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三 · 滦 阳 消 夏 录 三(第13/28页)

,必先使受污而后释。女遂奋掷批贼颊,与父母俱死,弃尸于野。后贼与官兵格斗,马至尸侧,辟易不肯前,遂陷淖就擒。女亦有灵矣,惜其名氏不可考。论是事者,或谓女子在室,从父母之命者也。父母命之从贼矣,成一己之名,坐视父母之惨酷,女似过忍。或谓命有治乱,从贼不可与许嫁比。父母命为娼,亦为娼乎?女似无罪。先姚安公曰:“此事与郭六正相反,均有理可执,而于心终不敢确信。不食马肝,未为不知味也。”

注释

絷(zhí):拴,捆。

绐(dài):欺骗,欺诈。

辟易:退避,避开。

不食马肝,未为不知味也:相传马肝有毒,食之能置人于死。比喻不应研讨的事不去推究。出自《汉书·辕固传》:“上曰:‘食肉毋食马肝,未为不知味也;言学者毋言汤武受命,不为愚。’”

译文

明朝崇祯末年,孟村有大盗疯狂抢掠,盗贼见一个女子长得漂亮,就连同她的父母一起捆绑起来。女子誓死不肯从贼受辱,盗贼就捆绑她的父母,用烧红的烙铁烫。父母痛得惨叫,让女儿依从大盗。女子说释放了父母,才肯依从。大盗知道女子是在欺骗自己,一定要她先依从才肯释放她的父母。女子奋然冲过去猛抽大盗的耳光,结果和父母一起被大盗杀死,尸体扔在了荒野。后来,大盗与官兵格斗,马跑到女子尸体旁的时候,后退着不肯前进,终于陷进泥潭里被活捉了。是这位女子的魂魄显了灵,可惜已经无从考知她的姓名。说起这件事,有人认为,女子未曾婚嫁,应该听从父母之命。父母让她依从大盗,她却为了成全自己的名节,坐视父母遭受酷刑,似乎是太狠心了。有人认为,父母之命有理智的,也有糊涂的,从贼不能与出嫁相提并论。如果父母叫女儿去做娼妓,难道也要听命去卖淫吗?这个女子似乎没有任何罪过。先父姚安公说:“这件事情与郭六的事情正相反。各有各的道理,但平心而论,实在不敢确定谁是谁非。不吃有毒的马肝,算不上不知道滋味。”

刘羽冲,佚其名,沧州人。先高祖厚斋公多与唱和。性孤僻,好讲古制,实迂阔不可行。尝倩董天士作画,倩厚斋公题。内《秋林读书》一幅云:“兀坐秋树根,块然无与伍。不知读何书,但见须眉古。只愁手所持,或是《井田谱》。”盖规之也。偶得古兵书,伏读经年,自谓可将十万。会有土寇,自练乡兵与之角,全队溃覆,几为所擒。又得古水利书,伏读经年,自谓可使千里成沃壤,绘图列说干州官。州官亦好事,使试于一村。沟洫甫成,水大至,顺渠灌入,人几为鱼。由是抑郁不自得,恒独步庭阶,摇首自语曰:“古人岂欺我哉!”如是日千百遍,惟此六字。不久,发病死。后风清月白之夕,每见其魂在墓前松柏下,摇首独步。侧耳听之,所诵仍此六字也。或笑之,则欻隐。次日伺之,复然。

泥古者愚,何愚乃至是欤!阿文勤公尝教昀曰:“满腹皆书能害事,腹中竟无一卷书,亦能害事。国弈不废旧谱,而不执旧谱;国医不泥古方,而不离古方。故曰:‘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又曰:‘能与人规矩,不能使人巧。’”

注释

倩(qìnɡ):请,央求请人做事。

兀坐:端坐。

块然:孤独、独处貌。

《井田谱》:《周礼井田谱》(永乐大典本),二十卷,宋夏休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