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十 四 · 槐 西 杂 志 四(第17/41页)

道士是过高估计了自己的法术。在大势所趋之时,即使是圣人也难于扭转局势;党羽已经形成,纵然是帝王也不能攻破。积习过久就难改变,人数众多就难以杀尽。从前唐代消除牛、李的党争,比去除河北的藩镇更困难。道士不顾寡众的形势,不辨主客的局面,自不量力地往刀刃上撞,失败也是理所当然的。

小人之计万变,每乘机而肆其巧。小时,闻村民夜中闻履声,以为盗,秉炬搜捕,了无形迹。知为魅也,不复问。既而胠箧者知其事,乘夜而往。家人仍以为魅,偃息弗省,遂饱所欲去。此犹因而用之也。邑有令,颇讲学,恶僧如仇。一日,僧以被盗告。庭斥之曰:“尔佛无灵,何以庙食?尔佛有灵,岂不能示报于盗,而转渎官长耶?”挥之使去,语人曰:“使天下守令用此法,僧不沙汰而自散也。”僧固黠甚,乃阳与其徒修忏祝佛,而阴赂丐者,使捧衣物跪门外,状若痴者。皆曰佛有灵,檀施转盛。此更反而用之,使厄我者助我也。人情如是,而区区执一理与之角,乌有幸哉!

注释

胠箧(qū qiè):撬开箱箧,后用为盗窃的代称。胠,从旁边撬开。箧,箱子一类的东西。

译文

小人的计谋千变万化,一有可趁之机就会大施巧计。小时候,听说村里有户人家半夜听到脚步声,以为是盗贼,就举着火把到处搜捕,却不见踪迹。大家知道是妖怪,也就不再理会了。不久,小偷知道了这件事,夜里就到这户人家偷窃。家人还以为是妖怪,就不声不响不理睬,小偷遂心满意足放手偷了一番。这件事是顺着人们的心理趁机而做的。有个县令,相信理学,恨僧人像恨仇人一样。有一天,僧人报告官府说被盗了。县令当堂训斥道:“你供奉的佛要是一点儿没有灵验,凭什么还要得到供养?你的佛要是有灵验的话,难道不让盗贼得到报应,还要反过来麻烦长官么?”说罢,挥挥手就让人赶僧人离开,还对人说:“假如天下的太守县令都用我这办法,僧人不用淘汰,就会自动解散了!”僧人本来十分狡猾,表面上和徒弟们做佛事祈祷,暗地里收买了一个要饭的,让他捧着衣物跪在寺门外,看上去就像痴呆了一样。大家都说这寺里的佛有灵验,布施越来越盛。这件事是反用计谋,把断我生路的人变成帮助我的人。人情都是这样,固执一种道理和小人争斗,又有什么好处呢!

张某、瞿某,幼同学,长相善也。瞿与人讼,张受金,刺得其阴谋,泄于其敌。瞿大受窘辱,衔之次骨;然事密无左证,外则未相绝也。俄张死,瞿百计娶得其妇。虽事事成礼,而家庭共语,则仍呼曰张几嫂。妇故朴愿,以为相怜相戏,亦不较也。一日,与妇对食,忽跃起自呼其名曰:“瞿某,尔何太甚耶?我诚负心,我妇归汝,足偿矣。尔必仍呼嫂何耶?妇再嫁常事,娶再嫁妇亦常事。我既死,不能禁妇嫁,即不能禁汝娶也。我已失朋友义,亦不能责汝娶朋友妇也。今尔不以为妇,仍系我姓呼为嫂,是尔非娶我妇,乃淫我妇也。淫我妇者,我得而诛之矣。”竟颠狂数日死。夫以直报怨,圣人不禁。张固小人之常态,非不共之仇也。计娶其妇,报之已甚矣;而又视若倚门妇,玷其家声,是已甚之中又已甚焉。何怪其愤激为厉哉!

译文

张某和瞿某,小时候是同学,长大了也相处得很好。后来,瞿某与人打官司,张某拿了人家的钱,刺探到瞿某的秘密,泄露给瞿某的仇家。瞿某因此吃了大亏,陷于窘境,瞿某对张某恨之入骨;但是因为张某事情办得机密,抓不到把柄,所以瞿某表面上没有跟他断绝关系。不久,张某突然死了,瞿某千方百计娶了张某的妻子。虽然事事依礼而行,可是平时交谈,瞿某仍称她张几嫂。张某的妻子纯朴老实,以为后夫是相爱戏谑,也不计较。一天,瞿某与她对坐吃饭,忽然跳起来喊着自己的名字说:“瞿某,你太过分了吧!我固然是负心之人,但我的老婆已经归你了,足以偿还了。你为什么还一定要称她嫂子呢?女人死了丈夫再嫁他人是常事,男人娶再嫁之妇也是常事。我既然已经死了,就不能禁止我的老婆嫁人,当然也不能禁止你娶她。我已经失掉了朋友的情义,也不能责怪你娶朋友的老婆。现在,你不把她当成自己的老婆,仍挂着我的姓称她为张几嫂,这就等于说你不是娶了我的老婆,而是奸淫我的老婆。奸淫我老婆的人,我就能杀死他了。”瞿某癫狂了几天就死了。如果以公平对待仇怨,圣人也不禁止。张某见钱眼开本来是小人的常态,但还不能算是瞿某不共戴天的仇敌。瞿某用计谋娶了张某的妻子,报复就已经过分了;可是又把这个女人看成是倚门卖笑的妓女,玷污张家的名声,真是过分之中又过分了。怎么能责怪张某的魂灵如此愤激,变成厉鬼来报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