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罗杰疑案[1](第7/19页)

“于是,在规定了一个限度以配合自己预设的观点之后,报纸假设道,如果这具尸体是玛丽的话,那么它在水里的只不过是很短的时间,报纸接着又这样叙述:

所有的经验都表明,溺水的尸体,或者说在暴力致死后被立刻扔进水中的尸体,需要六到十天时间才使其足够腐烂到能浮出水面。即使尸体被火炮燃烧过,它也至少要五到六天的浸泡才能浮起,如果不去管它的话,它又会沉下去。

“这些论断被巴黎的每一家报纸都默认了,除了《箴言报》[16]。这家报纸只是竭力反驳那段话中提到‘溺水的尸体’的部分,它引用了五六个例子,在这些例子中,溺水的尸体短于《星报》所强调的时间,就被发现浮到水面了。但是对于《箴言报》来说,用几个特殊的事例来反驳《星报》的重要论断之举,似乎有些过于缺乏哲理了。即使它有可能举出五十个而非五个尸体在两三天就浮上来的例子,那么这五十个例子仍然可能被认为是《星报》所说的规律之特例,除非那规律自身被推翻。承认了这条规律,(这一点《箴言报》并不否认,它只是强调了它的特例,)那么《星报》的论述就能发挥其充分的威力;因为这一论述并没有自称要牵涉到尸体在少于三天就浮到水面之可能性的问题;而且,这个可能性会对《星报》的立场有利,除非这些被幼稚地举出的例子能在数量上足以建立起一个反对性的规律。

“你马上就会明白,如果真有那么一条规律,那么所有这一切有关的论述应该被用来反对那条规律本身;为了这一目的,我们必须来检查一下此规律的理论基础。总的来说,人的身体既不比塞纳河水轻也不比它重;这就是说,在自然情况下,人体特有的重力与它所排开的淡水重量大致相同。肥胖多肉、骨骼又小的人,以及大多数的女性都比那些消瘦而且骨骼大的人,还有男人要轻;而河水特有的比重多少是受到海潮量的影响。但是,如果不考虑潮水,或许可以这么说,哪怕是在淡水里,都很少有人体会真的自动沉下去。几乎所有人在落入水中后,如果他能允许水的比重与他身体的比重恰好保持平衡——也就是说,如果他允许自己整个身体都尽可能地全部浸入水中。对于不会游泳的人来说,他正确的姿势是与岸上的行人一样是垂直的,头完全后仰,并浸没于水中;只有嘴巴和鼻孔是在水面上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发现人是可以毫无困难、不费力气地浮在水中的。然而,很明显的是,身体的重力和它排开的水的重量必须是恰好平衡的,而微不足道的力量就能打破这种平衡。例如,一条胳膊举出水面,那么它的支撑力就丧失了,这个重量就足以使整个头部浸入水中,同样,偶然借助于一块哪怕是最细小的木材就能抬高头部,使它可以四周张望。那么,在一个不会游泳之人的挣扎中,他的双手臂总是要向上伸,并且他会努力使头部保持惯有的垂直位置。其结果就是嘴巴和鼻孔浸没在水中,而他在水面下要用力呼吸的结果又使水进入了肺部。大量的水就同样地涌入了胃部,由于充满这些器官腔的液体与原来扩充在里面的空气重量是不同的,于是整个身体就变重了。根据普遍的规律,这一差别足以导致身体下沉;但是,在那些骨骼小,肌肉松弛肥胖的特例中,这一差别就不足以使身体下沉。这些人甚至在溺水后都不下沉。

“设想尸体是在河底,它会一直保持原状,除非通过某种方式,它特有的重力再次变得比它排开的水量轻。这种结果是通过尸体腐烂或其他途径达到的。腐烂产生了气体,气体扩充了细胞组织和所有的腔体,然后导致了令人恐惧的肿胀现象。当这种膨胀大到使尸体的体积大幅度增长,而它的质量或重量却没有相应增加时,它特有的比重就比排开的水量轻,于是它就立刻浮出了水面。但是腐烂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加速或延缓;例如,季节的冷暖,矿物质含量或水的纯净度,水的深浅,水的流通与停滞,身体的性质,死亡前身体的感染或无恙等。因此,很明显,我们不能在尸体通过腐烂上浮上确定出任何精确的时间。在某个情况下,这个结果可能会在一个小时内就发生;而在其他情况下,它可能根本不发生。也有一些化学注射液能使动物的躯体在避免腐烂的情况下被永远保存;二氯化汞就是这样一种制剂。但是,除了腐烂,也许,而且很普遍的是,由于蔬菜类的酸发酵使胃部产生气体(或者在其他腔体里由于其他原因也产生此类情形),而气体又足以造成身体的膨胀,使身体浮上水面。放火炮的效果只是起到了震荡作用,其结果一方面能使陷入淤泥或沉积物的尸体摆脱羁绊,使它在其他条件已经成熟的情况下浮起来;另一方面,它可以震掉细胞组织中一些粘性的腐烂部分,使腔体在气体的作用下被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