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2章

这一意见遭到了陈运达的反对。

陈运达说,麻阳集资案,若以我个人的判断,属于非法集资,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是,我个人判断并不是法律判断,最终是合法还是非法,需要法律作出判决。在这里,谈论的必要性不大。麻阳集资案引发了特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这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说明了麻阳市委市政府的权力失控,也说明了他们处置紧急事态不力,属于严重渎职行为。同时,我也在想,省委省政府在明知麻阳问题严重的情况下,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态的更进一步蔓延,最终爆发了多达几十万人参与的大事件,省委省政府从中应该担负什么样的责任?有关这一点,我们常委会恐怕不能回避。

麻阳案发期间,陈运达并不在家,而是率团前往欧洲招商去了。他的这番话,极其明显地将矛头指向赵德良,这就是火药味的初始。

接下来,他的话锋一转,说,至于焦顺芝、陆楷农等人,到底是违法还是违规,我有点不成熟的看法,在这里提出来,和同志们共同探讨。首先,我们要弄明白一点,焦顺芝、陆楷农等人支持胡盈达等集资,到底是为了自己敛财,还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我相信在座诸位,和我看法一致者很多,肯定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至于用集资的方法解决发展所必须的资金问题,我们在政府工作的人都知道,这是个很难把握度的问题。民间入股,算不算集资?如果算,那么,我们的很多民营公司,都涉嫌非法集资。而且,我们的相关法律,也是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股份制的。正因为有股份制的合法性这一前提,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筹集发展所必须的资金,对一些自愿的额度相对较小的集资行为,实际是默许的。如果我们认同这种默许存在较大的合理性的话,那么,涉及麻阳集资案,我认为,其初期,在政府层面,不存在主观的犯罪故意。我们可以追究其渎职罪,却不能笼统地说,他们直接参与了可能被定性为非法的这起集资案。

说到这里,场上的气氛,还比较平和,陈运达趁着这个机会喝了一口水,然后接着往下说。

他说,有了这样一个前提,我们就更容易理解焦顺芝等人参与集资的行为了。显然,作为党员干部,他们应该在这起可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募资行为中起到带头作用。他们将自己有限的积蓄拿出来,投入到这一行动之中,并且希望获得一定的回报。这样做违法吗?如果说违法,那么,我们把积蓄存进银行,是不是也违法?我们买股票,是不是也违法?大家的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生利。是的,他们因此获了高于银行利息的红利。可我们不要忘了,他们所获得的红利,最初是彼此约定好的,是一种纯粹的企业行为,其次,他们并没有因此额外提出要求或者索要更多的利益。如果说所定分红标准太高,参与者虽有一定错责,但主要错责不在参与者,而是在游戏制定者。退一步说,如果以这种办法生利有罪并且必须受到惩罚的法,那么,麻阳集资案所涉及的数百万人,都是有罪的。

他强调,必须承认,麻阳集资案,后来演变成了一起群体性事件,这起事件的社会影响是恶劣的,相关责任人,必须为此承担后果,这一点勿庸置疑。但是,他们到底是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这一点值得商榷。刑事责任中,到底是获取了非法利益,还是权力变现?同样值得商榷。而焦顺芝等人,通过这起集资案,获得了巨额收益,这种收益明显存在违规之嫌,我个人同意责成他们退还违规收入。

他这样一说,不仅定了调子,而且接近于结案陈词。

第一个站出来反对陈运达的,自然是彭清源。

彭清源在陈运达发言结束后,立即接过了话头。他说,我不是很赞成运达同志的看法。麻阳集资案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由法院来判断,我同意运达同志的说法,可以暂且不论。但相关集资公司的回报方式,到底是付息还是分红,却可以探讨一下。运达同志说,集资公司的分红行为,是一种公司行为,是一种你情我愿的合约行为。可是,我们千万别忘了,关于公司分红,大有公司法,小有公司章程。既然不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红,要么,这种分红是违法的,要么,这不是分红而是派息。如果是派息,那么,事情就更加明显了,第一,月息高达百分之二十,违反了很多法律比如银行法,比如国家与息口相关的法律法规。由此可见,焦顺芝等人所获得的利益,是非法所得。其次,再来看看他们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之嫌?如果是公司分红,所有股东权益相同,分红标准就是统一的。事实上,这些集资公司的分红标准千差万别,最高的高达月息百分之二十,而且仅仅只有几个人享有,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三个人,都享有这个最高利息回报。而普通民众参与,获得的利息是多少?最高的百分之六,最低的百分之三。如果有同志说,这是公司行为,这是分红行为,那么,我请你找出这样分红的法律依据。相反,我认为这根本不是分红,而是拿回扣。拿回扣,就违法,这一点,大概不需要深入讨论吧?为什么有人回扣很低而有人回扣高得出奇?越是职位高者,回扣率就越高,这是为什么?难道不是权力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