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章 扯什么呢!来来来,你继续辩?(第2/3页)

肯定有啊!

只不过……

徐浩虽然在个人的观点进行这么认证,但是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和辩诉的完整性,一切以证据性和法律适用性为主要。

接下来的庭审还是需要看检方如何进行控告。

“检方请陈述或提交对于方世军和冯向两人的犯罪事实或法律解释。”

“好的。”

曹雪点了点头,翻找出关于方世军和冯向两个人的诉讼材料。

紧接着开口:“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辩述律师的发言。”

“第一点,当事人被抓捕的时候,并没有得到具体的通知,也没有告知当事人。”

“通过这一点来看,这并不符合相应的流程。”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已经是违法的行为了。”

“因为当事人作为公民有权利知道,自己触犯了什么法律,触犯了什么事情。”

“这些是需要在被抓捕的时候进行告知的。”

“基于以上,我方认定,被告人两人滥用职权。”

面对检方的质问和提出来的两点,林深立即反驳:“我想请问一下检方。”

“检方认为的是,我方有犯罪行为是因为违反了相关的规律,没有按照相应的法律流程来进行出发。”

“可是检方在陈述这些的时候。”

“一直说的是我方没有遵照法律流程来走。”

“可是法律流程是什么?”

“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又是什么?”

“我方当事人,是按照相应的指令,来对秦宝进行的流程。”

“我方当事人两人,是在安药集团报警之后,采取的措施。”

“从这一点进行出发,两人,在这个过程中,进行抓捕,有问题吗?”

“从这个角度来进行解读的话,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

“根据检方的陈述,两个人只是违反了相关的管理条例,但是并没有犯罪行为,也没有进行职权的滥用。”

“毕竟……在检方的陈述当中,方世军和冯向两个人是进行了职权上面的滥用。”

“但是,抓捕应该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叫做职权上面的滥用吗?”

“我想这不能够吧。”

“话说回来,检方为什么凭借以上几点,就对我的两位委托人妄加定义,认为他们两人是滥用职权?”

“他们两个人收受礼物了吗?”

“检方的调查,发现两个人有职权滥用的目的吗?”

“换句话说,检方认为,两个人职权滥用的重要直接证据是什么?”

“基于以上几点,可以清楚的发现,我方当事人并不是职权上的滥用,而是行为不当,造成了一定的后果,造成了一系列不良的影响。”

“我想申请,检方撤销对我方的控告,因为检方对我方控告的罪名完全的不成立。”

……

林深的陈述完全围绕着“职权”。

根据对于职权的定义来阐述方世军和冯向两个人的情况,是不是职权的滥用。

在这一点上,林深的阐述,不管有没有法律上的效益。

但是!

在庭审直播上的效果非常的好。

曹雪平静的看着林深,还没来得及说话反驳,苏白就举手示意进行补充。

法锤敲响,得到了审判长的同意后,苏白开始进行陈述。

“我不认同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观点。”

在苏白看来,林深的阐述,完全是从侧面进行陈述的。

为什么这么说?

林深只从职能的观点来阐述,可是并没有从其他方面进行陈述。

其中最关键的一点也没有讲——是谁让方世军和冯向两个人前往外省的?

这一点方世军和冯向没有说吧?

就冲着这一点方世军和冯向没有讲,那么就已经说明了,两人就是这次的主犯。

安药集团立案了。

对,没错,是进行立案了。

但是这和你的职权有关系吗?

并没有关系。

进行立案了,你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执法,这属于正常流程,属于合规行为,这才是属于你的职权。

但是你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法,这不是已经超过了你自身的职权吗?

职权滥用也属于这一方面的定义。

方世军和冯向两个人在省外有执法权吗?

没有!

没有执法权,你凭什么抓人?

并且你利用的是什么身份去抓人?

利用的是你执法者的身份吧?

没有执法权,但利用执法者的身份,去抓捕一个只是进行立案的人员,没有人通知你,让你抓捕。

协调没有完成,你就急匆匆的跑过去抓人。

这应该怎么定罪?

不定职权滥用,那定当众绑架罪?

再说,林深一直强调的是两个人只是违反了相关的管理条例,并没有触犯职权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