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第24/29页)

大下 要稀释成几倍?

木木 零点零一倍就可以杀死蝌蚪了,人类的话,应该要好几十倍吧。海野就曾经碰过一小勺就害死婴儿的事,不是吗?

收录于讲谈社《奇谭/貘之言》)

意外的罪犯

侦探小说这种形式自发明以来,才不过一百一十年左右的历史。然而这期间,世界各国的侦探作家在诡计上费尽心血,希望自己的创意领先他人,几乎把人类能想得到的诡计都用尽了,大家一致认为再也没有想出全新诡计的余地了。

战后我读了相当数量的英美侦探小说,我一边阅读,一边记录各种诡计,搜集了八百余种,并于二十八年秋天在《宝石》杂志上发表了《诡计类别集成》一文。大略的内容是,罪犯想出来的诡计可分类为关于罪犯的不可能(即意外的罪犯)、犯罪行为物理上的不可能(包括“密室犯罪”、脚印、指纹等诡计)、犯罪时间的不可能、意外的凶器与毒物、人与物意外的隐藏方法等几项。在本篇文章中,我想讨论一下其中“意外的罪犯”这一项诡计。

“意外的罪犯”诡计中最常被使用、变化种类也最多的是“一人两角”。我的整理中,八百例中有一百三十例是“一人两角”的变形版,占第一名。其次是“密室犯罪”,有八十三例,这两种诡计占了绝大多数。“一人两角”中有被害者就是凶手的构想。

在一宗命案里,凶手和被害者平素水火不容,没有人会想到二者竟会是同一人物。因为加害者与被害者向来势不两立。侦探作家(有时候现实的罪犯也是)窥探到这种常识的盲点将产生的化学变化,由此构思出了各种诡计。

从我的分类中找出“被害者就是罪犯”的项目,内容如下:

(1)罪犯伪装成被害者(若予以细分,有在犯罪前伪装以及犯罪后伪装两类)……四十七例(2)共犯伪装成被害者……(复数罪犯的情况较易实行)四例(3)罪犯伪装成被害者之一……(复数被害者的情况,使用这种诡计的知名作品有范达因的《格林家命案》、奎因的《Y的悲剧》)六例(4)罪犯与被害者是同一人……九例

我想其中(4)项最令人感到不可思议。可能出现罪犯与被害者是同一人的状况吗?

这种状况常在以下三个场景中发生。

首先以“窃盗”为例,某市第一流的美术古董商卖出昂贵的宝石给老顾客。一段时间后,老顾客说宝石的台座损坏了,想做一番修理。古董商收下宝石一检查,竟发现那是制作精良的赝品。但顾客是个大富豪,不可能拿假货过来。古董商暗暗心惊,自己竟卖出一件赝品而完全不曾察觉。这是古董商单方面的重大过失。古董商也想过找替代品还给富豪,但这是非常珍奇的宝石,弄不到一模一样的。如果就这样将修理完的赝品还给富豪,古董商将信用扫地。身为第一流古董商,他的自尊不允许这样的丑闻在社会上流传。

情急之下,古董商想出一计,他亲自假扮盗贼,从工房的天窗潜入,偷走宝石。隔天早上向警方报案,调查发现确实有窃贼入侵的痕迹,古董商向客户道歉,支付相当于宝石金额的现金。虽然亏损了一大笔金钱,但商店的名声是再多钱也换不到的。因为是侦探小说,整起事件并非从头开始描写,而是从结果倒叙回去,因此成了一个非常不可思议的故事。这是自己偷自己的东西,亦即被害者与加害者是同一人的例子。

“伤害”的例子,可以举我的旧作。虽然西方作品中也有例子,但得交代冗长的情节才能明白,所以这里就引用我的作品《何者》。说的是战前发生在陆军高官邸内的事。一天晚上,小偷潜入了无人的主人书房。主人的儿子最先察觉到进了小偷,独自前往一片漆黑的书房查看,小偷情急之下朝他开了一枪,后从窗户逃逸。子弹击中儿子的脚,致使他重伤住院,康复后成了跛子。后来赃物在庭院的池底被找到了。

其实,这是儿子自导自演的一出戏,他用手帕包起书房的珠宝,从窗户扔进院子的池子里,伪装出遭窃的样子,再用手枪射向自己的脚部。仅有这些信息,读者或许无法理解儿子为什么要自残。继续往下看才知道他想逃避征兵。作为将军的儿子不能堂而皇之拒绝,所以他想出了被小偷射伤,成为跛子以逃避征兵的妙点子。换言之,被害者与加害者是同一人。这种点子只要添加细节,写成倒叙形式,就可以成为一篇颇有意思的悬疑故事。

接下来是“杀人”,需运用凶手与死者是同一个人的障眼法。这听着挺荒谬,但将不可能化为可能,正是侦探小说的精妙所在,只要有一点契机,就可以衍生出许多妙计。在此,契机就是“自杀”这个想法。所谓的“自杀”,杀人者与被害者是同一个人,只要从这里铺陈开来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