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一章 陈述重要内容,判定第一结果!(第2/3页)

“甚至在后面的一些推荐当中,推荐进口药品,一个月的用药消费就能够达到9000元!”

“更重要的一点是——林文杰在李栋是假的印章来缴纳医药费用的时候,大幅度的提升了药物费用。”

“甚至开出了3万一个月的医药费用。”

“林文杰不知道李栋的家庭条件情况吗?”

“在李栋的陈述中,他曾经多次和林文杰提起过,自己家庭条件拮据,希望能够开一些便宜的药。”

“所以通过这一点来看,林文杰是知道李栋的家庭条件的,是知道他吃不起三万块钱一个月的医药费的。”

“那林文杰为什么这么做?”

“他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清楚明了,他可以从开的药当中拿到一定比例的分成。”

“再回到那个话题,林文杰知不知道李栋用的是假章,有没有过暗示行为?”

“通过以上的法定情景和法律逻辑,能够看的出来,林文杰的做法非常的不对。”

“并且有异常行为。”

“从动机上来看,林文杰故意开高昂的药费,是符合法定情景的。”

“并且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那就是阳城第二医院,每当在使用缴费单的时候,都会先让主治医生来看一眼。”

“进行相关的确认。”

“为什么那么久的时间林文杰都对李栋的缴费单没有察觉?”

“却在李栋闹到医院的时候,医院对李栋进行了这方面的调查?”

“这些情况和事实都是我方想要表述的,这些并不是说林文杰有罪。”

“因为这场庭审,只与李栋有关,我方只是针对林文杰询问和确认一些事实,并且做出一定的陈述。”

“即使我方暂时没有林文杰故意暗示李栋,刻假公章的证据。”

“可是从事实和从法定情节上来看,林文杰有故意乱开药来获取高额分成的情况。”

“有一定的情景导致了李栋故意犯罪,所以从主观上来讲,李栋并不是刻意的去行使犯罪行为,而是一种被迫的情况。”

“这种被迫的情况是迫不得已。”

“我方刚才陈述的也非常的清楚,本案当中,李栋并不是每次都使用假公章来进行缴费。”

“而是在一种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进行的诈骗行为。”

“试想一下……”

“面对自己的妻子遭受病痛的折磨,不去治疗,自己的妻子就面临死亡,刻假公章能够救自己的妻子性命。”

“李栋有选择权吗?”

“他并没有选择权,他没有能力去选择使不使用!”

“他只能去使用!”

“这也是保障他妻子生命的一种方式,虽然说他所做的事情是错误的,是违法犯罪的。”

“可是,在这违法犯罪的过程当中,他并没有去伤害其他任何的一个人。”

“只是利用假公章进行缴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一过程可以说,是在救人的行为中而实施的迫不得已的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情况。”

“从以上的种种来看,我方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理应对于李栋减轻刑罚。”

“……”

苏白的陈述内容很长,但是陈述的核心也很简短。

第一:驳回了林文杰和周伟的观点——林文杰让李栋购买昂贵药品并不是无利可图。

第二:虽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林文杰暗示了李栋,去私自公章进行缴纳医药费用。

但是这一点不重要,重要的是李栋的主观性,是不是被迫的。

这一点证明了吗?

这一点从医药费用上已经证明了。

并且在刚才陈述的逐渐增加了医药费上更加清晰的说明了这一点。

即使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可是在审判长的倾向性当中。

会朝着对李栋的有利倾向进行判决。

第三:表明了李栋被迫的第二原因,没有钱去治疗!

肖春梅的病能耽误吗?并不能耽误。

从法律意义和情感意义上来讲,肖春梅的生命权优先。

并且李栋是肖春梅的丈夫,有权利和有义务去照顾她。

在一般的庭审情况下。

虽然说,法律正义,法律公平,法律严肃。

可是一般在面对着是在往善的违法行为中,都会从轻判处。

这也是法律审判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

“目前大致的情况已经陈述完毕,剩下的就要看审判长的相关判定了。”

苏白抬头,将目光落在审判台席位上。

审判台席位上,魏国明作为审判长。

在听完苏白的陈述后,将大致的情况进行了一定的梳理。

现在的情况是——苏白虽然没有拿出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林文杰有着暗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