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罗马法的“行为”:承诺、利益和伤害
罗马人根据公众和私人的关系把人类的一般责任强加在身上,但是他们之间具体的义务,则受以下几点的影响:(一)承诺、(二)利益、(三)伤害。只要义务为法律所核定,发生利害关系的一方就可以通过司法诉讼强制执行。基于这种原则,每个国家的法学家都已制定类似的法律体系,成为理性和公正最完美的体现。[104]
罗马人不仅在庙宇向诚信女神(有关人类和社会的诚信)献祭,而且在家庭生活中也对她顶礼膜拜。要是这个国家缺少仁慈和慷慨之类和善的特性,他们会使希腊人感到惊奇,因为他们用诚挚而单纯的态度来履行沉重的承诺。[105]然而同样就在这个民族之中,依据贵族和十人委员会所坚守的规范,一个没有保证的协定,甚或是一个承诺或一份誓词,除非用契约的合法格式经过认证,否则都没有构成任何民事方面的义务。不论契约这个拉丁字眼的语源出于何处,都是在传达着“肯定而不能撤回的合同”这个观念,通常用问答的方式来表达。“你答应要付我100金币,是吗?”这是塞伊乌斯提出正式询问。“我同意。”这是森普罗尼乌斯的答复。森普罗尼乌斯有能力和意愿的朋友帮他承担这份债务,塞乌斯可能会分别起诉他们。于是利益的分配,或互惠行为的优先次序,逐渐背离契约的严格理论。为了维持无偿承诺的有效与合法,需要经过慎重思考后才能同意。市民获得合法的保障后,可能陷入欺诈的嫌疑,要因疏忽而支付所丧失的财物。法学家运用他们的智慧,继续努力将简单的约定转变为合于法定规格的正式契约。财务官是社会信用的护卫者,认可自愿或故意的行动所提出的合理证据,在他的法庭产生公平的义务,据以要求履行法定行为或补救措施。[106]
法学家将第二类的义务特别称为“物篇”[107],就是为了交付物品所签订的契约。带着感恩的心情物归原主,无论何人被他人委托财产,都要负起归还的神圣责任。就出于友情的借用而言,慷慨的德行归于出借者这一方,接受者要负起保管的责任。但在质押的状况下,以及其他在普通生活中为自己牟利的商业行为中,这种恩惠要用等价物来补偿,归还的义务可以加以修正,这由贸易的性质来决定。拉丁语很顺利地用commodatum和mutuum两个词表示根本上的差异,我们的词汇比较匮乏,就全部混杂在一起,很含糊而普遍地使用“借出”这个词。commodatum的意义是借用人有义务要归还同样的特定物品,这个物品只是为了方便起见暂时提供使用而已;mutuum是指定给借用者使用或消耗,要根据所估算的数目、重量和尺寸,用等值的代用品来完成相互之间的承诺。按照买卖合同,物品的绝对处理权转移给买主,对方要用适当数量的金银偿还应付的利益,这些金银代表尘世财产的价格和通用的衡量标准。
还有一种有关“场所”的契约,所应尽的义务更为复杂。像是土地、房屋、劳务和才能,都可以租用或雇用一段明确的期限,等到期满,物品本身要归还给原主,为了获得占用或雇用期间的利益,还要加上约定的报酬。在这些以牟利为目的的合约中,有时会加上合股与佣金,法学家有时设想物品的交付所出现的状况,有时考量合伙人的意愿所发生的问题。实质的约定经过改进,要有可见的权利如抵押或担保。买卖的同意要有确定的价格,从订约那刻开始,赚钱还是赔本的机会全部要算在买主的账上。一般而论,每个人都会为自己的利润做最好的打算,也要为自己的决定负责,如果他要接受交易带来的好处,那就要忍受买卖应付出的代价。
在有关物权极其复杂的题材之中,历史学家特别提到土地与金钱的关系,一方是要付出租金而另一方是收取利润,这对于农业和贸易的繁荣会产生实质的影响。地主经常要预先将存粮和工具给予农民,然后才能安享成果。要是贫困无力的佃户受到天灾人祸的打击,可以根据法律的公平公正,要求地主对农民给予适当的救济。租期按照习惯一般以5年为准,不可能期望从农民手里获得实质或增值的改进,因为地主出售土地时,农民总是被拒于门外。[108]高利贷是城市积习已深的苦难,《十二铜表法》予以制止[109],在人民的疾呼之下废除。恢复高利贷是基于人民的需要和怠惰,谨慎的法务官也只有容忍。《查士丁尼法典》做出最后的决定,地位显赫的阶层所获取的年利率应为4%,普通而且合法经过宣布的标准为6%,为了方便制造业和商业周转可以提升到8%。航运的保险可以到12%,明智的古代人就没有判定上限。除非是极为危险的行业,否则过度的高利贷会受到严格的限制。[110]最单纯的利息都受到东部和西部教士的指责[111],但是对于互惠的诉求战胜了共和国的法律,即使是教会的谕令甚至人们的偏见,都一概用坚决的态度抗拒。[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