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二章 不判定了,直接陈述事实,判决结果(第2/3页)

这三家媒体进行完法庭结束,楚长河作为审判长,接着要求被告方成功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庭陈述。

这一次的陈述阶段,是由余成进行陈述的。

对于这一次的庭审,余成原本的打算是这次庭审如果能够胜诉。

那么对于他们成功律师事务所也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可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现在眼看着,他们要败诉。

不仅仅是败诉……

而且败诉所承担的后果,他们也几乎承担不起!

现在只能通过法庭陈述,来尽量挽回他们作为被告方在审判长主观方面的形象。

从而……让败诉后的判决,不要那么严重。

毕竟……败诉的结果是直接注销了他和李明的律师资格证。

还有就是让成功律师事务所暂停营业几个月。

这等同于直接断送了他们的职业前途和职业道路。

想到这里,余成开口,并且这一开口就是向苏白进行道歉:

“审判长,我方的法庭陈述很简单。”

“我方知道我方的做法,给原告方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在此,我先向原告方进行道歉。”

“我方也清楚我方的道歉可能弥补不了,白君律师事务所所遭受的损失和对苏白先生造成的名誉损失。”

“对此,我方深感愧疚。”

“不过……”

“在这最后的法庭陈述环节,我也想陈述一下关于我们成功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以及造谣前的心理路程。”

“我们成功律师事务所在北都是一家不算大的律所,因为北都有着非常多的,非常有能力的顶尖律所。”

“我们律所在先前的经营状况也不算是很好。”

“我和其他合伙人,也一直想要改变律所的现状,但是都没有机会。”

“这一次之所以去造谣白君律师事务所,或者说之所以去碰瓷白君律师事务所。”

“主要想的是,白君律师事务所在国内有着很大的名气,其中创始人苏白律师在短视频,在互联网上的名气更大。”

“想要通过董果果这个案子,通过我与苏白律师分别是被告人和受害人委托律师的关系。”

“来进行的一番可以说是炒作的行为。”

“可是我们并没有预想到会出现如此严重的情况,并且造成了白君律师事务所如此严重的损失。”

“再有一点。”

“我们可以进行公开道歉,来挽回白君律师事务所的损失。”

“向媒体澄清,这些事项,都是我们的所作所为,都是我们的错误。”

“我和李明,我们两人作为成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作为本次事件中的被告方。”

“我们也非常清楚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

“我们也想请审判长能够从多方面进行考量,我们是否是无意的,是否是存在其他的客观条件。”

“以此,来进行判决。”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的法庭陈述内容。”

余成的法庭陈述更多的是从共情方面进行出发。

想要通过陈述,让审判长带入到他们的视角来进行减缓性的判罚。

可是这现实吗?

根本不太现实。

因为客观事实和客观条件已经摆在了面前。

再说。

审判长在庭审上也不一定能够共情得了他们的处境。

对于余成的法定陈述,在苏白得到审判长的同意进行法庭陈述时。

并没有进行立即反驳。

而是询问了几个问题。

“审判长,我方的法庭陈述是基于被告方的观点上的。”

“在此,我想询问一下被告方几个问题。”

“首先……”

“被告方陈述你方的造谣心理路程,说到底不还是为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吗?”

“造谣和不正当竞争是不是违法行为?”

“你们是不是清楚这是违法行为?”

“在先前的答辩当中,被告方已经承认了你们的行为是不正当行为。”

“以此可以推断出被告方的两名律师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依旧继续实施这种违法行为。”

“对于以上,是客观事实。”

“再有。”

“我也能理解在北都,律所的发展需要进行慢慢的沉淀,成功律师事务所想要抓住任何机会进行发展的心理。”

“但是为什么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权益进行发展,而是要用违法的手段去进行发展?”

余成沉默,没有回答。

苏白见状继续开口:

“从这一点上来说,成功律师事务所,以及现在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两名辩护律师的说辞根本站不住脚。”

“为什么?”

“因为客观事实已经存在。”

“客观证据已经能够表明他们当初的主观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