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论资本利润(第4/4页)
在大部分商品的价格中,最高的普通利润率或许会吞噬应当属于土地的全部地租,剩下的仅够支付商品生产及投放市场所需的劳动的最低工资,即仅够维持生存的工资。当劳动者工作时,总得设法养活他们,但别人未必都付钱给地主。东印度公司佣工在孟加拉进行的贸易,其利润率恐怕与这个比率相差不远。
通常的市场利息率与普通纯利润率之间应维持的比例必然随着利润的涨跌而涨跌。在大不列颠,商人们所谓的双倍利息被看作有益的,适中的,合理的利润。我认为,这所谓的有益的,适中的,合理的利润,只不过就是普通的通常利润。在一个普通纯利润率为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的国家,当借钱做生意时,用利润的一半作为利息,或许是合理的。借款人需承担资本风险,在某种程度上,他向出借人担保资本;在大部分行业,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既可作为这种担保所冒风险的足够补偿,也可作为运作这笔资本的足够回报。可是,在普通利润率低得多或高得多的国家,利息与纯利润之间的比例也许不相同。当利润率很低时,利润的一半或许不能支付利息;当利润率很高时,利润的一半就能支付利息。
在财富迅速增加的国家,许多商品的价格中,低利润率可以补偿高劳动工资,并且使这些国家能够以他们不兴旺的邻国一样便宜的价格出售商品,因为这些邻国的劳动工资较低。
实际上,高利润比高工资更可能提升劳动价格。例如,假若麻布制造业不同劳动者,如梳麻工、纺工、织工等的工资,提升至每日两便士,那么,一匹麻布应提升的价格,只等于生产这匹麻布所雇的工人数,乘以这些个人生产这匹麻布的工作天数,再乘以两便士。商品价格中属于工资的那部分贯穿整个制造阶段,只按算术级数递次增加。但雇用这些工人的所有雇主的利润,如果都抬高百分之五,那么,商品价格中归于利润的那部分,在一切制造阶段,就按几何级数递次增加。梳麻工的雇主在卖麻时,要求在他所垫付的材料和工人工资的全部价值基础上,再另加百分之五。纺工的雇主,也要求在他所垫付的麻价和纺工工资的全部价值基础上,另加百分之五。织工的雇主,也同样要求在亚麻纱价和织工工资的基础上另加百分之五。在提升商品价格的过程中,工资的增加所起的作用与单利在债务积累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利润增加所起的作用与复利所起的作用一样。我国商人和主要制造业十分抱怨高工资在提高物价,从而减少国内外商品销售的不良影响,但他们对高利润的不良影响却只字不提。他们对自己的回报产生的恶果保持沉默。他们只对他人得利而产生的恶果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