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小说的定义与类别(第4/7页)
第二,非竞赛侦探小说。
即便是竞赛派侦探小说,也并非完全恪守范达因及诺克斯的戒律,一般都只止步于给读者一种能公平竞争的感受。但光是要营造出这种感觉就相当困难,所以大部分侦探小说都更为通俗,面貌更为亲切,完全察觉不出相互竞争。前文的戒律,也算是对这类通俗草率的作品的抗议。
这类因为作者实力不强而无法成为竞赛小说的作品,就算数量再多也不值一提。不过也有实力派作者虽然写不出让读者与之进行竞赛的侦探小说,但由于仍符合笔者提出的侦探小说的定义,所以当然不能从侦探小说中剔除。我之所以无法赞同“竞赛”专一主义的考察标准,也是因为该风格自侦探小说初始就已存在,其分量甚至占据了侦探小说总数量的一半。
在这类非竞赛侦探小说中,有号召力的风格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用来推理的资料(线索),尤其是足以锁定罪犯的重大线索,作者一直到小说中途都不提示给读者,直到结尾处才提出,接着就破案了,这使得读者没有余裕享受挑战的乐趣;又或者因为故意将侦探塑造成普通人,让读者经常误解了线索,令读者无法信任作品提出的线索是正确的,因此享受不到竞赛的乐趣;这种类型的侦探小说,几乎不把“竞赛”、“挑战”、“公平竞争”当一回事。
这一类的代表作家应属弗莱彻与克劳夫兹。相对于竞赛派大都是天才的侦探,这类非竞赛派的侦探都是平常人。克劳夫兹等人优秀作品中的侦探都是“脚踏实地的侦探”,都是十分努力的侦探,破案过程中一步一个脚印,容易让人生出现实中的侦探就该是这种面貌的亲切感。因为这个特点,有时候会被称为写实主义的侦探小说,但这种写实只限于侦探一方,罪犯多半准备了非常出人意料的魔术式诡计。我认为克劳夫兹的魅力在于描写罪犯时的非写实性。
此外,虽然不能一概而论,但这种类型的作品与其谈诡计的独创性,不如说是情节构成出类拔萃。虽然克劳夫兹也有独创的诡计,但弗莱彻等人的风格,主要还是以情节的曲折妙味引人入胜。从这一点,我认为侦探小说可以大致分为诡计型与情节型两类。诡计型的鼻祖是爱伦·坡,但情节型的作家则承袭了狄更斯、韦尔斯·柯林斯、A.K.格林[87]等作家的系谱。切斯特顿的风格几乎都是诡计型的,柯南·道尔的作品有一半以上属于情节型。柯南·道尔作品大部分都有过往的因缘际会造成的犯罪动机,这也是情节型使然。诡计型最符合解谜小说的条件,但难以避免魔术性格带来的不自然以及稚气;而情节型则少有不自然,也符合成年读者的爱好,但缺少了解谜的逻辑乐趣。
非竞赛侦探小说的另一种类型,是切斯特顿、梅尔维尔·戴维森·卜斯特[88]、贝利等人的风格。他们虽然并非不提示线索,但不会一一详细地分析线索,而是跳跃式地作出结论。这也是英美评论家笔下所谓的“直觉侦探”,但说是直觉,也绝非不合逻辑。像切斯特顿的作品,在“逻辑游戏”的乐趣营造上,无人能出其右。对于这种类型的侦探小说,读者必须放弃竞赛。尽管如此,布朗神父的故事还是能让人感受到属于侦探小说精髓的乐趣,由此可以知道“竞赛”绝非侦探小说的必要条件。
第三,倒叙侦探小说。
这相当于昭和十年我发表于杂志《档案》的《侦探小说的四种形式》中的第四种形式。当时还没出现艾尔斯等人的长篇倒叙侦探小说,只有弗里曼的中篇集《歌唱的白骨》而已。而我也写过属于这种类型的《心理测验》,因此我想将它独立成侦探小说的一种形式。尽管这类作品不多,仍为它设立了第四种形式。不过现在西方也有“倒叙侦探小说”,还受到热烈的讨论,成为侦探小说的一种流派,所以我毫不客气地将它独立成一个类别。关于这一点,我会在“倒叙侦探小说”以及“同再说”中详细讨论,请参考。
以上是有关侦探小说的类别,就像我在文章开头写的,此外还有广义的侦探小说。我在昭和十年的《档案》这篇文章中也探讨过所谓的“广义的侦探小说”。可是当时与现在,英美侦探小说界的状况也大为不同了,因此我重新在最近的《改造》上写了一篇《比较英美与日本广义侦探小说》的短文,后来收录到《两种比较论》中,前半篇即是。
(收录于《幻影城》)
论日本侦探小说的多样性
日本人有种倾向,认为严肃地探讨、评论侦探小说是幼稚之举,叫人羞于启齿。但爱好侦探小说的英语国家国民绝不如此认为。无论是切斯特顿、阿诺德·本内涅[89]、美国的亨廷顿·莱特(即范达因),文艺界人士总是无比严肃地发表有关侦探小说的评论及研究成果。此外,不同于日本文坛的作者们,即便写了侦探小说类的作品也不愿将其归入侦探小说范畴的现状,在英国,前文的切斯特顿不必说,本内涅也写了《巴比伦大饭店》(The Grand Babylon Hotel)等类似侦探小说的作品。而伊登·菲尔伯茨、A.A.米尔恩也极为严肃地撰写本格长篇侦探小说。我认为他们并非全为版税,而是出于真心的热爱,才出版了这些作品。自鼻祖爱伦·坡以来,狄更斯未完的侦探小说也是如此,英语国家国民爱好侦探小说的程度,是其他国家望尘莫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