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十 · 如 是 我 闻 四(第11/34页)

注释

乾隆乙未:乾隆四十年(1775)。

乾隆乙亥:乾隆二十年(1755)。

缒(zhuì):用绳索拴住人或物从上往下放。

磔(zhé):古代一种酷刑,分裂肢体。

剚(zì):用刀刺。

“赵盾”句:赵盾(?—前601),嬴姓,赵氏,名盾,谥号宣。春秋中前期晋国卿大夫,杰出的政治家、战略指挥家。赵穿弑君,赵盾执政时没有惩罚赵穿。见《左传·宣公二年》。

“许止”句:许止的父亲许悼公生病,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吃了药却死了。许止并非想毒杀悼公,只是所进之药不相宜,没有被治罪;而孔子坚持认为许止的行为是“弑君”。事见《春秋公羊传》。

雍正癸卯:雍正元年(1723)。

遗才:秀才参加乡试,先要经过学道的科考录送;临时添补核准,称为“遗才”。

辜:罪。

译文

我的门人汪辉祖,萧山人,字焕曾,是乾隆乙未年进士,现任湖南宁远县知县。没有及第时,他长期在州县做幕僚,曾撰《佐治药言》二卷,其中记载几条最近的案例,很值得供执法者参考。

其中一条说:孙景溪先生,名尔周。任吴桥县令时,有个幕僚叶某,一天晚上正在喝酒,忽然昏倒在地,过了两个时辰才醒过来。第二天,他关着门用黄纸写了一篇呈文,拿到城隍庙祭拜而后焚烧了,没人知道其中的缘故。过了六天,又像前次一样昏倒在地,很久才醒来,他请求搬到府外去住。他说,八年前,在山东馆陶县做幕僚,有个士子控告一个恶少调戏了他妻子。叶某本打算报请县令只惩治恶少,不必让这个女人出堂对质。但另一个幕僚谢某却想看看女人的姿色,怂恿叶某传讯她。结果女人上吊死了,恶少因为犯了人命案论罪抵命。现在恶少在阴间控告,说那个女人如果不死,他就不需要抵命案;而女人死是因为衙门传讯。馆陶县城隍神发来文牒拘审叶某,昨天,叶某呈文申辩说,那个女人本应出庭对质;况且出此主意的是谢某。很快,城隍神又来文说:“传讯那个女人的本意,是想看姿色,不是为了帮她申冤;这个主意虽然是谢某出的,但刀笔却操在叶某手里。谢某已经拘拿到此,叶某也不能宽恕。”叶某说,我是逃不过去了。第二天晚上,叶某死了。

其中一条说:浙江按察使同公讲,乾隆乙亥年秋季复审各省死刑犯时,有一天夜晚,他悄悄出去暗察下属官员的办案情况。大部分官员都已经睡觉了,只有一个房间还灯烛明亮。他透过窗户向里窥视,见一个官员正在翻阅案卷,几案前站着一个老翁和一个少妇。同公又害怕又很惊奇,就多看了一会儿。只见官员先起草写了一张案卷,随即撕毁了又重写。那个少妇恭恭敬敬退下去了。官员又抽出一份案卷,沉思了许久,写了一张判决书,老翁也作了揖退去。后来,同公传问了这个官员,得知先审理的是台州的强奸致死案。开始时考虑判定缓期处决,但又考虑到奸污犯是读书人,却德行败坏致人寻死,改判为立斩。后审理的是宁波斗殴致死案。开始时考虑判为立斩,随后考虑到凶手本来是去讨债,为了自卫而还击欠债人的无理殴打而致伤人命,改判为缓期处决。同公才知那个少妇是宁死不愿失节的烈女的魂魄,那个老翁是在押死囚的先父。

其中一条说:秀水县县衙门里有座爱日楼,楼梯和楼板早已毁坏,每逢阴雨天就会听见鬼哭声。一个老吏讲,康熙年间一个县令的母亲喜好诵经念佛,于是修建了这座爱日楼。雍正初年,有位县令携同他的幕友胡某来上任。盛夏时节胡某不愿见人,独居楼上;他用的书籍、案卷和吃的喝的,都是用绳子吊上吊下。一天,人们听到楼上惨叫。手下人急忙搭梯子上去,见胡某赤身裸体浑身是血,拿刀刺自己的肚子,并且满身刀伤,像是被刻画了似的。胡某说,过去在湖南某县做幕僚,有一桩案子是奸夫杀了本夫,奸妇向官府自首了。我担心县令责怪我失察,就上报说访拿住了奸夫奸妇,奸妇于是被分尸而死。刚才,我看见一位神灵带领着那个奸妇来了,用刀刺进我的肚子,别的事情就不知道了。胡某呼号了一天一夜后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