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罗马法的“罪行和惩处”:刑法的概念、罪行的区分和量刑的标准(第2/2页)

自从国王被驱逐之后,如果有野心的罗马人竟敢僭用他们的头衔,模仿他们的暴政,就会被人民拿来奉献给地狱的神明,每个市民同胞都可以行使正义之剑。不管布鲁图斯是多么忘恩负义,鲁莽的举动有多么让人厌恶,国家裁定他的行为都非常神圣。[122]和平时期携带武器的野蛮习惯[123],以及用流血来彰显荣誉,对于罗马人而言都是闻所未闻。在两个最纯真的时代里,从建立平等的自由权利到布匿战争结束为止,罗马从来没有发生过谋逆叛乱的骚动,也很少受到重大罪行的污染。当党派的倾轧遍及国内外,激起各种恶行,逐渐感受到刑法已经丧失效用。西塞罗时代每个普通市民都能享受到无政府状况下的特权,共和国每个行政首长都受到诱惑要掌握国王的权柄,他们的德行如同自然或哲理的天赐果实,有资格受到全民热烈的称誉。经过3年毫无顾忌的色欲、劫掠和酷虐以后,西西里暴君维雷斯被判处赔偿30万镑的金钱,这样一来使得法律、法官甚至原告[124]都感到满意。维雷斯等于只退还了搜刮所得的十三分之一,就能全身而退,过着奢侈豪华的放逐生活。[125]

独裁官苏拉最早想要恢复过去的状况,使得罪行和惩罚能够相称,他在充满血腥的胜利中,极力约束罗马人的放纵行为,并非压迫他们的自由权利,只是他的做法不够完善。他将4700名公民列入“公敌宣告名单”,并为此感到自豪。[126]但是就立法者的角色而论,他尊重那个时代的传统和偏见。对于强盗或凶手、背叛军队的将领或摧毁行省的官员,苏拉并没有对他们处以死刑,仅仅用放逐的刑责来加重罪犯的金钱损失,法律的条文规定,他们在放逐期间“不得生火”和“不得洗浴”。《高乃利乌斯法》和以后的《庞培法》以及《朱利安法》,引用新的刑法体系。从奥古斯都到查士丁尼这些皇帝,都要隐瞒事实,不愿成为严刑峻法的始作俑者,而是创造出“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这类词句并经常运用,尽量去扩张并且掩盖专制政体的发展过程。在将功勋卓越的罗马人定罪时,元老院通常会按照主子的意愿准备混淆审判权和立法权。总督的责任是要维持行省的平静,那就要运用专制和强硬的司法权。等到帝国向外扩展,城市的自由权利逐渐消失无踪。西班牙有个罪犯声称自己拥有罗马人的特权,伽尔巴下令将他钉在十字架上,只是这个十字架制作得更精美、竖得更高而已。[127]有时皇帝会发布敕令,对崭新或重大的问题做出判决,这些问题当然超出总督的权限和能力。流刑和斩首是针对地位尊贵的人员,卑贱的罪犯通常会被处以绞刑、火刑、在矿坑里活埋或是丢给竞技场的野兽。武装的强盗是社会的公敌,受到追捕和根除。把别人的牛马赶回自己家里,就犯下死罪[128];单纯的偷窃被认为仅是造成公家或私人的损失。罪行的轻重和惩处的方式通常都由统治者自行决定,臣民对法律的危险一无所知,随时都会陷身其中而丧失性命。

过失、错误和罪行,分别是神学、伦理和法律的题目。一旦三者的判断一致,可以证实相互的观点,但是在三者相异时,明智的立法者会按照对社会造成的伤害程度,来辨识罪行和惩罚。根据这种原则,攻击一个普通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受到的判处没有谋逆或叛乱的罪行那样严重,因为谋逆或叛乱已经侵犯了共和国的尊严。善于逢迎的法学家异口同声宣称,共和国为他的元首所有。历任皇帝保持勤奋的工作精神,把《朱利安法》的锋刃磨得锐利无比。两性的淫荡行为可以被视为本能的冲动而予以宽容,也可以被当成社会混乱和腐化的根源予以禁止,但是无论如何,丈夫的名誉、财产和家庭都会因妻子的通奸造成严重的伤害。见识高明的奥古斯都在抑制报复的自由之后,对于这种家庭事件施以法律的制裁。犯罪的奸夫淫妇在加重籍没和罚金以后,被分别放逐到两个相隔遥远的小岛之上,直到永远。[129]宗教对丈夫的不忠行为同样给予谴责,但是没有被列入民法的法律条文之中,因此妻子永远不准对她的冤屈进行辩护。[130]教会法中对于简单或双重通奸的区别,不仅经常见到而且非常重要,但是在《御法集》和《民法汇编》的有关法规中并未列入。

还有一种更为可憎的恶行,羞于提到它的名字,为自然所厌恶,我不能置之不理,只希望很快交代清楚。伊特拉斯坎人和希腊人[131]爱好此道,早期的罗马人也受到影响和感染,疯狂滥用繁荣和权力带来的成果,认为任何纯真的欢乐都乏味不够刺激。《斯卡提尼安法》[132]是运用暴力强行通过的法案,由于时光的消逝和罪犯的增多,在不知不觉中废止。原来的条款规定,对不知世事的年轻人施以强暴或诱骗,被当成对个人的伤害,只赔偿很少的1万塞司退斯或80镑。为保护自己的贞操施以反抗或报复,可以杀死施暴者。我倒是相信,在罗马和雅典,有些个性柔弱颓废的人自愿抛弃他的性别,堕落到置市民的荣誉和权利于不顾的地步。[133]舆论的严厉指责并不会吓阻这种罪恶行径,男子气概受到难以洗刷的羞辱,有时会与私通和通奸这些较为轻微的罪行混淆在一起。受害的男性或女性伴侣活在耻辱之中,但淫荡的爱人反而不会丢脸。从卡图卢斯到尤维纳利斯,诗人指责和颂扬那个时代的堕落现象,法学家的理性和权威对这方面的改革有力不从心的感觉,直到最重视德行的恺撒,才将这种违反自然的罪孽看成伤害社会的罪行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