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模仿犯(第11/18页)

“我也想过这种可能,但现实中仍然不可能做到。”高德展开一张图。(见图六)

图六

“冯警官,请看图。借走何彩玲房间钥匙的婉婷从D地到家里要一小时,来回就要两小时,不可能在去买蛋糕的五十分钟空隙内完成杀人。方旭的时间最充裕,他离开茗雅居后有至少一小时,而且他第二次到达茗雅居的所谓‘三点半’,没有茗雅居的工作人员证实,唯一能证实的是他四点开始确实与段义在一起,那么方旭的作案时间最多可延长到一个半小时。但问题出现了,方旭没有钥匙,他必须找婉婷拿,完事以后还要还给婉婷——因为我们带走婉婷时,从她挎包里搜出了这把钥匙。而婉婷的钥匙在挎包内,挎包一直由芦苇背着或至少在芦苇的视线范围里,那方旭只有在婉婷外出买蛋糕的时候才有机会拿到钥匙——还钥匙倒是不难,方旭在第二次离开茗雅居后的去向完全不明,而且那时候他有充分的时间去D地找婉婷——然而跋山涉水去拿钥匙的方旭却没有充分的时间。他必须走单程四十分钟的三号路线,来回接近一个半小时——必然无法作案。最后看段义的行踪,他兜风所在的滨河大道地处南禺区的南边,既然前两位都无法联合作案,对于他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高德,你做得很好。不过你知道我脑子里面最迷茫的是什么吗?”

“原谅我这次真没看出来。”

“我脑海中最迷茫的是‘相似’。你不觉得这两起案子太相似了吗?都是夏天的下午,都是段义的妻子,都是密室中的上吊,都是不可复制的钥匙,都是围绕是否能拿到钥匙的远距离作案,然后都是完美的不在场证明……高德,我认为破案的关键是解读出这些‘相似’背后的人心。”

高德陷入沉思。

这时候一个警员从门外冲进来。“确认了!我们找到南禺公园的工作人员,他们看到案发当天有段婉婷模样的人在咖啡馆前出现,并且有一个画家曾为她作画;然后我们找到那位画家陈大同,从他的表述与素描得到确认——案发当天下午两点五十分出现在公园咖啡馆前的那个少女应该就是段婉婷。”

“她去公园干吗呢?”冯阳和高德同时自言自语。

高德抓起南禺区的地图端详起来。

“原来如此……”

“什么‘原来如此’?”冯阳看着高德异常兴奋的脸。

“冯警官,我们请段义、段婉婷和方旭到警察局来吧,我会现场拆穿这两起案件背后的巧妙手法!相信我,一切谜底已经解开!”

4

1/2+1/2=1

高德在白板上写下这个公式。

冯阳、段义、段婉婷和方旭一脸茫然。

“婉婷于案发当日出现在南禺公园并非偶然,亦非她所谓的‘闲逛’,不过她要去的真正目的地,不是南禺公园,而是这里。”

高德指着南禺区地图上的一个点:环城三路七号入口。

“南禺公园的后门往西不到一公里,就是环城三路七号入口,也就是婉婷的真正目的地。注意到这个入口后,我才发现原来我和冯阳都忽略了最明显的一种诡计——路程分担诡计!我们在计算每个人的不在场证明时,都将个体的整段路程时间作为假设前提,却忘了小学里最常见的‘相遇问题’——两个同时在路上的人,是可以在路程中间的某个点相遇的!因此,我更坚定了‘共犯’的结论,并以此进行重新计算和推理,最终找到了犯罪路线。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巧妙的手法不仅仅在本次案件中被使用,而且在十年前的案件中也被使用——或许我应该更正一下来讲,本次案件就是模仿了十年前案件的手法!”

投影中显示出两张更新后的路线图。(见图七)

图七

“在本次案子的侦破过程中,其实我也有过瞬间的火花,感觉罪犯可能运用了‘路程分担诡计’,但我又随即自我否定了——因为如果嫌疑犯方旭与婉婷在三号路线的中点相遇,方旭拿到钥匙后前往段家,然后再从段家返回茗雅居,总时长还是需要一小时四十分钟,超过了他最大限度能使用的一个半小时。然而,婉婷在南禺公园的出现触发了我的灵感。我想起CD两地的往来——距离最短的路程自然是基本为直线的三号路线,可假如走四号加五号路线,尽管路程因此而变长,不过由于少了很多红绿灯,总时间与三号路线的历时差不多,都是四十分钟。这对于普通司机来说,是油耗与效率的权衡问题,而对于方旭与婉婷,则成了另辟蹊径的最佳选择——因为方旭在E地,即南禺公园外的环城三路七号入口拿到钥匙后,可以很快驶上环城三路,到达段家只需要再开三十五分钟,加上回到茗雅居的时间,总时长为八十五分钟,完全具备作案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