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前人对这个问题的阐述(第10/12页)
但实际上,如果我们抓住亚·斯密叙述中的正确部分,即包含在社会的年商品产品中(象包含在任何一个单个商品中,或日产品、周产品等等中一样)的、由年劳动新创造的价值,等于预付的可变资本价值(也就是用来重新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价值),加上资本家能够——在简单再生产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他的个人消费资料上实现的剩余价值;其次,如果我们又注意到,亚·斯密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即耗费劳动力的劳动,和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即以有用的、合乎目的的形式耗费的劳动混为一谈,那末,全部概念就归结为:每个商品的价值都是劳动的产物;从而年劳动产品的价值或社会的年商品产品的价值,也是劳动的产物。但是,因为一切劳动都分解为:1、必要劳动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工人只为购买他的劳动力时预付的资本再生产一个等价物,2、剩余劳动,工人通过这种劳动为资本家提供一个后者没有支付任何等价物的价值,也就是为资本家提供剩余价值,所以,一切商品价值也就只能分解为这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因而最终地作为工资形成工人阶级的收入,作为剩余价值形成资本家阶级的收入。至于不变资本价值,即在年产品生产中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那末,虽然亚·斯密说不上(除了用一句空话,说资本家在出售他的商品时把这个价值算到买者的账上)这个价值怎样加入新产品的价值,但是,既然生产资料本身是劳动的产物,这部分价值本身最终地也只能由可变资本的等价物和剩余价值构成,由必要劳动的产物和剩余劳动的产物构成。如果这些生产资料的价值在它们的使用者手中执行资本价值的职能,那末,这也并不妨碍它们“最初”(如果我们对它们追根究底的话)在另一个人手中——虽然是在以前——是可以分成这两个价值部分的,也就是可以分成两个不同的收入源泉的。 这里包括一个正确的观点:事物在社会资本即单个资本的总和的运动中的表现,和它从每个个别考察的资本来看的表现,也就是从每一单个资本家角度来看时的表现,是不同的。对每一单个资本家来说,商品价值分解为1、不变要素(斯密所说的第四要素),2、工资和剩余价值之和,或工资、利润和地租之和。而从社会的观点来看,斯密的第四要素即不变资本价值,就消失了。
5、总结
工资、利润、地租这三种收入形成商品价值的三个“组成部分”这个荒谬的公式,在亚·斯密那里,是来源于下面这个似乎较为可信的公式:商品价值分解为这三个组成部分。但是后一种说法,即使假设商品价值只能分成所消费的劳动力的等价物和劳动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是错误的。不过,错误在这里又是建立在更为深刻而真实的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是:生产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然后劳动力在资本家手中只作为他的生产资本的一个要素来执行职能。这个属于流通的交易,即劳动力的卖和买,不仅引出生产过程,而且也决定生产过程的独特的性质。使用价值的生产,甚至商品的生产(因为这种生产也可以由独立的生产工人进行),在这里只是为资本家生产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手段。因此,我们在分析生产过程时已经知道,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怎样决定着 1、每天劳动过程的持续时间;2、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全部社会的和技术的形式。正是在这个生产过程中,价值(不变资本价值)的单纯保存,预付价值(劳动力的等价物)的现实再生产,和剩余价值(即资本家事先和事后都没有为之预付任何等价物的价值)的生产三者互相区别开来。 虽然剩余价值——超过资本家预付价值的等价物而形成的余额——的占有,是由劳动力的买和卖引出的,但这种占有是在生产过程中完成的一种行为,并且是生产过程的一个本质的要素。 先导的行为是流通行为:劳动力的买和卖。这种行为本身又是建立在先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