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模仿犯(第10/18页)

“嗯,又是夫妻分居,又是一间密室。”冯阳在细细斟酌。

“或许可以这么称呼吧。”王磊摸了摸脑袋,突然好像想起什么,“对了,唯一的疑点,那就是死者在自杀时穿着一整套外出的着装,从衣裤到鞋袜,都是一副外出的打扮。我们那时候还没有太多对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但总觉得死者死在自己家里,不是应该穿便装才对吗?”

“也未必,”高德插话了,“她或许是在穿她最喜欢的衣服。”

“哦,对对对,经你解释,有这个可能。”王磊又摸摸脑袋。

“当年的资料都带过来了吗?”冯阳问。

“带过来了,这个大卷宗里都是,”王磊打开卷宗,翻出前面一页,指给冯阳和高德看,“这是有用的草图。”(见图三)

图三

冯阳对草图显得心不在焉。“我还想听听相关人员的不在场证明。”

“这是个好问题,”王磊有点得意,“虽然我们判定为自杀,但相关人员的不在场证明,我们可都有详细了解。请看这个表格。”(见下表)

王磊继续解说:“柳文娟的死亡时间是下午两点至四点。我们当时也考虑过他杀的可能性,若属实,那么从动机和作案便利性的角度来看,嫌疑最大的只能是何彩玲或何涛——因为段义没有柳文娟房间的钥匙。说起这钥匙,我忘了解释为何备用钥匙会在何涛手上。是这样的,何涛从乡下来到这里打工的前期,就住在段家,因为是何彩玲的弟弟,段义对他格外信任。由于段义那个时候决定找街坊老蔡给家里的门窗、墙壁重新上油漆,而何涛对此事也很在行,所以那几天段义干脆将备用钥匙给了何涛。我们一开始也怀疑过何涛,但在了解其行踪后发现根本不可能——他的不在场证明最牢靠。”

王磊在卷宗里翻出另一张图。(见图四)

图四

“何涛当天一直在图中的B地工作,B地距离段家开车单程也需要两个小时,而何涛的工友作证,何涛仅仅在当天下午外出过四十至五十分钟,据说就是出去溜达一圈、抽根烟啥的,要去作案完全不可能。另一嫌疑人何彩玲无论是中午吃饭、饭后闲逛,还是看牙医,都在A地附近。因为饭后闲逛没有证明人,所以可视为她有三个小时的作案时间。然而何彩玲的嫌疑也被排除了。首先,三小时只够何彩玲在A地与段家之间来回,而何彩玲赶回A地后,手中必然还拿着之前从何涛处借来的钥匙——假设他们姐弟俩是共犯——那我们在控制何涛后就无法从其身上搜出这把备用钥匙了。可能你会问,如果是何涛在何彩玲作案后到A地去拿走钥匙呢?答案也是不可能,因为AB两地单程开车要四十分钟,而何涛的空白时间只有不超过五十分钟。其次,能排除何彩玲嫌疑的一点是,何彩玲没有驾照,也从不开车,刚才所述的时间全部是用开车进行计算的。如果采用公交工具,就当时比较落后的公交系统来看,不可能实施犯罪。”

王磊又抿了一口参茶。“后来我们也怀疑过段义,但发现这是徒劳的——饭局中段义喝多了,有人作证;回家后他直接走进书房昏睡,虽然无人作证,但五点到家的保姆和我至少看得出来,他确实睡着了,而且案发后血液里也验出了存在大量酒精;在两点到四点间,虽然难以判断其是否在睡觉,但他没有妻子房间的钥匙是铁一般的事实,因此也被判定无从作案。”

“难道妻子房间的动静他也没听到?”

“你们看看他家的布局吧。”(见图五)

图五

王磊进一步说明。“文娟的房间比较靠里,而书房就在进门右手边,离得确实有一段距离。那时候的房门高大厚实,隔音效果很好……”

“婉婷的不在场证明如何?”高德忍不住问。

“她那天下午没课,跟那个小区的一帮小朋友玩耍去了,直到我们去找她,她还跟那些小朋友在一起。我们也问过其中几个小朋友,他们说婉婷好像中途走开过,但不记得具体走开多久——小朋友的注意力都在游戏上。再说了,她当年才八岁,也不可能杀人啊。”

3

“我将这两天审讯中了解到的情况进行了整理。”(见下表)

冯阳不是很满意高德使用“审讯”这个词。既然案子还没定性为谋杀案,为何对段义、婉婷等人的询问就变成“审讯”了呢?

冯阳看完后说:“如果何彩玲的死亡时间因花园足迹而精确到三点五十分至四点十分,那么换言之,这三个人均有铁一般的不在场证明。我在想另外一种可能性——凶手有两人,一人在早前杀害何彩玲,比如三点多;而第二个人则在下雨时到达段家,穿着被害人的高跟鞋在花园里走一圈误导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