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基督教对法律的影响及审判程序的确立(第2/2页)
其三,在罗马法的审判程序中,城市的法务官才是真正的法官,也可以算是立法者,等他下达指示要采取法律行动时,通常就会交付给一个代表来查明事实真相。随着法律的诉讼程序增加,由十人委员会所设置、他所主持的法庭,获得更大的分量和更高的声誉。不管他是单独行动还是听从幕僚给他的建议,绝对的权力还是被托付给一个官员,这个官员每年要由人民投票选出。在自由运用有关的法规和预防措施时,需要能够自圆其说的解释,专制政体的命令则简洁而又无趣。在查士丁尼也或许是戴克里先时代之前,十人组的罗马法官已经是虚有其名,只能像顾问一样提出很谦逊的意见,法务官可能接受也可能置之不理。无论是民事法庭还是刑事法庭,都由一位官员负责,他的就任或解职全部取决于皇帝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