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密室讲义(第14/20页)
——1.1.1.5.3.2.外面的人没有钥匙:其实这点与上一点是同一件事,专门分类是因为这件事可以从正反两个角度来看。
——1.1.1.5.4.他杀性:这一点是密室杀人性质判定的两个次核心标准之一。如果被害人判定是自杀,那么这个空间是不是密室,就失去了讨论的意义。只有判定是他杀,才值得我们去推理。
——1.1.1.5.5.凶手消失了:这一点也是密室杀人性质判定的两个次核心标准之一。严格上说,所谓“凶手消失了”,也是我们主观上认定的“凶手消失了”。有的情况下,我们的主观认定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差距,甚至截然相反。
——1.1.2.一个“非”必要条件:侦破者的直觉。
侦破者的直觉:在现实生活中,刑警的直觉是破案不可或缺的工具,它来源于天赋、经验和独特的感知力。我们应该明白,在单纯的理论推理层面上,直觉不是可以数字化的变量,难以确定它的数值,因此我们认为,在纯理论推理行为当中,这是一个非必要条件。但是,由于推理文学是为了读者的阅读感受而服务的,单纯数学题式的推理模式没有意义,因此侦探的直觉在小说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1.1.3.容易错误理解的元素:在密室杀人中,有一个元素始终被大多数读者误解。大家通常认为所谓杀人的结果就是被害者死了。其实,这不是必须的。有两个原因造成这种误解,一是由于读者对侦破者和罪犯倾注了所有的关注而忽略了被害者所造成的,二是由于读者认为如果被害者活着就一定会向侦破者提供最有力的证词,那样的话小说就因此降低推理难度而失去了推理乐趣。第一个原因是注意力盲点问题,大家都懂的。针对第二个原因我提出其他可能性,如果被害者没死但失去了表达能力,或处于思维混乱状态而失去了思维、回忆等能力,同样不能提供有力证词。而类似的可能性不仅仅只有这两种。当然,在实际阅读时这些显得并不重要。但在进行系统研究时我必须指出,在密室杀人中,被害者是可以处于非死亡状态的。
【说明4:推理小说范畴中的“密室”,主要指的是“密室杀人”,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密室才被用于“逃脱”等别的用途。为了简明扼要,本文在以下部分中,将“密室杀人”简称为“密室”。】
2.密室的基本分类法:
——2.1.根据其基本成因来分类:
——2.1.1.物理密室:由物理意义上的空间结构所构成的封闭空间。 【举例:02】
——2.1.2.视觉密室(又称视线密室):由非罪犯与同谋者的视线针对物理空间存在的漏洞形成封锁线(区域)而构成的封闭空间。严格说来,视觉密室应该从属于物理密室而不是心理密室。视觉封锁线在推理场面中,应被视为是一条物理封锁线(区域)。 【举例:03】
——2.1.3.心理密室:以思维意识和概念认知为基准,我们“认为”的封闭空间。一般来说,心理密室是由于罪犯偷换概念和利用我们的思维盲点所造成的。 【举例:04】
——2.2.根据其封闭程度来分类:
——2.2.1.不完全密室:密室有“洞”,或曾经有“洞”。而这也就意味着,罪犯曾经出入过这个密室。 【举例:05】
——2.2.2.完全密室(又称完美密室):在现场勘查中,根据常识完全找不出漏洞的密室。有些时候,它甚至是罪犯根本未曾出入过的密室。 【举例:06】
——2.3.根据真假判定来分类:
真假的客观判定,其存在意义只针对于阅后分析定性和密室学科研究时产生作用。读者在阅读的享受过程中,去完全客观地区分真假密室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2.3.1.真密室:能够被读者普遍地从科学上而不是从情感上认可的密室,是真密室。 【举例:07】
——2.3.2.假性密室:属于心理密室范畴。它的形成,是由于侦破者所判定的密室,在空间或时间的界定上,与真实的情况(主要指真实情况下第一犯罪现场的时间与空间)发生了偏差,而造成了错误的密室定性。对于此类密室情况,可以抽象地归纳为——“错位”。因此,假性密室又可以称为错位的完全密室。这就意味着,实际上假性密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密室。但由于广大读者对于此类情形的认可、欢迎,乃至推崇,因此假性密室常在推理界被推到比较高的地位。(天城一先生曾出于此类密室被读者和他自己推崇的原因,将其冠以美名为“纯密室”。但我认为这样的命名并不准确,无助于对密室定义的精确认知。在我们针对某种现象进行科学的定义时,应以理性地探寻其本身的实质为目的,而尽可能少地掺入个人情感因素。因为,定义带有真理性质,错误的定义将导致错误的研究方向。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知道,人无完人,完全中立的研究是不存在的,况且个人的好恶并不是完全不好的因素,有侧重才会引起争论,争论让我们前进。因此,个人的好恶与倾向,在对定义进行解释的时候再加入更为妥帖。) 【举例: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