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二 · 滦 阳 消 夏 录 二(第6/28页)
渔洋山人:王士祯(1634—1711),原名士禛,字子真、贻上,号阮亭,又号渔洋山人,谥文简。清初杰出诗人、学者、文学家。
译文
沈椒园先生任鳌峰书院山长时,拿出高邑人赵忠毅公的一方旧砚给我看,砚额上有“东方未明之砚”六个字。砚背有铭文:“残月荧荧,太白睒睒,鸡三号,更五点,此时拜疏击大奄。事成,策汝功,不成,同汝贬。”大概在弹劾魏忠贤时,是用这块砚研磨书写奏疏。末尾有一行小字,题道“门人王铎书”。这一行字漏刻了,但黑色痕迹深入砚中,砚台干时看不见,用水一浸,这五个字就清清楚楚显出来。相传开始让王铎写这段铭文,还没来得及刻,赵忠毅便被贬了。后来赵忠毅在贬所刻了这段铭文,告诉刻工最后一行不要刻。然而过了一百多年,这一行字还没有被洗掉,这事也很奇怪。有人说赵忠毅嫉恶如仇十分严格。渔洋山人笔记中说,王铎人品日下,书品也日下,而赵忠毅已先自察觉了。不刻他的名字,就是摈弃他的意思;但他的名字仍洗不掉,是为了显示他曾为赵忠毅所摈弃。天地鬼神,常在一件事中偶然显露出机巧来,让人有所警醒。这件事也许就是这样的吧!
乾隆庚午,官库失玉器,勘诸苑户。苑户常明对簿时,忽作童子声曰:“玉器非所窃,人则真所杀。我即所杀之魂也。”问官大骇,移送刑部。姚安公时为江苏司郎中,与余公文仪等同鞫之。魂曰:“我名二格,年十四,家在海淀,父曰李星望。前岁上元,常明引我观灯归。夜深人寂,常明戏调我,我力拒,且言归当诉诸父。常明遂以衣带勒我死,埋河岸下。父疑常明匿我,控诸巡城。送刑部,以事无左证,议别缉真凶。我魂恒随常明行,但相去四五尺,即觉炽如烈焰,不得近。后热稍减,渐近至二三尺,又渐近至尺许,昨乃都不觉热,始得附之。”又言初讯时,魂亦随至刑部,指其门乃广西司。按所言月日,果检得旧案。问其尸,云在河岸第几柳树旁。掘之亦得,尚未坏。呼其父使辨识,长恸曰:“吾儿也!”以事虽幻杳,而证验皆真。且讯问时,呼常明名,则忽似梦醒,作常明语;呼二格名,则忽似昏醉,作二格语。互辩数四,始款伏。又父子絮语家事,一一分明。狱无可疑,乃以实状上闻,论如律。命下之日,魂喜甚。本卖糕为活,忽高唱“卖糕”一声,父泣曰:“久不闻此,宛然生时声也。”问:“儿当何往?”曰:“吾亦不知,且去耳。”自是再问常明,不复作二格语矣。
注释
乾隆庚午:乾隆十五年(1750)。
苑户:为宫廷养禽兽、植花木的人家。
鞫(jū):穷究。这里指审问犯人。
上元:新年第一次月圆之夜的意思。据《岁时杂记》记载,上元节的由来,是因循道教的陈规。道教把一年中的正月十五称为上元节,七月十五为中元节,十月十五为下元节,合称“三元”。
译文
乾隆庚午年,官库玉器被盗,官吏逐个审查各个苑户。苑户常明受审时,忽然发出孩子的声音说:“玉器没有偷,人倒是真杀了。我就是被杀的魂。”审问官大惊,把常明移送到刑部。姚安公这时做江苏司郎中,和余文仪公等一齐审理这个案子。鬼魂说:“我叫二格,十四岁,家住海淀,父亲名叫李星望。去年正月十五,常明带我看花灯。回来时,夜深人静,常明调戏我,我全力挣扎抗拒并说要告诉我父亲。常明就解下衣带把我勒死,埋在河岸边。父亲怀疑常明把我藏起来了,控告到巡城御史那里。案件移送到刑部,因为找不到证据,决定另外缉拿真凶。我的灵魂常跟着常明,不过不能靠近他的身体,只要相距四五尺,便觉得他热得像火焰一般不能靠近。后来,他的热力稍微减弱了些,渐渐靠近到二三尺,又渐渐靠近到一尺左右,昨天,竟然一点儿也觉不到热,于是赶快附在他身上。”鬼魂又说初次审讯时,魂也随着到了刑部,并指着广西司说就是那个门。按照鬼魂所说的日期,果然查到了原来的案卷。问鬼魂尸体在哪里,说在河岸边第几棵柳树旁边。挖开一看,果然见到了尸体,还未曾腐烂。叫他的父亲来辨认,痛哭着说:“是我的儿子!”事情虽然虚幻,案子查证却都属实。讯问时,叫常明的名字,常明就好像忽然梦醒一样,说话也是常明的声调;叫二格的名字,常明又好像昏醉过去,又变成了二格的声音。就这样,两种声调互相辩论了几遍,常明一点儿一点儿服罪。另外,父子俩琐琐碎碎说家事,都条理分明。至此,本案已无可疑之处,于是向上呈报实情,依法判决。判决令下达之日,鬼魂异常高兴。二格生前以卖糕为生,这时,忽然高声吆喝一声“卖糕”,他父亲哭着说:“好久没听到这样的叫卖声了,和活着时一样。”问儿子:“要上哪儿去?”鬼魂回答:“我也不知道,我走了。”此后再问常明,就不能发出二格的声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