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 以貌取人(第4/11页)

老罗的脸上尽管还带着微笑,但明显凝滞了一下。我和他对视了一眼,没有说话,两个人却不约而同地叹了口气。

从我们认识张静到今年3月份,她从来没有梳过马尾以外的发型。然而3月份之后,她额前遮住了半边脸的刘海却再也没有扎起来过。尽管她仍旧和以往一样刁蛮任性,可我们都知道,她这不过是想告诉我们她还和以前一样。

然而,一切都已经不一样了。

“审判长,我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模拟法庭上,老罗摆好了一台高价买回来的DV机,叫道,“我请法庭注意一件事,今天我们审理的这个案子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案子。我的当事人是一名残疾人,他无法说话,没有受过文化教育,也就无法与我们正常交流,这一点大家是清楚的。

“但是,大家刚刚也听到了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老罗看着公诉人,脸上带着一抹猥琐的笑容,“在这份起诉书里,公诉人反复提到被告人‘供述’这个词,我很想知道,我的当事人在不能与人正常交流的情况下是怎样进行‘供述’的?

“你们提到警方找了特教专家来辅助审讯,并提交了有我的当事人按了手印和审讯人员签字的供词。但是,在这份供述上,我并没有看到这位特教专家的签名。审判长,我认为这份供述是不可信的。”老罗说,“既然我的当事人的供述是不能采信的,那么公诉人所说的事实清楚也就无从谈起了吧?”

“特教专家并不是警方工作人员,也不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更不是被告人,不能在审讯笔录上签字。”公诉人反驳道。

“那我倒要问问了,没有这个特教专家的签字,你们凭什么就说这份供述是真的?凭什么就说我的当事人认罪了?”老罗瞪着公诉人说,“我的当事人没文化,根本不知道你们的审讯笔录里都写了什么,我有理由怀疑你们伪造了审讯笔录。”

“你这是对国家的侮辱、对党的侮辱!”公诉人眉毛一竖,喊道。

“我可没有,你们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还不让我质疑了?这是我作为辩护人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老罗针锋相对地说道,“有本事你们就让专家出庭,再问一次我的当事人,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出庭就出庭!”公诉人高声说道。

特意从法院请来的扮演审判长的法官当即说道:“传唤证人到庭。”

证人姓王,是一名女性,看上去五十多岁,是本市特教学校的手语老师,戴着一副宽边眼镜,一副知识分子的派头。

在履行完了法庭的必要程序后,老罗问道:“王老师,请问你是否曾协助警方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过审讯?”

王老师点了点头:“是,我受邀参加了对朱亚文的审讯。”

“你还能记得朱亚文当时交代的内容吗?”老罗问。

“记不太清了,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王老师无奈地摇了摇头。

“他认罪了吗?”老罗又问。

“没有。”王老师说,“这一点我记得很清楚。”

“证人,请你看一下,这份审讯笔录是否为当时审讯的内容。”审判长这时候说道,将审讯笔录送到了王老师的面前。

王老师翻了翻笔录,用力摇了摇头:“法官大人,我不记得朱亚文当时说了这些话。”

“审判长,证人称不记得,即并不能肯定朱亚文是否说过这些话,这份审讯笔录应视为有效。”公诉人连忙说道。

“我的意思是,朱亚文在和我沟通的时候并没有说过这些话。”王老师连忙说道。

“可你刚才还说记不清你们都说了什么。”公诉人说,“这种前后矛盾的话法庭不应该采信。”

看着这个年轻的公诉人接二连三地抢话,老罗却窃笑不已,从审判长的目光中,他看出了一丝不耐烦。

这要是正式开庭,是足以让公诉方陷入不利境地的。

“审判长,法庭存在的意义就是查明事实的真相,给当事人一个合理公正的判决。”老罗起身说道,“现在针对这份审讯笔录我们出现了争议,那为什么不当庭问一下呢,正好我们有专家在啊。”

审判长却露出了一抹犹豫的神情。我当即意识到,当庭请一个特殊人士对被告人进行询问,这在庭审中应该是没有先例的。

那时候新刑法还没有实施,“专家辅助人”的制度还没有实施,只有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出现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