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十 二 · 槐 西 杂 志 二(第17/43页)

,烟焰自棺中涌出,连甍累栋,顷刻并焚。闻其生时,御下严:凡买女奴,成券入门后,必引使长跪,先告戒数百语,谓之教导;教导后,即褫衣反接,挞百鞭,谓之试刑。或转侧,或呼号,挞弥甚。挞至不言不动,格格然如击木石,始谓之知畏,然后驱使。安州陈宗伯夫人,先太夫人姨也,曾至其家。常曰其僮仆婢媪,行列进退,虽大将练兵,无如是之整齐也。又余常至一亲串家,丈人行也,入其内室,见门左右悬二鞭,穗皆有血迹,柄皆光泽可鉴。闻其每将就寝,诸婢一一缚于凳,然后覆之以衾,防其私遁或自戕也。后死时,两股疽溃露骨,一若杖痕。

注释

俶(chù)扰:纷扰,扰乱。

甍(ménɡ):屋脊。

译文

有个侍郎的夫人去世,大殓盖棺以后,正在陈设祭品,忽然有一只白鸽飞进帐幔里,人们到处寻找,却找不到。正在纷扰忙乱的时候,浓烟从棺材里涌出来,顷刻间大火把棺木连同几间屋子都烧光了。听说这位夫人生前对奴仆十分严酷:只要是买进女奴,签了契约进家门后,一定要让女奴直挺挺地跪着,先说上几百句话警告一番,叫做教导;教导之后,把女奴衣服剥掉,反绑双手,打一百鞭子,叫做试刑。如果挣扎、叫喊,就打得更凶。一直打到不敢叫喊不敢挣扎,就像鞭子打在木头石块上那样“格格”作声,才叫做懂得了害怕,然后再供她驱使。安州陈宗伯的夫人,是我先母太夫人的姨辈,曾经到过侍郎夫人家里。经常说起她家的男女仆人进进出出像是列队行动,即使是大将军训练士兵,也没有那样整齐有序。还有一位老前辈,是我的亲戚。我常常到他家去,进他的内室,只见门的左右挂着两条鞭子,鞭穗上都有血迹,鞭柄都磨得很光滑,能照见人影。听说,他每天睡觉前,把婢女一个个绑在长凳子上,然后再盖上被子,防止婢女逃走或者自杀。后来他死的时候,两条大腿生疮腐烂,骨头都露出来,仿佛是板子打的痕迹。

刑曹案牍,多被殴后以伤风死者,在保辜限内,于律不能不拟抵。吕太常含晖,尝刊秘方:以荆芥、黄蜡、鱼鳔三味鱼鳔炒黄色各五钱,艾叶三片,入无灰酒一碗,重汤煮一炷香,热饮之,汗出立愈。惟百日以内,不得食鸡肉。后其子慕堂,登庚午贤书,人以为刊方之报也。

注释

保辜: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凡是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这种制度称为“保辜”,所定期限称为“辜限”。

太常:明清两代列为“小九卿”之一。“小九卿”为宗人府丞、詹事、太常寺卿、太仆寺卿、光禄寺卿、鸿胪寺卿、国子监祭酒、顺天府尹、左右春坊庶子。

庚午:乾隆十五年(1750)。贤书:本指举荐贤能的文书,后因称乡试考中为“登贤书”。

译文

刑事案件的案卷中,经常有被打伤后因感受风邪而死的,按刑律规定,凡打人致伤,由官府立出限期,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如伤者在这个期限内因为受伤致死,伤人者就不得不以死罪抵命。太常吕含晖,曾经刊刻一个治伤的秘方:用荆芥、黄蜡、鱼鳔鱼鳔炒成黄色三味各五钱,艾叶三片,掺入一碗无灰酒,兑成浓汤,煮一炷香的时间,趁热饮服,出汗就立刻痊愈了。只是要求在百日以内,不得吃鸡肉。后来吕含晖的儿子吕慕堂,在庚午年考中举人,众人都认为是刊刻秘方的善报。

《酉阳杂俎》载骰子咒曰:“伊帝弥帝,弥揭罗帝。”诵至十万遍,则六子皆随呼而转。试之,或验或不验。余谓此犹诵“驴”字治病耳。大抵精神所聚,气机应之,气机所感,鬼神通之。所谓“至诚则金石为开”也。笃信之则诚,诚则必动;姑试之则不诚,不诚则不动。凡持炼之术,莫不如是,非独此咒为然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