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密室讲义(第13/20页)

正文

第一部分 密室杀人的定义与基础分类法

1.密室杀人的精确定义:

密室杀人——是站在侦破者的主观立场上,从已经掌握的线索与证据所得出的初步的相对判断。该判断的内容是,在推测时间内被害人系在无法自由出入的封闭空间内被凶手杀害,而凶手却消失不见。

——1.1.定义的解释:

定义包含的五个必要条件和一个“非”必要条件:立场,证据,判断是初步的,判断是相对的,判断的内容为在推测的时间内、凶杀现场空间上的封闭性、被害人系被他杀而凶手却消失了,以及侦破者的直觉。

——1.1.1.五个必要条件:立场,证据,判断是初步的,判断的内容为凶杀现场空间上的封闭性、被害人系被他杀而凶手却消失了。

——1.1.1.1.立场:

——1.1.1.1.1.主观的立场:在推理文学的密室杀人范畴中,所有的立场都是主观做出的,而不是客观事实的存在。而去证明主观论点和事实存在是不是相符,有没有偏差,就是产生侦破推理和求证行为的意义。

——1.1.1.1.2.侦破者的立场,包括名侦探、他的助手,其他侦破者,以及案情有关的非犯罪者(包含目击者、带有侦破意愿的旁观者等)。

——1.1.1.1.3.反之,将罪犯伪装成站在侦破者的立场上,属于叙述性诡计之一。在推理文学中,以这种有意误导性的视点为基准视点的叙述方法,不能归类于正统推理范畴,应归类于某种“耍赖皮”或“擦边球”的范围。 【举例:01】

——1.1.1.2.证据:

——1.1.1.2.1.证据的分类,主要包括人证和物证。

——1.1.1.2.1.1.人证:包括目击者证词、与被害者及疑犯有关人物的证词等;物证:包括凶器、痕迹、警方资料库中的书证等。

——1.1.1.2.2.证据的来源范围:包括来自现场的、来自背景调查的、来自资料库的等。

——1.1.1.2.3.证据的作用:所谓证据,就是得出推论论点的论据。没有证据就得出密室杀人论点的行为,如同建造空中楼阁,是没有意义的。

——1.1.1.3.初步的判断:对于密室杀人的判断,必定是初步判断。它不是结论,更不是结案陈词,它存在的意义是为了破案而做出侦破指导性方针中的一项重要定性依据。

——1.1.1.4.相对的:所有的密室杀人都是处于“相对的”这个大前提之下产生的,绝对的密室是不存在的。

——1.1.1.5.判断的内容为被害人系在封闭的空间内被杀,而凶手却消失不见。这里包括四点要素:在推测的时间内、凶杀现场空间上的封闭性、被害人系被他杀、凶手却消失了。

——1.1.1.5.1.在推测的时间内:在密室的形成之中,具有两个同等重要性的物理变量。“空间”作为变量之一,一直为所有人重视,大多数人误以为只有“空间”才是密室的主要物理变量。在此我必须指出,“时间”同样是主要物理变量。明确理解这一点的人不多。由于“时间”在物理学上是一个较难把握的抽象概念,人们一般认为“时间”是较为次要的变量,或者干脆就是只拥有模糊认知度就满足了。这种认知是错误的、有欠缺的,“时间”与“空间”是密室中同等重要的两个变量。它们相互作用,缺一不可。“推测”才是一个次要变量,是针对主要变量做出的。但它不是物理性质的变量,而是一种侦破者立场上的主观行为。

——1.1.1.5.2.“凶杀现场”在此处的定义,是特指侦破者认为的罪犯实施犯罪的第一现场。在实际情况中,第一现场与被害者的死亡现场有时并不相同。因此警方会根据其案情分析的需要,界定出第二现场和第三现场等称谓。从第一到第N的排序,一般是以实施犯罪的现场作为基点来进行延伸的。在这里我们所特指的第一现场,特别限定了是“侦破者认为的”第一现场,体现了侦破者的主观性,强调其非客观性,因为当下的判断是否与事实相符是需要通过调查来证实的。

——1.1.1.5.3.空间上的封闭性:这一点是密室杀人性质判定的核心标准。至于何谓封闭,则以我们无法想象正常的人可以自由出入为标准。以常识作为基点做出判定的标准,这一过程体现了“密室杀人”这个概念的主观性,而非客观存在。换句话说,这是我们由于破案的需要而主观做出的判断,至于与事实是不是相符,那是侦破过程需要解决和证实的问题,不是初步判断时所必须完成的任务。

——1.1.1.5.3.1.锁(与门窗的意义相同)只能从内打开:这是空间构成封闭性的诸多元素中,最值得关注和研究的主要元素。在一个封闭空间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它可开合的部分,即门和窗,而门窗的焦点是锁(包括插销等),因此,在密室中锁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