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十 二 · 槐 西 杂 志 二(第38/43页)
姚安公官刑部江苏司郎中时,西城移送一案,乃少年强污幼女者。男年十六,女年十四。盖是少年游西顶归,见是女撷菜圃中,因相逼胁。逻卒闻女号呼声,就执之。讯未竟,两家父母俱投词,乃其未婚妻,不相知而误犯也。于律未婚妻和奸有条,强奸无条。方拟议间,女供亦复改移,称但调谑而已。乃薄责而遣之。或曰:“是女之父母受重赂,女亦爱此子丰姿,且家富,故造此虚词以解纷。”姚安公曰:“是未可知。然事止婚姻,与贿和人命、冤沉地下者不同。其奸未成无可验,其贿无据难以质。女子允矣,父母从矣,媒保有确证,邻里无异议矣,两造之词亦无一毫之牴牾矣,君子可欺以其方,不能横加锻炼,入一童子远戍也。”
注释
西顶:也称“广仁宫”。位于北京海淀区四季青蓝靛厂,旧址为明正德朝创建的嘉祥观。
牴牾(dǐ wǔ):抵触,矛盾。
译文
姚安公任刑部江苏司郎中时,西城移来一桩案子,是一个少年奸污一名幼女案。少年十六岁,女孩十四岁。原来是这个少年游玩西顶后回家,看到女孩在菜园里摘菜,就胁迫女孩。巡逻的兵卒听到女孩呼叫,就把少年抓起来。审讯还没结束,男女两家的父母都到衙门里说,女孩本来是男孩的未婚妻,因为不认识才冒犯了女孩。按照法律条文,未婚夫妻和奸是有条款可以处置;强奸未婚妻却没有条款。官员们正在商量如何处置,女孩的口供也改了,说男孩只是调戏了她。于是官员不疼不痒地训斥了少年一通就让他们走了。有人说:“这个女孩的父母接受了男方的一大笔贿赂,女孩也看上了少年的翩翩风度;男孩的家境宽裕,所以才编造了一套假话来解决这场纠纷。”姚安公说:“是不是这样,都说不定。不过这桩案子只事关婚姻,与那些贪赃枉法、使死者含冤九泉的案子不同。少年强奸未遂,就查不出什么,贿赂没有证据也无法对质。女孩已经认可了这桩婚事,父母也同意,媒人、保人加以证实,街坊邻居也都没有什么异议,男女双方的话也没有一丝矛盾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做君子的可以因为正直受到欺骗,却不能横生枝节罗织罪名,把一个少年流放到远方。”
某公夏日退朝,携婢于静室昼寝,会阍者启事,问:“主人安在?”一僮故与阍者戏,漫应曰:“主人方拥尔妇睡某所。”妇适至前,怒而诟詈。主人出问,笞逐此僮。越三四年,阍者妇死。会此婢以抵触失宠,主人忘前语,竟以配阍者。事后忆及,乃浩然叹曰:“岂偶然欤!”
译文
某公在一个夏日退朝之后,拉着婢女在幽静的房间里午睡,刚好守门人有事要报告,就问:“主人在哪里?”一个僮仆故意同守门人开玩笑,就随口说:“主人正抱着你老婆在某处睡觉。”守门人老婆恰好来这里,听了就愤怒地臭骂僮仆。主人出来问明原因,把僮仆打了一顿,赶了出去。过了三四年,守门人的老婆死了。正好碰上那个婢女顶撞主人失了宠,主人忘了以前的话,就把婢女配给了守门人。事后,主人想起以前的事,才长长地叹了口气说:“这哪里是偶然的事呢!”
文水李华廷言:去其家百里一废寺,云有魅,无敢居者。有贩羊者十馀人,避雨宿其中。夜闻呜呜声,暗中见一物,臃肿团圞,不辨面目,蹒跚而来,行甚迟重。众皆无赖少年,殊不恐怖,共以破砖掷。击中声铮然,渐缩退欲却。觉其无能,噪而追之。至寺门坏墙侧,屹然不动。逼视,乃一破钟,内多碎骨,意其所食也。次日,告土人,冶以铸器。自此怪绝。此物之钝极矣,而亦出嬲人,卒自碎其质。殆见夫善幻之怪,有为祟者,从而效之也。余家一婢,沧州山果庄人也。言是庄故盗薮,有人见盗之获利,亦从之行。捕者急,他盗格斗跳免,而此人就执伏法焉。其亦此钟之类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