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十 一 · 槐 西 杂 志 一(第9/45页)

《汝南先贤传》:东汉人周斐撰。

译文

侄孙纪树森说:山西有个人把家产都托付给弟弟,自己出外经商去了。他旅居外乡时娶了妻子,生了个儿子。过了十多年,妻子病逝了,这个做生意的哥哥带着儿子回到老家。他弟弟担心他讨还资产,就造谣说哥哥带回来的孩子是抱养的,不能继承父亲的家产。兄弟俩为此闹得不可开交,后来告到了官府。县令一贯昏庸,他没有仔细审问哥哥外出经商一应事由的真假,而是按照古代的滴血法来验证。幸好父子的血相合,县令就把商人的弟弟打了一顿,赶走了。商人的弟弟不相信滴血的事,他也有一个儿子,就刺血相验,果然他与儿子的血不相合。于是,就以此作为证据,说县令的判断不足为凭。乡里人都厌恶他贪婪嫉妒没有人性,都向官府作证说:“他妻子以前跟别人相好,那个儿子根本不是他的,因此血应当不合。”众口一辞说得很明白,又有证据,奸情确凿。拘来他妻子的相好一审,对方也低头认罪。商人的弟弟羞愧无地自容,竟然休了妻子赶走了儿子,自己也弃家外逃,连他的那份家产也一同归了他的哥哥。听说此事的人无不称快。

据考,陈业滴血辨认兄长骸骨的故事,见于《汝南先贤传》,可见从汉朝以来就有用滴血辨认血缘关系的说法。然而我听一个老吏说:“亲骨肉的血必能相互融合,这是说一般情况。如果在冬天把验血的容器放在冰雪上,把它冻得极冷;或者在夏天用盐醋擦拭容器,让容器有酸咸的味道,那么滴的血一接触容器,就会马上凝结,即使是骨肉至亲的血也不会相合。所以用滴血验亲法断案,并不能断得完全正确。”但是这位县官如果不使用滴血法,那么商人的弟弟就不会上诉,而他妻子跟别人私通并生了孩子的事就不会败露。也许有什么神秘的原因驱使,不能完全责备这个县令拘泥于古法。

都察院蟒,余载于《滦阳消夏录》中,尝两见其蟠迹,非乌有子虚也。吏役畏之,无敢至库深处者。壬子二月,奉旨修院署。余启库检视,乃一无所睹。知帝命所临,百灵慑伏矣。院长舒穆噜公因言内阁学士札公祖墓亦有巨蟒,恒遥见其出入曝鳞,墓前两槐树,相距数丈,首尾各挂于一树,其身如彩虹横亘也。后葬母卜圹,适当其地,祭而祝之,果率其族类千百蜿蜒去,葬毕,乃归。去时其行如风,然渐行渐缩,乃至长仅数尺。盖能大能小,已具神龙之技矣。乃悟都察院蟒,其围如柱,而能出入窗棂中,隙才寸许,亦犹是也。

是月,与汪蕉雪副宪同在山西马观察家,遇内务府一官。言西十库贮硫黄处亦有二蟒,皆首矗一角,鳞甲作金色。将启钥,必先鸣钲。其最异者,每一启钥,必见硫黄堆户内,磊磊如假山,足供取用,取尽复然。意其不欲人入库,人亦莫敢入也。或曰即守库之神,理或然欤!《山海经》载诸山之神,蛇身鸟首,种种异状,不必定作人形也。

注释

壬子:乾隆五十七年(1792)。

圹(kuànɡ):墓穴。

译文

都察院蟒蛇的事,我在《滦阳消夏录》中记载过,我曾经两次见到它蟠踞的痕迹,并不是凭空虚构的。衙署的差役害怕蟒蛇,没有人敢走到库房深处去。壬子年二月,我奉旨维修都察院房屋。亲自打开仓库检查,却什么都没有看到。大概是皇帝命令所到的地方,各种生灵都摄于威严躲藏起来了。院长舒穆噜公说,内阁学士札公的祖坟墓地也有巨蟒,经常远远看到它出来晒太阳,墓前有两棵槐树,相距几丈远,大蟒蛇的头和尾各挂在一棵树上,蛇身像彩虹一般横挂空中。后来札公安葬母亲时,占卜选定的墓地刚好在那个地方,于是祭祀祈祷,果然见大蟒蛇带着成千上百的蛇蜿蜒离去,等他母亲葬礼结束,蟒蛇才回来。大蟒蛇游动时,快得像风一样。不过一边游动,一边缩小,最后缩到只有几尺长。看起来蟒蛇能大能小,大概已经有神龙的技能了。于是醒悟到都察院的蟒蛇,粗得像柱子一样,却能在窗棂间出出进进,窗棂缝隙只有一寸来宽,这条蟒蛇大概也是有神龙的技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