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十 三 · 槐 西 杂 志 三(第2/42页)

夫夫为妻纲,天之经也。然尊究不及君,亲究不及父,故“妻”又训“齐”,有敌体之义焉。则其相与,宜各得情理之平。宋遇第二妻,误杀也,罪止太悍。其第一妻,既已被出而受聘,则恩义已绝,不当更以夫妇论,直诱污他人未婚妻耳。因而致死,其取偿也宜矣。王成酷暴,然未致妇于死也,一日居其室,则一日为所天。殁不制服,反而从吉,是悖理乱常也。其受虐固无足悯焉。

注释

合卺(jǐn):旧时婚礼程序之一。指新婚夫妇在新房里共饮合欢酒。

仳(pǐ)离:夫妻分离。特指妻子被遗弃。

砺石:磨刀石,粗石。据说烧赤投酒中饮之,能破宿血,下石淋,除结瘕,伏鬼物恶气。

敌体:彼此地位相等,无上下尊卑之分。

译文

奴仆宋遇,一共娶了三次妻:第一个妻子,自从结婚就没有同床,后来竟然离异了。第二个妻子,生孩子要生就是双胞胎,他嫌带孩子麻烦,奶水不足,就找药让妻子绝育;他误信一个王老婆子的话,把磨刀石捣成粉末,让她吃下去,结果石粉积结在肠胃里致死。后来宋遇得了重病,嘴里喃喃地像跟人争辩。稍微清醒一点儿,悄悄对第三个妻子说:“我休弃第一个妻子时,我父母已经接受了别人的聘礼,约定好了迎娶的日子。妻子还不知道,我在头天晚引诱她,要和她同房。她以为我回心转意了,高高兴兴跟我亲热。到五更天时,我和她还抱在一起睡觉,鼓乐声就响起,迎亲队伍来了,第一个妻子恨恨不已被接走了。但是媒人已经告诉她的后夫,说她未曾与男人同房过,我母亲和哥哥也都这么说。到了人家,发现她不是处女,她遭到怀疑和谩骂,最终忧郁而死。第二个妻子本来不肯吃磨刀石粉,我痛打她强逼她咽下去。她死后我害怕她变成恶鬼报复,又花钱买通巫婆作法,想要断绝灾祸。现在我恍恍惚惚又见到她们,我肯定好不了了。”果然他不久就死了。

还有个奴仆叫王成,性情乖僻。正与妻子调情嬉笑着,忽然又责令她趴下受鞭打;抽完鞭子,仍然又与她嬉笑。有时正在鞭打时,忽然搂住她嬉笑;随后又说:“要补几鞭了。”仍然喝令她趴下挨打。大概一天一夜里,他能反复喜怒无常几次。妻子像害怕老虎那样怕他,他高兴时不敢不强装欢笑,发怒时不敢不顺从忍受。有一天,她哭着告诉了先太夫人。先太夫人叫王成来问是怎么回事。王成跪下说:“奴才自己不知道,也是自己做不了主。只是忽然觉得她可爱,忽然又觉得她可恨。”先太夫人说:“这从人情上说毫无道理,大概就是佛门所说的上辈子结下的怨恨吧!”她担心他妻子轻生,就把他们打发走了。后来听说王成病死,他妻子竟然穿红衣裳。

夫为妻纲是天经地义的。然而,丈夫的尊贵到底不如皇帝,丈夫的亲近到底不如父亲,所以“妻”字又解释作“齐”,意思是与丈夫平等。因此,夫妻相处,应该在情理上都能说得过去。宋遇对第二个妻子,是误杀,罪过是太暴戾了。他的第一个妻子既然已经被休而且聘给别人,恩义已经不存在,更不应当看成是夫妻,那么他就等同于诱奸他人的未婚妻一样。因此使她郁郁而死,她来要求偿命,也是有道理的。王成残酷暴虐,然而并未致妻子于死地,两个人同住在一间屋子里一天,妻子就应当把他当作丈夫一天。丈夫死后她不穿孝服,反而穿上红衣裳,这是悖伦理而乱纲常。她受虐待,也就不值得怜悯了。

吴惠叔言:太湖有渔户嫁女者,舟至波心,风浪陡作,舵师失措,已欹仄欲沉,众皆相抱哭。突新妇破帘出,一手把舵,一手牵篷索,折戗飞行,直抵婿家,吉时犹未过也,洞庭人传以为奇。或有以越礼讥者,惠叔曰:“此本渔户女,日日船头持篙橹,不能责以必为宋伯姬也。”

又闻吾郡有焦氏女,不记何县人,已受聘矣。有谋为媵者,中以蜚语,婿家欲离婚。父讼于官,而谋者陷阱已深,非惟证佐凿凿,且有自承为所欢者。女见事急,竟倩邻媪导至婿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