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三 · 滦 阳 消 夏 录 三(第6/28页)

制府唐公执玉,尝勘一杀人案,狱具矣。一夜秉烛独坐,忽微闻泣声,似渐近窗户。命小婢出视,噭然而仆。公自启帘,则一鬼浴血跪阶下。厉声叱之,稽颡曰:“杀我者某,县官乃误坐某。仇不雪,目不瞑也。”公曰:“知之矣。”鬼乃去。翌日,自提讯。众供死者衣履,与所见合。信益坚,竟如鬼言改坐某。问官申辩百端,终以为南山可移,此案不动。其幕友疑有他故,微叩公。始具言始末,亦无如之何。

一夕,幕友请见,曰:“鬼从何来?”曰:“自至阶下。”“鬼从何去?”曰:“欻然越墙去。”幕友曰:“凡鬼有形而无质,去当奄然而隐,不当越墙。”因即越墙处寻视,虽甃瓦不裂,而新雨之后,数重屋上皆隐隐有泥迹,直至外垣而下。指以示公曰:“此必囚贿捷盗所为也。”公沉思恍然,仍从原谳。讳其事,亦不复深求。

注释

制府:明清两代尊称总督为“制府”。

稽颡(sǎnɡ):古代一种跪拜礼。屈膝下拜,以额触地,表示极度的虔诚。

翌(yì)日:指第二天,明天。

欻(xū)然:忽然。

甃(zhòu):砌垒。

译文

制府唐执玉公审查一件杀人案,已经定案。这天夜里他独自点灯坐在屋里,忽然隐隐约约听到哭泣声,好像渐渐临近窗户。他叫小婢女出去看看,小婢女出去,惊叫了一声倒在地上。唐公掀开帘子,看见一个浑身是血的鬼跪在台阶下。唐公厉声呵斥它,鬼叩头道:“杀我的人是某甲,县官却误判是某乙。这个仇报不了,死也不能瞑目。”唐公说:“知道了。”鬼离去了。第二天,唐公亲自提审。证人们提供死者的衣服鞋子等物,与昨夜所见的相符。唐公更加相信了,竟然按鬼所说的改判某甲为凶手。原审案官百般申辩,唐公坚持认为南山可以移动,但这个案子不能改。师爷怀疑有别的原因,婉转地向唐公探询。他才说了见鬼之事,师爷也拿不出什么主意来。

一天晚上,师爷来见唐公,问:“鬼从哪儿来的?”唐公说:“他自己来到台阶下面。”师爷问:“鬼往哪儿去了?”唐公说:“他倏然越墙而去。”师爷说:“凡是鬼,都只有形影而没有肉体,离去时应该是突然消失,而不应该越墙。”随即到鬼越墙的地方查看,虽然屋瓦没有碎裂的,但因为刚下过雨,几处屋顶上都隐隐约约有泥脚印,泥脚印一直顺着外墙而去。师爷指着泥脚印说:“这一定是囚犯买通了有功夫的盗贼干的。”唐公沉思了一会儿恍然大悟,仍改回原判。他不愿意再提这件事,也没有再追究。

景城南有破寺,四无居人,惟一僧携二弟子司香火,皆蠢蠢如村佣,见人不能为礼。然谲诈殊甚,阴市松脂炼为末,夜以纸卷燃火撒空中,焰光四射。望见趋问,则师弟键户酣寝,皆曰不知。又阴市戏场佛衣,作菩萨罗汉形,月夜或立屋脊,或隐映寺门树下。望见趋问,亦云无睹。或举所见语之,则合掌曰:“佛在西天,到此破落寺院何为?官司方禁白莲教,与公无仇,何必造此语祸我?”人益信为佛示现,檀施日多。然寺日颓敝,不肯葺一瓦一椽。曰:“此方人喜作蜚语,每言此寺多怪异。再一庄严,惑众者益借口矣。”积十馀年,渐致富。忽盗瞰其室,师弟并拷死,罄其赀去。官检所遗囊箧,得松脂戏衣之类,始悟其奸。此前明崇祯末事。先高祖厚斋公曰:“此僧以不蛊惑为蛊惑,亦至巧矣。然蛊惑所得,适以自戕。虽谓之至拙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