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第10/19页)
除番舶抽分、钞关税、竹木抽分、盐课以及管理收入是由特定的机构或更高的部门来征集与管理以外,所有其他的国家收入实际上都要经由县级官员。田赋的征收,包括耗派都是由县一级政府完成。绝大多数的县级官员也管理商税、房契税、盐课、门摊税、僧道度牒银、酒醋税、罚赎收入、户口食盐钞以及部分渔课(关于这些杂项收入,见第六章)。知县管理辖区内的官田,完成物资征用,还要为各级政府机构佥派人役。当力役折银时,还要替他们征收役银。无论是屯田、民户养马,还是军屯收入的管理也都是知县职责所在。此外,知县要定期主持人口登记,编造黄册,编审乡村社会中的里甲体系,佥选粮长(见第一章第二节),上报自然灾害以便蠲免税收和救济饥荒。同时,各省直还有一些中央的派驻部门,在县里还有少数省里和府里的财政分支机构。这些较高级别的部门大都设在城中,碰巧也会设在省城或府城中。还有少数的部门,诸如税课司局,毗邻城市。另外,在一个县里,由知县统一管理,没有分权〔45〕。
这些部门的岁用之费,除了俸给以外,都不是来源于一般正税收入,而是来源于乡村里甲中派征的物资与差役。这些物资与差役不仅用来维持县衙自身的开销,而且还要分出一部分给上级部门。因为除了从里甲征用以外,别无其他渠道为其提供办公费用。这些办法甚至当实物与差役已经折纳银两之后仍然没有改变。诸如“知府轿夫费银二十两”,“布政使司笔笺银十八两”,这样的话在晚明出版的地方志中经常出现。地方征收的收入还有一部分要交纳到首都。16世纪晚期,京师的两个县的官员要为每三年一次的会试提供食物、金钱和笔墨。这本来是帝国政府的职责所在。
中央政府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尽管为数不多,但其办公费用也征派于地方。例如,清江浦的竹木抽分局是工部的派出机构,但其信使、看门人、卫兵等总是由该局所在的山阳县来提供〔46〕。这种做法也使中央政府在地方建立太多的分支机构受到限制,因为其公费不可避免的成为地方民众额外的负担。与此相联系的办法就是由管理专门工作的官员同时也任职于地方。例如,管理运河的总督(巡抚)同时也兼治淮安,以便他能够用地方财力、物力来建立其后勤保障。
在地方,包括巡检、民兵、递运所和驿站以及境内的河渠管理等项开支也由县级官员负责。因为大多数县都被期望能够用自己的力量来解决这些开支,所以水陆交通沿线之地的里甲征收就十分沉重。有时知县会要求邻近地区进行协济。当然,正如已经提到的那样,此类事情能够得到批准只是一种例外,而不会成为一种习惯。
地方政府也与中央政府一样存在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一个县管理500到1000平方英里区域,人口从30000到250000不等,知县的下属中只有三位有身份的正官:县丞、主簿和典史。一些管理县仓、治安、商税、驿站、渔课的官员可能也有文官身份,但这些位置并不是各县都有〔47〕,县衙中多为地位低下的吏胥。有时知县会指定正式的管理职责给当地的儒学教谕。在农村则没有任何官员,洪武时期甚至不允许县级官员离开县城。
府处在中间位置,其财政职责主要是稽核各项事务。知府要保证所有计划征收的钱粮正常解运,保存得当。他也要管理许多税收和服务性机构,诸如府仓、巡捕、驿传、税课司与河泊所等,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府都设有这些机构。在一些地区,运河、水道的大型水闸,国家的矿山与草场,以及印染、织造等各类局厂,也要由知府来管理监督。
在王朝建立之初,每一个府都有一个固定的税收额度。14世纪晚期,府的税收定额还是相对固定的(见第二章第一节),有时会有一些很小的内部调整。知府有权力调整属县的税粮额度,但这种权力很不明确。税额调整可能被认可,也可能无效。这一切要看是否能够得到省级部门或君主的批准,同时也要取决于监察官员是否合作,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没有知府能够直接地提高或者降低一个县的税收定额。但是他能够建议改变税粮的解运,调整耗派,或者改变折纳比率,因而实际上能够一定程度地调整属县的税收负担。一些有能力的知府、知县确实重新修订了内部的税收方法,调整了单个纳税户的税额,甚至在当地进行了土地清丈〔48〕。但是所有这些依靠的是府州县官个人的性格、声望和智谋。地方官员便宜行使权力要冒一定的风险,而且也不可能指望他的上级明确认可他的行为。对他来说,惟一能够保护他的是普遍的理解,既然他有责任完成本地的税粮定额,他就应该有利用各种有效办法的自由。在他修订的税收征收办法实施一段时间之后,这种新方法可能会被普遍接受并且成为一种习惯性做法。在另一方面他也不得不考虑到如果实施太过,可能会引起地方的抵制和监察官员的弹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