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量的变化(第2/3页)
II、工作日和劳动生产力不变,劳动强度可变
劳动强度的提高是以在同一时间内劳动消耗的增加为前提的。因此,一个强度较大的工作日比一个时数相同但强度较小的工作日体现为更多的产品。诚然,在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同一个工作日也会提供较多的产品。但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产品所费劳动比以前少,单个产品的价值也就下降;而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产品所费的劳动同以前一样,单个产品的价值也就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数量增加了,但它们的价格没有下降。随着产品数量的增加,它们的价格总额也就增大,但在生产力提高的情况下,同一价值总额不过表现在增大的产品总量上。可见,如果劳动时数不变,强度较大的工作日就体现为较多的价值产品,因而,在货币的价值不变的情况下,也就体现为较多的货币。强度较大的工作日的价值产品随着它的强度同社会的正常强度的偏离程度而变化。因此,同一个工作日不再象以前那样表现为一个不变的价值产品,而是表现为一个可变的价值产品。例如,强度较大的十二小时工作日,就不象普通强度的十二小时工作日那样,表现为6先令,而是表现为7先令、8先令等等。显然,如果一个工作日的价值产品发生变化,例如从6先令增加到8先令,那末这个价值产品的两个部分,即劳动力的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按照相同的或不同的程度增加。如果价值产品由6先令提高到8先令,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由3先令增加到4先令。在这种场合,劳动力价格虽然提高,但不一定要超过它的价值。相反地,在劳动力价格提高时,劳动力价格还可能降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当劳动力价格的提高不能补偿劳动力的加速的损耗时总是发生这种情况。 我们知道,撇开一时的例外情况不说,只有在有关的产业部门的产品加入工人的日常消费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才能引起劳动力价值量的变化,从而引起剩余价值量的变化。这种限制在这里是不适用的。不论劳动量在外延上还是在内含上发生变化,劳动的价值产品量总要相应地随着变化,不管这个价值借以体现的物品有怎样的性质。 如果一切产业部门的劳动强度都同时相等地提高,新的提高了的强度就成为普通的社会的正常强度,因而不再被算作外延量。但是甚至在这种情况下,平均的劳动强度在不同的国家仍然是不同的,因而,会使价值规律在不同国家的工作日的应用上有所变化。一个国家的强度较大的工作日,比另一个国家的强度较小的工作日,表现为更大的货币额。
III、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强度不变,工作日可变
工作日可以向两个方向变化。它可以缩短或延长。 1、在假定的条件下,即在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强度不变时,工作日的缩短不会使劳动力价值,从而不会使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变化。但是它会缩小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随着剩余价值的绝对量的下降,它的相对量,即它同劳动力价值的不变量相比的量也就下降。资本家只有把劳动力价格压低到它的价值以下,才能避免损失。 一切反对缩短工作日的陈词滥调,都认定这种现象是在这里所假设的这种条件下发生的。然而实际上正好相反:在工作日缩短以前或紧随着工作日缩短以后,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强度会发生变化。 2、工作日的延长:假定必要劳动时间是6小时,或劳动力价值是3先令,剩余劳动也是6小时,剩余价值是3先令。那末,整个工作日就是12小时,并表现为6先令的价值产品。如果工作日延长2小时,劳动力价格不变,那末剩余价值的相对量就随同它的绝对量一同增加。虽然劳动力价值按其绝对量来说没有变化,但就其相对量来说却降低了。在第I节所假设的条件下,劳动力价值的绝对量不发生变化,它的相对量就不可能变化。相反地,在这里,劳动力价值的相对量的变化,是剩余价值的绝对量的变化的结果。 因为工作日借以表现的价值产品随着工作日的延长而增加,所以劳动力的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等量地或不等量地增长。这种同时增长可以发生在下述两种场合:工作日绝对延长,或者工作日没有绝对延长,但是劳动强度增加了。 随着工作日的延长,劳动力的价格尽管名义上不变,甚至有所提高,还是可能降到它的价值以下。我们记得,劳动力的日价值是根据劳动力的正常的平均持续时间或工人的正常的寿命来计算的,并且是根据从生命物质到运动的相应的、正常的、适合人体性质的转化来计算的。与工作日的延长密不可分的劳动力的更大损耗,在一定点内,可以用增多的报酬来补偿。超过这一点,损耗便以几何级数增加,同时劳动力再生产和发挥作用的一切正常条件就遭到破坏。劳动力的价格和劳动力的剥削程度就不再是可通约的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