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直视真相(第2/15页)

将法案草稿交给清国公使杨枢审阅并且征得杨枢的同意之后,1905年 11月2日,日本政府出台了《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这个《规程》的条文很长,读者不必一一研读,它里面有相当多的条文是约束日本人开办的“野鸡学校”的。在这个规定当中,关于监管清国留学生的,主要有如下四条的规定:

第一条,清国学生需要清国公使馆的介绍,方能入读日本公私学校。

第四条,清国学生转学、退学,需要征得清国公使馆的同意。

第九条,清国学生到校外租房子的,所在的学校需要加强监管。

第十条,因品行不端被学校开除过的清国学生,其他学校不准录取。

颁布了这个《规程》之后,1905年12月15日,日本文部省次官木场,在《读卖新闻》上发表了这样的评论:

“……(清国)留学生之中,属于革命派者甚多,他们经此次省令,必然蒙受一大打击……”

木场的这个评论,进一步旁证了日本出台这个《规程》,是为了讨好清政府,帮助清政府监管在日本的清国留学生,防止他们被革命党策反。

《规程》出台之后,日本的中文报纸《新民丛报》发表了一篇旅日华人撰写的名为《记东京学界公愤事并述余之意见》的社论,其对《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作了以下七点的评论:

1.此规则之名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也,故无论内容奈何,吾辈义不可忍受,何以故?以损辱我国权故,日本人留学于欧美各国者,宁乏人?何以不闻某国有取缔日本学生之规则?即我国人留学他国者,宁止一日本?何以不闻某国开日本之先例?别为规则以取缔我也,若是夫彼日本明蔑视我国权也。

2.此规则之名,原清韩留学生取缔规则也,不过恐我国不认,姑为朝三暮四之计,去韩留清之尔,夫其使我与受被保护之韩国为伍,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3.规则第一、第四条言入学、转学需要经公使之介绍、承认,明侵害我入学自由。

4.规则中有侵害我书信秘密自由之件。

5.规则中有学生卒业后将姓名通告于我国政府,清其登用之语,使日本人欲结好我政府,愚弄我学生,以握我教育权,且渐干预我用人行政之权。

6.规则第九条剥夺我居住自由权,查日本唯待娼妓乃有勒令居住于指定场所之制,是娼妓我也。

7.规则第十条性行不良一语,不知以何者为不良之标准,广义狭义之解释界说漠然,万一我辈有持革命主义为北京政府所忌者,可以授意日本污指为性行不良,绝我入学之略,其设计之狠毒不可思议。

《新民丛报》这七点评论,其中第一点是值得读者注意的:

“此规则之名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也,故无论内容奈何,吾辈义不可忍受。”

这句评论翻译成现代中文,是这样的意思:

“日本政府出台的这个规定,叫作《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无论它的内容是什么,我们都不能接受!”

评论的意思是:因为它起名叫“取缔规则”,“取缔”二字十分刺眼,十分侮辱人,而至于这个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要了,总之,一部连名称都叫作“取缔中国人”的法律,无论它的实质内容是什么,我们都是要反对的。

《新民丛报》这七点评论中的最后一点也是值得读者注意的。依照这个规定,日本学校可以根据清政府的要求,以“品行不端”的名义将和革命党有瓜葛的清国留学生开除,而且不准这些有革命倾向的学生再入读任何日本学校。这无疑是断绝了众多革命派留学生的前途。

但是,从文字上而言,这部法律本来名叫《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为何下发到了旅日华人那里,却改了名字变成了《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呢?

原来,这是日本报纸“标题党”惹的祸。日本报纸在报道这个新闻拟定标题的时候,或许为了吸引读者,或许出于排版原因,总之,日本报纸采用了一个简化了的新闻标题,将《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简称为《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以下简称《取缔规则》)。

其中,“取缔”二字十分刺眼。报纸一出,留学生和旅日华人哗然。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没有网络,没有电视、电台,日本政府出台一个新法规,许多清国留学生其实是很难有机会接触到法规的原文的。许多时候,除了读报,甚至要靠口口相传,三人成虎因而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