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如何看待贾玲就恶搞花木兰事件的道歉?(第3/3页)

总之,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容质疑,因为它承担着对公众普法的责任,所以它必须做出这样的判决,最后电视台被迫播出了3K党人的种族歧视言论。播完之后,并没有黑人来炸电视台,也没有黑人持枪来暗杀电视台的老板,因为对于这种极度偏激的言论,公众根本就不相信,也根本懒得去听3K党人的胡言乱语。谁不知道3K党是怎么回事?难道3K党在电视上随便唆使了几句,就真的有人会去大街上杀黑人?所以这次最高法院的判例,是具有非常重大的普法意义的。通过这次判决,联邦最高法院非常确切地向民众传达了言论自由的概念,什么叫言论自由。允许人们说错话才叫言论自由。

谈完了“言论自由”,我再谈一谈什么叫“创作自由”,以及版权的问题。全世界最著名的现代艺术博物馆,美国的MOMA当代艺术馆里,有一件非常著名的展品,展品是一个自行车的轮子,立在一个自行车的前叉子上,这就是MOMA的镇馆之宝,大师杜尚的自行车轮子。这个车轮子,一直是被当作国宝一样,在全世界巡展,我在意大利的博物馆看过这个车轮子,在罗马的博物馆也看过这个车轮子。其实这个自行车的轮子,并不是杜尚做出来的,而是人家自行车工厂做的,杜尚只是把自行车给拆了,然后把前叉子和一个车轮子放倒,它就变成了一件价值连城的艺术品,居然还独自成了一个门派,叫作“不干涉”派。这个“不干涉”太有意思了,您哪怕把圆的车轮子拧成三角形,也算是一种创作吧,但“不干涉”派的理念就是,对车轮子不做任何改动。

所以当代艺术这种东西,它的解读其实比艺术本身更有价值。杜尚的理念就是,我就把这个车轮子摆在那里,我不去干涉它,让其他人去解读它的意义,你随便怎么解读都可以,我也不干涉。但如果你去起诉杜尚,说这辆自行车不是你杜尚设计的,不是你杜尚生产的,从图纸到版权都不是你杜尚的,你怎么就能说这个车轮子是你的作品呢?而且还当成国宝一样?你肯定诉不赢,因为法院会告诉你,虽然这辆自行车的专利权是属于自行车工厂的,但在专利上的自行车,是有两个轮子的,还得有车把和车座,但现在它只有一个轮子,所以它不是专利上的那件产品,而是专属于杜尚大师的艺术作品。这就叫作对艺术创作的保护。

杜尚的这个车轮子还不是最神奇的例子,近期刚出了一个案例,比这个自行车轮子更神奇。在德国,有一位女士把自己的照片发到了社交网站上,过了几天,她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一个作品中,这个作品的创作者,在社交网站上选取了各种各样的人的自拍,有各种表情,拼合成了一个作品,而且这个作品还卖了好几十万美元,具体是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可能不止几十万美元。总之,这位女士就不同意了,告到了法院,说这张自拍上是我的脸,我有肖像权,怎么能不经过我的许可就把我的脸放到你的艺术作品里呢?而且你还拿这个作品卖了那么多的钱?结果她也没告赢。不仅欧洲的法官是这样,全世界的法官都是如此,坚决捍卫艺术创作的自由。

法官的判词是这么说的,你的脸是属于你的,你的照片也是属于你的,但是你想过要把那么多的脸拼在一起组合成一个作品吗?但是那位艺术家想到了,而且做到了,他让各种各样的人的自拍有了新的意义。如何判断一个东西是一个作品?最重要的是要看有没有赋予它创意,法官认为,这么多张各不相同的、喜怒哀乐的脸,创作者将原本孤立的自拍照和表情赋予了新的生命,所以它就是一个作品,这个作品的所有权是归艺术家的,他有权利用这个作品去卖钱。所以这位德国的女士比自行车厂还惨,因为人家把她的脸卖了,她还告不赢,因为这是西方世界对“创作自由”的最基本的捍卫。

当然所谓的“创作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比如好莱坞的电影里,就绝对不能出现未经授权的影像,当然这就属于另外一个话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