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密室讲义(第18/20页)
——2.1.3.3.2.7.改变(或伪造)尸体特征:此类诡计,基本上都是针对法医所做出的误导。其中最著名的有无面尸和医学计谋等。
——2.1.3.3.2.7.1.无面尸 【举例:53】
值得提醒的是,由于DNA比对等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无面尸诡计可使用的可能性已远不如前。
——2.1.3.3.2.7.2.医学计谋 【举例:54】
——2.1.3.3.2.8.装死型:罪犯首先制造了自己被人杀害的假象,然后躲在暗处杀人。 【举例:55】
【说明5:以下皆为不能单纯归属于某个大项类别下的单项分类研究】
2.1.5.以“锁”为关键要素的密室,简称——对锁密室。
这里的“锁”,并不仅限于门锁,也包括门闩、窗插销、堵住门窗的重物等一切空间锁闭装置。锁闭装置的实际意义,在于这是该空间与外界出入口的最后封闭元素。在推理小说范畴里,科学实验的真空管式绝对封闭空间在实际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因此“锁”在密室学科中就体现出了其重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锁密室与物理密室中的上锁类工具密室并不能完全等同,相互之间也没有分类从属关系,原因在于对锁密室中包含了心理密室的元素类别。这是前人研究中很容易模糊与混淆的两个不同概念。
——2.1.5.1.物理自锁型:利用势能、惯性、弹性或可掌握的偶然性,在物理上使门自动上锁。 【举例:56】
——2.1.5.2.被害者自锁型:由被害者自行关门上锁。 【举例:57】
——2.1.5.3.换钥匙型:利用不同钥匙外形相近的特征,进行钥匙互换,从而蒙混过关。当然,在罪犯觉得安全的时候,都会记得换回来。 【举例:58】
——2.1.5.4.换锁型:利用不同锁具外形相近的特征,进行锁具互换,从而蒙混过关。当然,在罪犯觉得安全的时候,也会记得换回来。 【举例:59】
——2.1.5.5.后还钥匙型:罪犯装作发现者之一,等破门而入时再把钥匙放进现场之内。
——2.1.5.6.(同2.1.3.3.2.4.1.)后上锁密室(简称后密室):这是一种很巧妙的密室类型。当破门而入时,总是具有时间短促、场面混乱等特点,人们对于一些现场细节普遍存在着难以快速反应过来的心理缺陷。罪犯正是利用了这一点特征,假扮成发现者,用障眼法或心理暗示使同行的发现者相信门窗的锁处于锁闭状态,通过事后弥补的方式将事先的假密室伪装成真密室,因此该类型被称作后密室。
——2.1.5.6.1.(同2.1.3.3.2.4.1.1.)多门密室:这是后密室的一种特殊情况。房间有两(或是多)扇门,罪犯把正门锁住,从侧门逃跑(此时侧门并未上锁),此后罪犯和其他发现者一起破门而入后,趁乱把侧门上锁,籍此造成了密室的假象。 【举例:60】
——2.1.5.7.上锁工具型:利用丝线、铁丝钩、磁铁、胶条等控锁类工具对锁进行非常规控制。 【举例:61】
2.1.6.以“洞”为关键要素的密室,简称——对洞密室。对洞密室,从属于不完全密室的范畴。这里的“洞”,涵盖了缝隙、孔等类似元素。与“锁”很重要的原因相同,“洞”在密室学科中也体现出了重要性。
——2.1.6.1.对洞射箭型:对着锁眼、缝隙等缺口射入攻击性武器。
——2.1.6.2.对洞放毒型:对着锁眼、缝隙等缺口放入毒气、毒汁等。
——2.1.6.3.对洞运输型:对着锁眼、缝隙等缺口运送证物或尸体。 【举例:62】
——2.1.6.4.对洞特殊型:对洞实施的特殊凶手手法。一般来说,这也是极为罕见的心理盲点范围。 【举例:63】
2.1.7.自杀型密室
自杀,本来不应属于密室杀人的研究范畴。但由于推理小说毕竟属于文学范畴,不能完全以科学方法来界定。有下列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密室自杀,可被视为密室。
——2.1.7.1.死者不是真正的被害者,而是害人者。他出于某种害人目的而自杀。这在法律上界定为他杀。应该这样理解,他是罪犯,而杀死自己只是一种必须的杀人手段。 【举例:64】
——2.1.7.2.被害者是因为受到罪犯的心理攻击而丧失生存信心而自杀的。这同样属于他杀。
——2.1.7.3.被害者是因为受到罪犯的心理诱导而做出了危险动作而死亡的。同理。
——2.1.7.4.被害者是因为受到罪犯的心理暗示(包括催眠控制)而做出了危险动作而死亡的。同理。
2.1.8.其他特殊的密室类型
——2.1.8.1.缺陷型密室:利用被害者的某种缺陷或疾病来杀人并制造密室。例如:利用被害者有夜游症使其从高层公寓的阳台上坠落致死,或使对方产生某种误解,使其误吞毒药而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