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神职者(第5/10页)

因为爱美的死不是意外,她是被本班的学生杀害的。

*

大家对年龄限制有什么看法?比方说,要几岁才能抽烟喝酒呢,西尾同学?没错,要满二十岁。大家知道就好。二十岁就是成人了。每年电视新闻上的成人仪式,都是满二十岁的新成人拼命喝酒的报导。为什么那些人非得在这个时候喝酒呢?当然媒体渲染也是原因之一,但要是没有“满二十岁才能饮酒”的限制的话,或许就用不着那么大做文章了吧?法律允许满二十岁饮酒,并非建议满了二十岁就要喝酒。但是既然有年龄限制,觉得满了这个年龄不喝好像就亏到,所以助长了这种现象吧?话虽如此,若是没有限制,搞不好真的会有学生醉醺醺地来上学。班上一定也有人完全无视限制,在叔叔伯伯等亲戚的劝诱之下喝过酒。要大家都依照伦理观念来行动毕竟只是理想而已。

不知道我想说什么?

这话暂且不提,各位好像都对犯人非常感兴趣的样子。我们班上有犯罪者这个事实,大家的感觉一定是好奇多于害怕。其中好像有人猜得到,也有人露出知情的样子。我个人对现在还能若无其事地坐在原位的犯人感到非常惊讶。惊讶吗?其实也不是。其中一个犯人是希望自己的大名能公诸于世的。相反地另外一人从刚刚开始脸色就非常不好,好像觉得这跟之前的约定不一样,心里非常不安。不用担心。我没打算要在这里公布两人的名字。

各位知道少年法吗?

少年因为身心都未发育成熟,由国家代替家长制定了最好的自新之道。在我十几岁的时候,未满十六岁的少年就算杀了人,只要家庭法院认可,进少年观护所就得了。小孩是纯真的,这不知道是哪个时代的神话。九〇年代,十四五岁的孩子钻少年法的漏洞,犯下了许多严重的罪案。各位还只有两三岁的时候发生的“K市连续儿童杀人案”应该很多人都知道吧?要是说出犯人在恐吓信里用的名字,或许会有人想起来说:“啊啊,那个啊。”随着这种事件发生,社会对于修正少年法的声浪甚嚣尘上。于是二〇〇一年四月施行了修正少年法,将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六岁降为十四岁。

各位现在是十三岁。那么年龄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去年八月发生的“T市一家五口灭门血案”大家应该都还记忆犹新。犯人在暑假的时候把推理小说里提到的各种毒药分别少量混入家人的晚饭里,然后每天把不同的症状记录在部落格上。但是症状没有犯人想象得那么严重让她感到不满,最后把氰化钾加到晚餐的咖喱中,害死了双亲、祖父母跟小学四年级的弟弟。犯人是这家的长女,十三岁的初一学生。她在部落格上贴的最后一篇记事是:“不管怎么说,到头来氰化钾最有效!”这个案子电视跟报纸都大肆报导。“露娜希事件?”就是曾根同学说的。大家对这个名字比较有印象的样子。露娜(Luna)是罗马神话里的月亮,也指月神。希腊神话里叫做席琳娜(Selina)。“这个没听过?”也罢,无所谓。露娜希(lunacy)这个字是指精神异常、心智丧失,或者愚蠢的行为。少女杀人犯在部落格用这个名字,所以媒体就把这个案子叫做“露娜希事件”,说是“认真乖巧的女孩摇身一变成为疯狂的月神”,甚至扯到双重人格说,津津乐道地拼命渲染。你们有多少人知道少女受到了什么处罚吗?这个案子取了如此夸张的名称,犯人因为未成年,姓名跟真面目都没有公开;虽然只能从残忍的事件内容推测少女心中的黑暗,但只抓着这点大做文章,真正重要的真相完全不明,就渐渐被人淡忘了。新闻可以这样做么?本案的报导只在某些孩子心中的黑暗面烙下了名为“露娜希”这个丝毫没有人味的变态犯罪者的存在,煽动可悲的孩子们崇拜愚蠢的罪犯而已。我认为未成年罪犯不公开姓名跟面貌的话,犯人自鸣得意的化名也不该报导才是。真名既然用少年A或少女B来代替,部落格上的自称“露娜希”也该打上马赛克,随便取个“傻瓜”、“屎蛋”之类的浑名就好。K市的儿童杀人案也不用特地公开犯人亲笔的署名,“分明是个很普通的名字,却装腔作势假借同音字,大概是在炫耀自己会写复杂的汉字吧。”如此嗤之以鼻得了。大家觉得自称露娜希的少女长得什么样子?请冷静地思考一下。美少女会自称露娜希吗?既然不公开真面目,就附上用粗线清楚地画着人中或法令纹那样带着恶意的漫画像也成。尽量表现这也是个普通人。越是给了特别待遇、越是议论纷纭,少年犯就越是自我陶醉。于是乎憧憬罪犯的愚蠢小孩就更多了。一开始就知道犯人未成年的话,大人就应该将案件尽量低调处理,好好教训一下自我陶醉是非不分的愚蠢小孩才对。少女犯只要在随便哪个儿童辅导机构写写作文,几年之后就能若无其事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