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案 婢女性虐宣武门 春宫活现成衣铺(第6/6页)

在清末到民国时期,蓄婢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虽然报纸常年批判,但却总是停留在“批虐不批蓄”的层面,甚至还有人赢得“善待婢女”的称赞。

这种没有摆脱直男癌的思路,就像一篇这样的新闻——男子囚禁性奴亲自喂饭,被赞关爱女性。

[1]婢女,一般是七八岁到十五六岁的女孩。清朝末年,法律明令禁止蓄养婢女,但整个民国期间,婢女依然存在。北洋时期,北京各警区设置了大量派出所和巡警,不会干涉蓄养婢女,但会关注婢女和家主的冲突。侦探查案的线索,一方面来自巡警的发现,另外一方面就是报纸的舆论和街坊举报。

[2]北洋时期的报纸,社会版经常刊登读者匿名写的社会见闻。比如1922年7月11日,《晨报》即刊登了一篇举报虐待婢女的文章——《不平!我也要鸣一声!为春兰之死》。

[3]民国初年,养婢女有三种形式:雇佣、典押和卖绝。其中雇佣是最自由的一种形式,双方通过中保人谈好雇佣价和期限,期间准许请假探亲和亲人看望,类似现在的打工,被称为“活价”。事实上,民国法律规定所有婢女都只能以“雇工”身份工作,但实际上典押和卖绝的还很多。

[4]北京的好裁缝,一般都来自宁波,分两种——红帮裁缝和本帮裁缝。本帮裁缝专做中式服装,红帮裁缝专做洋装,被称为洋裁缝。

[5]大三炮台,民国时期的高档香烟,一盒烟的价格差不多可以买一袋面粉。

[6]牌九是一种由骰子演化出来的赌博形式,在明清盛行。

[7]清末民初,婢女属于主家的私人财产,可以买卖、转赠,也具有与房产、珠宝类似的功能,主人都会以拥有好的婢女为荣。正因为这样的观念,有些婢女穿着考究—— 北京档案馆某条资料记载:参谋部科长高孔时家婢女春兰,戴有“金戒指一个,绿簪子一对,银链一条”。—— 参考《民国北京婢女问题研究》

[8]民国成立后,北京地区蓄养婢女的家庭还是很普遍,1922年《京报》说:“尤以旧日世族遗老,及今伟人政客富商大贾等,奉行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