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各种关于赞许之原理的学说(第6/6页)

其次,我已经指出,[75]不仅人心各种被赞许或被非难的热情或情感,在道德上有好坏之分,而且适当与不适当的赞许,对我们自然的感觉来说,也似乎带有同一种好坏之分。因此,我想问,根据这个理论,我们是怎样赞许或非难适当或不适当的赞许的?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合理的答案只可能有一个。那就是我们必须说,当我们的邻人对第三人的行为的赞许,和我们自己对那第三人的行为的赞许一致时,我们便会赞许他的赞许;而相反的,当他的赞许和我们自己的感觉不一致时,我们便会非难他的赞许,并且认为他的赞许在道德上多少是不好的。因此,至少在这一个场合,必须承认,观察者与被观察者之间感觉上的一致或对立,构成道德上的赞许或非难。如果在这一个场合事实是这样,那我就要问,为什么在其他每一场合不是这样呢?为什么要设想一种新的感觉能力来解释那些赞许与非难的感觉呢?

对于每一个主张赞许之原理倚赖某种特别的、分明不同于其他每一种感觉的理论,我都将提出下面这个反对的理由:如果有这种感觉的话,那上苍无疑要它成为人性的主宰性原理,然而,迄今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它,以致在任何语言中都没有它的名字,这就很奇怪了。道德感(moral sense)这个名词是最近才形成的,而且迄今也还不能算是正规英语中的一部分。赞许(approbation)这个名词不过是最近这几年才被挪用来特别表示这一类感觉的。就正规的用语来说,凡是让我们觉得完全满足的,我们都可以说我们赞许,譬如,赞许同一栋建筑的形式,赞许一部机器的设计,赞许一盘食物的味道等等。良心(conscience)这个名词并不直接表示任何我们赖以赞许或非难什么的道德能力。没错,良心这个名词假设有某种这样的能力存在,并且恰当地表示我们意识到我们过去的作为符合或违背它的指示。当爱、恨、喜、悲、感激、愤怒,以及其他这么多全被认为臣服于这个主宰性原理的热情,都已经使它们自己重要到足以获得它们的称号时,它们全体的主宰竟然这么不受注意,以致,除了少数几位哲学家,迄今还没有人想到值得给它一个称号,那不是叫人觉得不可思议吗?

当我们赞许任何品行时,我们自己所感觉到的那些情感,根据我在前面尝试建立的理论,来自于四个在某些方面彼此不同的源头。第一,我们对行为人的动机感到同情;第二,我们对因他的行为而受惠的那些人心中的感激感到同情;第三,我们观察到他的品行符合前述那两种同情通常遵守的概括性规则[76];最后,当我们把他的那些行为视为有助于增进个人或社会幸福的行为体系的一部分时,它们好像被这种效用染上了一种美丽的性质,好比任何设计妥善的机器在我们看起来也颇为美丽那样。在任何一个道德褒贬的实例中,扣除了所有必须被承认来自这四个原理的那些道德情感后,我将很乐意知道还有什么情感剩下来,而且我也将爽快地容许这个剩余被归因于某种道德感,或其他任何特殊的能力,只要有人精确地查明这个剩余究竟是什么。如果真有任何这种特殊的原理,或任何像所谓道德感这样特殊的原理存在,那我们或许可以指望在某些特别的实例中感觉到它单独地、个别地、完全和其他任何原理分离地发挥作用,就好像我们时常纯粹地、没有混杂其他任何情绪地感觉到喜悦、悲伤、希望和恐惧那样。然而,我想,根本不可能想象会有那回事。我从未听说这种原理,曾在任何所谓的实例中,能被视为单独地发挥作用,未混杂有同情或反感,未混杂有感激或怨恨,未混杂有关于行为是否和已经确立的规则相符的理解,乃至最后也未混杂有我们对有效用的事物,不论是有生命的或无生命的,一般都会有的那种觉得它们整齐美丽的感觉。

另外有一个理论,也尝试从同情的观点来解释我们的道德情感的起源,它和我一直努力想要建立的那个理论有所不同。这个理论主张美德在于效用,并且以旁观者对效用的受惠者的幸福感到同情,来解释旁观者审视任何品行的效用时所感到的满足与赞许。这种同情,不同于我们对行为人的动机所感到的同情,也不同于我们对因他的行为而受惠的那些人心中的感激所感到的同情。这种同情,和我们赞许一部设计妥善的机器,属于同一种原理。但是,任何机器都不可能是任一种最后提到的那些同情的对象[77]。在本书第4篇,我已经对这个理论稍微作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