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工和夜工。换班制度
从价值增殖过程来看,不变资本即生产资料的存在,只是为了吮吸劳动,并且随着吮吸每一滴劳动吮吸一定比例的剩余劳动。如果它们不这样做,而只是闲置在那里,就给资本家造成消极的损失,因为生产资料闲置起来就成了无用的预付资本;如果恢复中断的生产必须追加开支,那末这种损失就变成积极的损失了。把工作日延长到自然日的界限以外,延长到夜间,只是一种缓和的办法,只能大致满足一下吸血鬼吮吸劳动鲜血的欲望。因此,在一昼夜24小时内都占有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要求。但是日夜不停地榨取同一劳动力,从身体上说是不可能的,因此,要克服身体上的障碍,就得使白天被吸尽的劳动力和夜里被吸尽的劳动力换班工作。换班有各种办法,例如可以使一部分工人这个星期做日班,下个星期做夜班,等等。大家知道,这种换班制度,这种换班制的经营方法,在英国棉纺织业等部门方兴未艾的青春时期是很盛行的,今天,在莫斯科省的纺纱厂中也很流行。这种24小时连续不停的生产过程,作为一种制度,直到今天还存在于大不列颠的许多依然“自由”的工业部门中,其中如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炼铁厂、锻冶厂、压延厂以及其他金属工厂。在这里,劳动过程除了6个工作日每天24小时,在大多数工厂还包括星期日24小时。工人中有男有女,有成年人有儿童。儿童和少年从8岁(有时是6岁)直到18岁年龄不等。在某些部门中,少女和妇女也整夜和男工一道做工。 我们且不说夜工的一般害处。昼夜24小时不断的生产过程,为打破名义上的工作日界限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例如在上述那些劳动繁重的工业部门中,每个工人公认的工作日大多为12小时,无论夜工或日工都是如此。但是在很多场合,那种超出这一界限的过度劳动,用英国官方报告的话来说,“实在可怕”。报告说: “任何有感情的人想到证词中提到的9—12岁儿童所担负的劳动量,都不能不得出结论说,再也不能容许父母和雇主这样滥用权力。”
“儿童昼夜轮班做工的办法,无论在忙时或平时,都会使工作日极度延长。这种延长在许多场合不仅骇人听闻,而且简直令人难以置信。有时难免有的儿童因某种原因不能上工接班。这时,一个或几个该下工的儿童就得留下来填补空位。这个办法是人人皆知的,有一次,我问一个压延厂的经理,没有上工的儿童由谁代替,他竟回答说:‘我知道,你心里和我一样明白。’他毫不犹豫地承认了上述事实。” “有一个压延厂,名义上的工作日是从早晨6点到晚上5点半。有一个儿童,每星期有4个夜晚,至少要干到第二天晚上8点半……这样一直继续了6个月。”“另一个儿童,9岁时,有时一连做3班,每班12小时,10岁时,有时一连干两天两夜。”“第三个儿童,今年10岁,每星期有三天都是从早晨6点一直干到夜间12点,在其余几天干到晚上9点。”“第四个儿童,今年13岁,整个星期都是从下午6点干到第二天中午12点,有时接连做3班,例如从星期一早晨一直干到星期二夜晚。”“第五个儿童,今年12岁,在斯泰夫利铸铁厂做工,他一连14天都是从早晨6点干到夜间12点,他已经不能再这样干下去了。”9岁的乔治·阿林斯沃思说:“我是上星期五来的。我们应当在第二天清早3点上工。所以我就留在这里过夜。我家离这里有5哩路。我睡在地板上,铺一条皮围裙,盖一件短外衣。以后的两天我早晨6点来上工。唉!这个地方真热!来这儿以前,我有整整一年的时间也是在高炉上做工。那是在乡下的一家非常大的工厂,在那里,星期六也是清早3点上工,不过好歹还能回家睡觉,因为离家不远。在别的日子里,我早晨6点上工,到晚上6点或者7点下工。”如此等等。
现在我们来听听资本自己是怎样解释这种24小时制度的。当然,对于这种制度的极端形式,对于它滥用这种制度,以致把工作日延长到“骇人听闻和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它是避而不谈的。它所谈的只是这种制度的“正常”形式。 内勒和维克斯公司炼钢厂老板,雇有600至700个工人,其中只有10%未满18岁,这些未满18岁的工人当中又只有20个男孩是做夜班的。这个公司说: “这些男孩根本不感到酷热难熬。温度大约介于86°至90°之间…… 锻冶车间和压轧车间分昼夜两班劳动,其他各车间就只有日班,从早晨6点到晚上6点。锻冶车间的劳动是从12点到12点。有一些人只做夜工,不日夜换班…… 我们没有发现日工和夜工对健康〈内勒和维克斯公司老板的健康吗?〉有什么不同的影响。而且,休息时间固定不变比昼夜改变恐怕要睡得好些…… 约有20个未满18岁的少年做夜班…… 不叫18岁以下的少年做夜工,我们就应付不下去。我们所以反对,是因为这会增加生产费用。熟练工人和工头不容易找,而少年工要多少有多少…… 当然,我们使用的少年工的比例是比较小的,所以限制夜工同我们并没有多大的利害关系。” 约翰·布朗公司钢铁厂有3000名成年男工和少年工,一部分制钢制铁的重活是“昼夜换班”的。该公司的约·埃利斯先生说,在劳动繁重的制钢厂,每两个成年男工配一个或两个少年工。在他们公司里,18岁以下的少年工有500名,其中约1/3即170名不满13岁。关于拟议中的法律修正案,埃利斯先生说: “禁止未满18岁的人在24小时内劳动12小时以上,我并不认为是特别值得谴责的。但是我不认为,人们可以划一条线来规定12岁以上的少年免做夜工。我们宁可接受完全禁止未满13岁甚至15岁的少年做工的法律,而不愿接受不让我们已有的少年做夜工的禁令。做日班的少年也必须轮换做夜班,因为成年男工不能老是做夜班;这会毁掉他们的健康。不过我们认为,做一星期夜工,又做一星期日工,不会有什么害处。〈而内勒和维克斯公司为了维护他们自己的工厂的利益,却相反地认为,连续做夜工并没有害处,定期轮换做夜工倒可能有害处。〉我们看到,轮换做夜工的人同专做日工的人同样健康…… 我们反对禁止18岁以下的少年做夜工,因为这会增加费用。这就是唯一的理由。〈多么无耻的坦率!〉我们认为,为此增加的费用,会超出企业正常的负担能力,如果适当地考虑到营业的成效的话。〈多么拐弯抹角!〉这里劳力很少,进行这种调整,就会使劳力不够用。〈这就是说,埃利斯—布朗公司就会陷入不得不如数支付劳动力价值的不幸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