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论资本的各种用途
一切资本,虽都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但等量资本所能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随用途的不同而极不相同,从而对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能增加的价值,亦极不相同。
资本有四种不同用途。第一,用以获取社会上每年所需使用所需消费的天然产物;第二,用以制造天然产物,使适于眼前的使用和消费;第三,用以运输天然产物或制造品,从有剩余的地方运往缺乏的地方;第四,用以分散一部分的天然产物或制造品,使成为较小的部分,适于需要者的临时需要。第一种用法是农场主、矿业家、渔业家的用法;第二种用法是制造者的用法;第三种用法是批发商的用法;第四种用法是零售商的用法。我以为,这四种用法,已经包括了一切投资的方法。
这四种投资方法,有相互密切关系,少了一种,其他不能独存,即使独存,亦不能发展。为全社会的福利计,亦是缺一不可。
第一,假设没有资本用来提供相当丰饶的天然产物,制造业和商业恐怕都不能存在。第二,天然产物,有一部分往往要加工制造后才适于使用或消费。假设没有资本投在制造业中把它加工,则这种天然产物将永远不会被生产出来,因为没有对它的需求;或如果它是天然生长的,它就没有交换价值,不能增加社会财富。第三,天然产物及制造品富饶的地方,必从所剩余的地方运往缺乏的地方,假设没有资本投在运输业中,这种运输便不可能。于是它们的生产量便不能超过本地消费所需。批发商人的资本,可通有无,使这个地方的剩余生产物交换别的地方的剩余生产物,所以,既可以奖励产业,又可以增进这两个地方的享用。第四,假设没有资本投在零售商业中,把大批天然产物和制造品分成小的部分,来适应需要者的临时需要,那么,一切人对于所需的货物都得大批买进来,超过目前的必需。假设社会上没有屠户老板,我们大家都非一次购买一头牛或一头羊不可。这对富人也一定是不便的,对贫民将更为不便。贫穷劳动者如果要勉强一次购买一个月或半年的粮食,那他的资本一定有一大部分,不得不变作留供目前消费的资财,一定有一部分本来能提供收入的,不得不变作不能提供收入的。职业上的工具、店铺内的家具,都非减少不可。对这种人来说,最方便的办法,是在需要生活品的时候,能够逐日购买逐时购买。这样,他可以把几乎全部资财用作资本。于是他所能提供的工作的价值扩大了,而他以此所获的利润,将足以抵消零售商的利润对货物价格所增加的数目而有剩余。有些政论家对商店老板的成见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小商贾群立,虽然他们相互间也许有妨害,但对社会毫无妨害。所以,不需要对他们课税,或限制他们的人数。例如,某市及其邻近地带对于杂货的需求限制着该市所能售出的杂货量,因此可投在杂货商业上的资本,绝不可能超过足以购买这数量杂货所必需的数额。这种有限的资本,如果分归两个杂货商经营,这两人之间的竞争,会使双方都把售价减低得比一个人独营的场合便宜。如果分归二十个杂货商经营,他们间的竞争会更剧烈,而他们结合起来抬高价格的可能性会变得更小。他们之间的竞争,也许会使他们中一些人弄得破产,但这种事情我们不必过问,当事人应该自己小心。他们的竞争绝不会妨害消费者,亦不会妨害生产者。比之一两个人独占的时候,那只能使零售商贵买而贱卖。零售商多了,其中也许有坏分子,诱骗软弱顾客购买自己不需要的货物。不过,这种小弊害不值得国家去注意,更用不着国家去干涉。限制他们的人数不一定能杜绝这个弊害。举一个最显著的例子,不是因为市场上有许多酒店,我们社会上才有饮酒的风尚;而是社会上由于他种原因而产生了好饮酒的风尚,才使市场上有许多酒店。
把资本投在这四种用途上的人,都是生产性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如果使用得当,就可固定而且实现在劳动对象或可卖物品上,至少,也可把维持他们自身和他们自身消费掉的价值,加在劳动对象或可卖物品的价格上。农场主、制造者、批发商、零售商的利润,都来自前两者所生产及后两者所售卖的货物的价格。但是,各自投在这四种用途的资本虽相等,但因用途不同,等量资本所直接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却不相同,从而,对于所属社会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增加的价值的比例,亦不相同。
向批发商购买货物的零售商的资本,补偿并提供批发商的资本及其利润,使其营业得以继续。零售商的资本,只直接雇用了他自己,他自己就是受雇的唯一的生产性劳动者。这资本的使用,对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增加的价值,只是他自己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