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一章 陈述重要内容,判定第一结果!(第3/3页)

但是从其陈述的内容可以看得出来,林文杰的确是有着故意卖高昂的药品给李栋的。

李栋私刻公章,的确有着这一部分原因。

在其主观上存在着一定的被迫性。

不过……

该案件只是进行了一定的答辩,还是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判定的。

就比如说这一个寻衅滋事的认定。

应不应该驳回?

想到这里,魏国明敲响法锤,看向公诉人席位:

“公诉人对于寻衅滋事这一方面的认定还有没有其他的观点需要进行陈述的?”

面对审判长的提问,公诉人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

通过刚才医院律师和上述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公诉人也非常的清楚,在这个案件当中,李栋所面临的是什么样的情况。

寻衅滋事的判定,这一点在一审的判定中,公诉人也非常的清楚的确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这种问题不是说有什么内幕,而是认为法院方面完全可以不进行判定。

审判长的询问,其实已经表明了一种态度。

那就是——不倾向于判定有寻衅滋事的行为。

而是认定李栋在前往医院“闹事”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所以……

对于审判长的提问,公诉人开口回答:

“审判长,关于刚才寻衅滋事的情况,我方都已经陈述完毕。”

“目前没有任何的异议。”

“好的!”

审判台席位上,魏国明敲响法锤,直接对于寻衅滋事的这一罪名进行了判定。

“对于上述方提出来的一审判决,上诉人李栋寻衅滋事不合理的行为。”

“在此进行判定——”

“二审法院认定,李栋在前往医院进行讨要说法的过程中,是自身维权的行为。”

“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法律定义。”

咚咚!

法槌敲响,判定结束。

而后,审判长扭过头看向医院席位。

现在关于寻衅滋事这一点的判定完成,接下来就是对于诈骗的定义判定。

先前都已经具体的表明过了,李栋诈骗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景有着完整的证据链。

这一点是逃脱不了的。

现在关键的是,根据减刑的情景来看,应当判决什么刑期合适。

所以现在……

需要听听医院方面对于这个案件的严重性,后果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