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罗杰疑案[1](第15/19页)
“我们只要针对外科医生验尸时的细节,就能重新来审视这个问题。我们只需要说,他发表的推论,在关于歹徒的数量方面,完全可以被巴黎所有著名的验尸官嘲讽为不公正,并且是毫无根据的。我并不是说他推论的结果不可能,而是他的推论没有根据:——难道没有作另一种推论的充分根据?
“现在让我们来想想‘搏斗过的迹象’;先问一下,这些迹象表示了什么。表示的是有一伙人。但是难道它们就没有更像是在表示不是一伙人的意思吗?会发生什么搏斗呢——什么搏斗那么激烈而持久,居然能到处留下‘迹象’呢?——竟然在一个柔弱而没有自卫能力的姑娘和被想象出来一伙歹徒之间?不用发出声响,只消几条粗壮胳膊的力量之类的,一切就摆平了。受害者肯定是完全任他们摆布的。你要记住,那些极力反对树林就是案发现场的论述,主要说来,只是在凶手不止一个人的情况下可行。如果我们假设只有一个凶手,那我们就可以理解,而且只能理解,这场如此激烈和持久的搏斗留下了明显的‘迹象’。
“再则,我已经提过那些物品被完全留在后来发现它们的那个树林里这个事实所引起的怀疑。似乎,这些犯罪证据几乎不可能被无意中遗留在那里。凶手有足够的谨慎(根据推测)将尸体转移;而凶手却能让比尸体本身(它的特征很可能会很快地被腐烂所抹杀)更确凿的证据明显地留在行凶现场——我指的是带有死者名字的那块手帕。如果这是个偶然,那它就不是一伙人的偶然。我们能想象这只能是单个人的疏忽。让我们瞧着好了,这是单个人的犯下的罪行。他是和死去的鬼魂单独相处。他被一动不动地躺在眼前的尸体吓怕了。他的怒火冲动已经过去,那时他的心里对自己的行为充满了本能的恐惧。他丝毫没有一伙人参与犯罪后必然会产生的胆量。他只是独自面对着尸体。他颤抖着,大脑一片混乱。但是他必须得处置尸体。于是他将尸体运到河里,遗留下了自己犯罪的其他证据;因为即使是可能的话,他也很难把所有的东西一下子都带走,而且回来再拿也不难。但是在他到河边的艰难跋涉中,他内心的恐惧加剧了。在路上,到处有人声。他好多次地听见或是想象着有看见他的人走过来的脚步声。甚至城市的灯火都让他心慌。在深刻的痛苦下,他长时间、频繁地停歇,但他还是及时抵达岸边,处置了那个可怕的重物——也许是靠了一条船。但是,这时世界还有什么财宝——还有什么样的天网恢恢之威胁——会有力量迫使那个孤独的凶手从那条艰辛而危险的路上返回到树林和那血淋淋的回忆中去吗?他不会回去,任一切结果自然发展。他就是想回去,他也没法回去了。他唯一的想法就是立刻逃跑。他永远地弃那些可怕的树林而去了,就像逃避惩罚似的匿迹了。
“但是如果是一伙人干的又会怎样呢?他们的人数会让他们有胆量;如果这凶恶的流氓心中竟然缺乏胆量的话;而被推测的这伙人又是纯粹由凶恶的流氓组成。我认为,他们的人数会防止我所假设的会使单个罪犯感到瘫软的头脑混乱和没有理智的恐惧。即便我们能设想疏忽可以发生在一个人,或两个人,或三个人的身上,那么这个疏忽就能被四个人所补救。他们不会遗留下一切痕迹;因为他们的人数能使他们把事情一次性地完成,就没有返回的必要了。
“再来想想我们发现尸体时,它外衣的情况,‘外套上从底边向上一直到腰部被撕开大约一尺来长,它围着腰部绕了三圈,并被背后搭钩状的东西固定住。’这种做法的明显目的就是提供一个可以拎动尸体的把手。可是如果有几个人在,他们会想到采取这样的权宜之计吗?要是有三四个人,尸体的四肢不仅提供了充分的,而且是最好的把持部位。前种方法是单个人才会用的;这就使我们了解了一个事实,即‘在灌木丛和河流之间的栅栏被拆倒了,地面上有某种重物被拖过的明显痕迹!’可是,在一伙人完全可以把尸体一下子就抬过栅栏的情况下,他们会有必要为了把一具尸体拖过去而多此一举地去把栅栏拆倒?难道这些人会这样拖着尸体,然后留下明显的痕迹吗?
“说到这里我们必须得提到《商报》的一个观点;多多少少地,我早就评论过这个观点。那份报纸说,‘从这个不幸女子的一条衬裙上,被撕下一条长两尺宽一尺的布,它被系在她的下巴下面,缠绕在大脑背后,也许是为了防止她喊叫。这是那些没带手帕的家伙们干的。’
“我曾提起过,一个地道的流氓是从不会不带手帕的。但我着重要谈的不是这个事实。用到布条的原因并不是《商报》所想象的因为缺少一块手帕,那块被遗留在灌木丛中的手帕已经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其中的目的也不是‘为了防止她喊叫’,这也能从布条早于那个比它的作用好很多的手帕被使用上得到证实。但是在描述布条时,报纸的措辞为‘被缠绕在脖子上,缠得松松的,并被打了个结实的结。’这些词语都非常含混,但是与《商报》对此的描述有本质上的不同。那布条有十八英寸宽,因此,尽管它是一种薄棉布,也能通过折叠或是纵向的褶皱形成一条坚实的带子。因此,它在被发现时就是褶皱着的。我的推理是这样的:这个孤独的凶手用这条绷带拴住尸体的中部,将尸体抬出了一段距离(或是从树林或是从其他地方)后,发现用这种方式前进,他的力气不够。他努力地拖着那具重物——留下的迹象也证明了他确实有拖曳过重物的行为。既然改为拖,他就觉得很有必要在尸体顶端附加一个类似于绳子一样的东西,它最好是被套在脖子上,这样头部就会防止它滑脱。于是凶手无疑就想起了尸体腰上的绷带。要不是它缠绕在尸体上,要不是那个结一时解不开,要不是他记起来,这条布还没有从外衣上被‘撕下来’,他也许用的就是那根长带了。从衬裙上撕一条新的会更简单些,于是他就撕下了一条,把它系在脖子上,就这样拖着受害者到达了岸边。所以,这条‘布条’非得要费点周折和时间才能用,但是却多少表明了它存在的目的——即这条布条确实是被用过的,这说明使用它的需要是产生于已经拿不到手帕的时候——也就是说,照我们推测的,该需要产生于凶手离开树林(如果那里真是作案现场)之后,而且是在从树林通向河边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