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小说的定义与类别(第3/7页)
在其他篇目《两种比较论》及《英美侦探小说评论界的现状》中提到的雅克·巴尔赞[77]及玛丽·麦卡锡[78],还有日本的坂口安吾等人,认为侦探小说是作者与读者之间的解谜竞赛,他们对于无法满足该条件的作品不感兴趣,或认为那并非纯粹的侦探小说。从这个角度来看,说这话的作家们定义了狭义侦探小说。
大力强调作者与读者之间的竞赛游戏的作家,美国有范达因,英国则有诺克斯[79]。范达因在《美国杂志》一九二八年九月号发表了《侦探小说二十条》(Twenty Rules For Writing Detective Stories)。当年曾经翻译刊登在《新青年》上面,但该期杂志现已无处寻得,这里仅略记下守则之大意。
范达因的《二十条》
(1)所有的线索都必须全数公开给读者。
(2)作品中除了罪犯的诡计以外,作者不得使计诱导读者。
(3)作品中不能大量添加爱情要素。
(4)侦探不可以是罪犯。
(5)不能以偶然的发现或罪犯的坦白破案。
(6)一定要有担任侦探角色的人物出场,由此人推理破案。
(7)最好是杀人命案。命案以外的小犯罪,没有吸引读者阅读长篇的张力。
(8)不可以使用通灵、读心术、水晶球、自动书记等迷信或神谕来破案。
(9)主角侦探一个人即可。否则读者等于是跟一支接力队伍赛跑(读者只有一个人),会感到不公平。
(10)罪犯必须是从一开始就出场的重要人物之一。
(11)罪犯不可以是女用、男仆等一开始就被读者排除出犯罪名单的人物。
(12)即使发生好几宗命案,罪犯最好也只有一个。
(13)应该避免秘密组织等有多名罪犯的案件。
(14)犯罪手段与侦探方法都必须合理、科学。不得使用幻想科学制造出来的非现实武器。
(15)作品在点出罪犯后,必须让读者在回读时,能有“原来这里清楚地写出了线索,如果我也和作品中的侦探同样细心,就可以找出罪犯了”的感觉。
(16)氛围与出场人物的性格描述,仅止于不妨碍推理乐趣的程度。侦探小说中不可添加无关的闲话。
(17)避免以熟悉犯罪的惯犯为主人公,罪犯应该是意外人物,谁也想不到这个人会犯罪。
(18)不可以用过失致死或自杀的方式,否则会让读者失望。
(19)动机应该是私人恩怨,国际间谍或政治犯罪属于其他类型的小说。
(20)避免以下的老套手法:(a)以烟蒂为线索;(b)用催眠术的方法诱使罪犯坦白;(c)伪造指纹;(d)用替身制造不在场证明;(e)因为狗没有叫,所以罪犯是该户人家熟识的人物的推理;(f)利用双胞胎或容貌酷似的亲人当替身的诡计;(g)利用针筒在饮料中注入麻醉药;(h)密室杀人中,在警官闯入之后才予以杀害的诡计(凶手就是发现者);(i)利用语言反应进行的心理测验;(j)使用暗号。
诺克斯的《推理十诫》
接着在英国,《一九二八年度杰出侦探小说集》(The Best of Detective Stories of the Year 1928)的序文里,编者罗纳德·诺克斯发表了《侦探小说十诫》(Knox's Ten Commandments)。它被翻译刊登在日文版的《陆桥谋杀案》(柳香书院)的卷首,这里仅摘记大意。
(1)罪犯必须是在小说一开始就出场的人物。此外,罪犯不可以是读者根本不会怀疑的人物。(例如罪犯就是小说的记述者。)(2)侦探方法不能使用超能力。(例如神谕、读心术。)(3)不可以使用密道或密室。
(4)不可以使用科学上未发现的毒药,或需要非常复杂的科学原理解说的毒药。
(5)不可以让中国人登场。(或许是因为西方人认为中国人是超自然、非合理的。)(6)不可以靠偶然的发现或侦探的直觉破案。
(7)侦探不可以是罪犯。
(8)不可以靠读者不知道的线索破案。
(9)扮演“华生”的角色应该将自己的想法尽数呈现给读者。此外,华生角色最好是智力略逊于一般读者的迟钝人物。
(10)除非事先告知读者有双胞胎,或变装的人有当过演员的经历,否则不可以使用双胞胎或变装等两人一角的诡计。
这两类“戒律”可以说是侦探小说的初级语法,但仍有许多高明的作家在忽视语法的同时仍旧创作出了出色的作品,而现在也进入超越戒律的时代了。不过一九二八年前后正值英美谜团小说发展的巅峰,出现了这样的戒律,真是十分有意思的事情。
当时是英美侦探小说的“黄金时期”(海格拉夫[80]《为了娱乐而杀人:侦探小说及其时代》中的用语)。一九二○年代初,有菲尔伯茨的《红发的雷德梅因家族》、《黑暗之声》、A.A.米尔恩[81]的《红屋之谜》(The Red House Mystery)、中期有梅森[82]的《箭屋》(The House of the Arrow)、诺克斯的《陆桥谋杀案》、菲利普·麦克唐纳[83]的《锉刀》、克里斯蒂的《罗杰疑案》(The Murder of Roger Ackroyd);末期有F.N.哈特女士[84]的《贝拉米审判》(The Bellamy Trial)、约翰·罗德[85]的《普里德街谋杀案》(The Murders in Praed Street)、安东尼·伯克莱的《毒巧克力命案》、克里斯托弗·布什[86]的《完美谋杀》(The Perfect Murder Case)、范达因的《格林家杀人事件》(The Greene Murder Case)、《主教谋杀案》(The Bishop Murder Case)、奎因的《罗马帽子之谜》(The Roman Hat Mystery)等杰作辈出;进入一九三○年代,有奎因的《荷兰鞋子之谜》(The Dutch shoe Mystery)等作品、卡尔的《疯狂帽商之谜》(The Mad Hatter Mystery)、《瘟疫庄谋杀案》(The Plague Court Murders)等作品、埃勒里·奎因的《X的悲剧》(The Tragedy X)、《Y的悲剧》(The Tragedy of Y)、《Z的悲剧》(The Tragedy of Z)等,从一九一五年到一九三五年约二十年之间,是本格长篇的黄金时期,当时的推理文坛称得上是百花齐放。这段全盛期,前文的两种“戒律”同时在大西洋两岸出现,真是耐人寻味。例如奎因就将这种竞赛主义纳入初期作品,在接近小说尾声的地方,插入给读者的挑战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