和利益联系起来。维护开创者的基业是制定法律的第一动因,在任何时代都能产生激励的作用,使市民的工作更为热情和勤奋。他们虔诚赞扬他的德行,掩饰或否认他的过失,严厉谴责叛徒的罪恶和愚行,说叛徒竟敢冒犯紫袍的尊严。偶像崇拜的热情经常会激起带有深仇大恨的反对情绪。查士丁尼的性格对于奉承和抨击都表现出盲目的狂热情绪。还有一个行事不公正的党派(反特里波尼安分子),拒绝承认君主以及他的官员所制定的法律的优点,更不愿意对其加以颂扬和赞许。[3]
我在研究民法这个题材时,并没有抱着先入为主的观点,主要的着眼点是了解历史的真相和本意,希望获得适度而有效的指导[4],然而这个范畴不知耗尽多少人的心血,浩瀚的文卷在巨大的图书馆内筑起难以越过的高墙,真是使人产生力不从心之感。要是可能的话,我想在短短一章之中,追寻罗马法从罗慕路斯到查士丁尼的发展痕迹[5],推崇这位皇帝的辛劳和功绩,停下来思索这门学科的原则,这对于社会的和平与幸福竟会如此重要,一个国家的历史以法律这一部分最具教育功能。虽然我花费心力想要写出一部没落王国的通史,却很高兴能有机会呼吸共和国纯净清新的空气。
一、王政时代的法律及十人委员会的《十二铜表法》
早期的罗马政府发挥相当的政治技巧,由民选国王、贵族会议和人民大会组成。最高行政首长行使战争和宗教的权利,只有他能提出法案,送交元老院进行辩论,最后由城市的30个区部[6]以多数决的方式给予批准或否定。罗慕路斯、努马和塞维乌斯·图利乌斯是最古老的立法者,他们受到全民的敬仰,在罗马法的体系中各自提出特定的主张,呈三足鼎立之势。[7]植根于自然的习惯所衍生的婚姻关系、儿童教育和亲权建立,都出于罗慕路斯纯朴的智慧;有关民族和宗教仪式的法律来自努马的建议,是他从与山林女神伊吉丽亚[8]在夜间谈话中所获得的观念;公民法应归功于塞维乌斯的经验,他把市民分为七个等级[9],使权利和财产得到平衡,同时用50条新设立的规定,以确保契约得到遵守以及犯罪得到惩处。他倾向于让城邦走向民主政治,却被最后的塔昆文国王改变成没有法纪的专制政体;等到国王的职位被废除,贵族阶层又垄断了自由所带来的利益。大家憎恶并废止皇室的法律,这些神秘的遗留物很安静地保存在祭司和贵族手中,过了60年以后,罗马市民仍在抱怨,认为官员用武断的判决对他们进行控制。早年设置国王制度的城市,在实质上还是将君主与公私事务全部掺和在一起。至于古老法律体系[10]所留存的残余资料,有些是由勤奋的古物学者[11]编纂而成,其中有20多段使用拉丁地区佩拉斯吉的粗鲁方言。[12]
我无须重复叙述十人委员会[13]众所周知的故事:他们因将罗马的《十二铜表法》[14]刻在铜板、木板或象牙板上而知名于世。原来他们想要通过法律表现出贵族政体严苛而猜忌的精神,最后基于形势只有勉强屈从人民的需要。十二个表的内容适应城市的状况,罗马人能从文明的邻国学习和沿用他们的制度,就不再算是野蛮的民族。有一位聪明的以弗所人名叫赫摩多鲁斯[15],因引起统治者的猜忌而被放逐,在他到达拉丁姆海岸前,已观察到人性及社会制度的各种形式。他把知识灌输给罗马的立法者,后来人们在广场上设立他的雕像,表达对他永久的怀念。
早期的城邦将铜钱作为唯一的货币,所运用的名称和币值都源于多里安人。[16]罗马人的农业生产经常受到战争和党派倾轧的干扰,要靠坎帕尼亚和西西里的谷物来解决人民的需要。等到建立通商和贸易以后[17],代理人从台伯河起航前往各地,可能带着政治智慧这种更宝贵的货物一起归来。
泛希腊主义的殖民地传来并发扬光大祖国的技艺,库米、雷吉乌姆、克罗托纳、他林敦、阿格里真托和叙拉古都是当时最繁荣的城市。毕达哥拉斯的门徒拿哲学作为施政之用;沙隆达斯未用文字记载的法律,受到韵文和音乐的影响[18];扎琉库斯设计出洛克里亚共和国的架构,坚持不变达200年之久。[19]同样出于民族自尊的动机,李维和狄奥尼修斯都宁愿相信,在伯里克利极为明智而光辉的统治时期,罗马曾派代表团前去访问雅典,将梭伦的法条原封不动搬到《十二铜表法》中。要是雅典真正接受“西方之国”[20]蛮族的使者,那么罗马的名字在亚历山大统治之前[21]就已经为希腊人所熟悉。后续的时代要是维持这种求知的精神,即使只能找出很少的证据,还是值得大力表扬。但雅典人本身并没有保存相关的资料,而且要说罗马的贵族经历长远而危险的航程,前来模仿最纯粹的民主体制,实在很难令人相信。比较梭伦和十人委员会的条文,可以发现若干地方非常类似:有些规定是自然形成的而且合于理性,是每个社会必然产生的状况;还有一些源于埃及或腓尼基[22],可以证明是世代相传的共同现象。但是在公法和私法所有最主要的条文之中,罗马和雅典的立法者似乎彼此陌生,或者相互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