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第12/19页)
然而,所有这些手段仍然不能减少都指挥使名义上的财政职责,也不能减少军事官员的省级行政职责。1554年,皇帝的诏书还要求他们提交每年的粮食收过数目和其管区支用总数的详细清单,并且按季度将城垣修补和军器成造等情况造册上报给在京师的五军都督府,然后根据事情的性质分别转行户部或工部〔55〕。然而,这些报告除去一般参考目的以外,是否有实际价值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在那时,都指挥使已不再像早期那样被认为具有财政职责。
都指挥使司自身的开支是专门从当地的军户中征用,类似文官从里甲中征集。1609年,北方的一部地方志显示到那个时候这种方法还在使用〔56〕。这种征集是由文官政府来督理,但是收入要被送交给都指挥使司。
在北方边境地区,一直到15世纪中叶,都指挥使还保持着自主管理。但从那时以后,文职官员几乎完全接管了这些地区。巡抚和总督被任命管理边境军镇和军区,巡按御史及其副职则作为其助手。他们设置一系列新的机构,使都指挥使沦为其副手或下属。事实上,从那以后,很少有官员被任命为都指挥使。在边境地区的高级军官通常都是被任命为都指挥同知或都指挥佥事。这些头衔意味着他们有这个级别而不是职务。这项职务被称做“总兵”,这是一个与地区行政官员完全不同的位置。16世纪后期,甚至基层军队的供给也都归属于文官。他们中的许多人,挂名为户部的主事、郎中以及内地府县的通判或县丞等,被派到边地。他们中的一些人接管军队的行政职权,一直到“所”一级〔57〕。
贵族阶层
在明代,贵族阶层干涉政府工作是非法行为。仅仅少数的几个著名军队将领像皇帝的姻亲一样被授予公、侯、伯等贵族头衔。但他们没有封地、没有私人的军队。尽管可以把封号传给后代,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从军队中领取俸给。甚至他们中最有势力者,如云南的沭氏家族,其成员在整个明代都一直把持当地高级军官的位置,而且占有大片的土地,却没有将该省变为其私人领地。
包括皇帝的伯叔父、弟弟和儿子等称为藩王。除了当然的皇帝继承人外,其他人成年以后都要离开首都。他们按地域被授予封号,但是事实上所谓的封国仅仅是写在纸上,这在某种程度上让人联想起现在英国的贵族〔58〕。另一方面,国家为这些藩王们建造了豪华的宅第,这些宅第通常都建在边远各省,但也不靠近沿海地区。另外,他们每年有禄米收入,通常为10000石粮食。他们有很少的属员,而且也是由国家任命并发给俸禄。府内仆役则由地方提供。大约有3000人左右的特别部队被分配给每一个一等的藩王作为他们的护卫亲军,这些军队也属于帝国军队的一部分。这些头等藩王的职责是其治下所有宗室成员的道德领袖。藩王的封号和其特权由其长子继承。其他子孙则封给更小的头衔,得到更少的禄廪。所有的宗室成员,也就是开国君主的所有后代,都由国家来负担其生活。他们的封号由礼部确定,并登记到“玉牒”之中。包括藩王在内,没有皇帝的正式批准,他们都不能离开他们居住的城市。他们被禁止供职文武,他们没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不允许从事商业贸易。到15世纪末,数量巨大的宗室成员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到了16世纪晚期,由于政府一直拖欠他们的禄米,最后对他们的那些限制被废止了〔59〕。
占有大量土地的贵族地主的出现是15世纪晚期的一个新情况。与此同时,皇室姻亲和宦官一起,开始操纵国家的食盐专卖,这给帝国的财政管理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但是即使在当时,皇帝是否纵容这些人弄权也还是值得怀疑的,而且继任的皇帝常常加以纠正。贵族的特权从来没有制度化。
第二节 农村组织和税收基础
黄册
明朝建立前10年,朱元璋就已经颁布法令要求准确登记其控制地区的全部人户。1370年,他亲自督导户口登记,每户给以户帖〔60〕。1381年开始攒造黄册,并以此编定里甲制度。此后规定每十年大造黄册一次。最后一次大造黄册是在1641年至1642年,两年后,明朝灭亡了。
黄册被制成四套,分别存留县、府及布政使司,第四套则上呈中央政府,南京城墙外建有其存放场所(见第二章第二节)。最后的册子封面为黄色,所以称之为“黄册”。
大多数人户被分成四类,即:民户、军户、匠户和灶户〔61〕。最复杂的可能是匠户,按照其行业不同分为泥瓦匠、木匠、织工、印刷工等等。很明显,明朝初期要求人户不得随意离开原籍。居民个人的旅行,虽没有直接禁止,但却不予鼓励,而且出行必须取得路引〔62〕。那些滞留本籍之外时间长的人必须向当地官员报告。不诚实的商人和不提出申请的人要受到惩罚。15世纪中期以后,这些限制已不再能够强制执行,慢慢地也就变得不严格了。但是也有一些例子表明即使在16世纪,地方官员有时候也还颁发路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