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0 物证学(第2/3页)
(1)预实验:法医“蜀黍”在现场靠肉眼,或者借助一些特殊的光源发现了一些可疑的斑迹,这些斑迹都是之前液体落在载体上遗留下的斑迹。法医“蜀黍”在发现这些斑迹后,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确定这些斑迹是什么。这就叫作预实验。预实验有血迹预实验、精斑预实验等。
比如血迹预实验,之前法医“蜀黍”们用一种叫作联苯胺的试剂来进行。因为联苯胺是强致癌物质,所以现在用四甲基联苯胺来代替。法医“蜀黍”把可疑斑迹的一小部分用滤纸擦拭后,把四甲基联苯胺滴落在滤纸上。如果依旧无色,则不是血迹,如果呈现出蓝绿色,则可以判断这可疑斑迹就是血迹。
再比如精斑预实验。精斑里含有一种特殊的物质,叫作酸性磷酸酶。酸性磷酸酶可分解磷酸苯二钠,产生奈酚,后者经铁氰化钾作用与氨基安替比林结合,产生红色醌类化合物。所以法医“蜀黍”们就用这个原理研制出一种试纸条,可以很轻松地判断可疑斑迹是不是精斑。
有的时候,预实验可以直接对案件侦破工作发挥出重要作用。
【案例】一个女子在自己家中被杀死,她的大门钥匙掉落在大门口,而她在自己的卧室中死亡。一般人看过现场后,都会认为这是一起尾随被害人到家门口,在被害人掏钥匙开门的时候,突然袭击被害人,把被害人推进卧室里杀死的案件。而法医“蜀黍”没有轻易随大流,他们发现整齐地放在大门口的一双男士拖鞋上有可疑斑迹,经过血液预实验,断定这是血迹。既然被害人在卧室里被杀流血,门口的拖鞋怎么会沾得到血迹呢?说明这双拖鞋在被害人流血死亡后到过卧室,很可能是凶手穿着拖鞋进入卧室杀人。那么,一个尾随而来突然袭击的凶手会换拖鞋进去杀人吗?肯定不可能。说明这是一起熟人作案后,伪装成尾随杀人的现场。案件破获后,凶手果真就是死者的丈夫,他杀人后伪装了一个尾随杀人的现场。(2)种属实验:在断定现场遗留的可疑斑迹是血迹、唾液斑或精斑后,下一步就要进行种属实验,其目的是确定这些斑迹是不是人留下的。
如果现场发现的血迹是鸡血,法医“蜀黍”还把它当成宝贝一样,岂不是贻笑大方?
种属实验也有很多种办法,比如血迹的种属实验就有沉淀反应、琼脂扩散试验、对流电泳试验、抗人球蛋白消耗试验、纤维蛋白板试验等众多方法。
(3)血型检验: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法医“蜀黍”们没有太多的法医物证学检验手段,唯有一些医学所用的办法,比如血型检验。
血型是以血液抗原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遗传性状,分为ABO三种,也有特殊的。大家都知道,我们的血型主要分为A型、B型、O型和AB型。法医“蜀黍”用医生们化验血型的办法确定现场的生物检材是哪种血型的,可以用于排除犯罪嫌疑人。
比如小C被杀的案件现场,提取到了一处可疑的血迹。小C是A型血,而这一处血迹是O型血,说明这一处血迹不是小C的,很有可能是凶手留下的。而小C生前有好几个仇人,都有可能杀了小C。经过检验,这些仇人除了小D以外,其他人的血型都不是O型的,那么其他人都可以排除作案嫌疑。但是小D不能排除。可是世界上有很多很多O型血的人,所以在现场发现了O型血迹,也不能判断小D就是作案凶手,只是不能排除他的作案嫌疑罢了。
除了ABO血型,还有很多种血型系统。比如RH系统、MN系统、HLA系统等。再拿上面的案例举例。如果小D所有的血型系统都和现场遗留的血迹一致,那么他的嫌疑就会上升,但是不能认定,只能作为法庭上的一个参考证据。
(4)分泌型与非分泌型:有些人的汗液、唾液等体液中会分泌出血型物质,这样法医“蜀黍”也可以用上述的办法来进行血型检测,这种人是分泌型体质。但也有些人是非分泌型体质,非分泌型体质的人大约占20%。非分泌型体质的人意味着其唾液、汗液、精液等各种分泌液体中不分泌血液型物质,换句话说,我们无法从他的唾液、汗液、精液样本中判断其血型。不过非分泌型本身就是一个特征可以作为排除嫌疑人的依据。
3.现代法医物证学主要指的是DNA检验技术,这个我们在后面专门说说。
4.法医物证学的短板以及互补学科很多读者问了,既然法医物证学如此犀利,你们法医干嘛还要研究其他的法医类学科?学好物证学不就OK了吗?
其实不是这样。命案现场是具有复杂性的,法医物证学不可能解决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