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第15/19页)
当然,粮长一职与王朝相始终。一直到明王朝崩溃,每年宫廷所需大约214000石白米都是由“解户”来完成的,解户即是粮长的变化形式。这项解运,同其他一些杂项物资解运,从来没有由运军接管(见第四章第一节)〔76〕。
帝国的驿递体系由1030个驿站构成〔77〕。它名义上隶属于兵部,但其后勤支持则分属于地方。在洪武朝,驿站维护的职责分派到里甲体系之外的殷实富户,或者分派给政治犯,以此用来抵偿惩罚。到明代中期,这项负担逐渐落到民户身上。同时驿站最主要的职能不再是公文传递,而是为出行的官员和外国的朝贡使团提供交通和食宿服务。这些要求诸如轿椅、马、船、食物和饮水。与此相连的各种力役征用也急剧增大。地方的里甲,甚至有时还要得到邻近地区的帮助,才能完成各种需求。尽管负担都是来自于同样的纳税人,但驿传同里甲正役的账目是相分离的。造成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的役差与供给有不同的渠道,同时也是由于驿传的账目是不固定的,有一个不断增加的趋势。
一般看来,有明一代,里甲制度下役的负担持续稳定地增加。15世纪晚期,均徭和民壮开始推行,同时为地方防务,兵饷也增加了。这些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进行讨论(见第三章第三节和第四节)。
田赋评估的主要特点
田赋是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即使排除额外耗派,它平均每年约有2700万石粮食(husked grain)的收入。盐课是第二大项收入,就货币可比价值而言,它相当于田赋收入的百分之十左右。然而,田赋征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事情,探讨其复杂性是本书的一个主要目的,后文将会用很大篇幅来探讨这个问题。在这里先概括说明其突出的特点。
明朝的田赋征收沿袭前代的“两税法”,其税额评定依据地力而定。“夏税”以麦为主,征收不能超过阴历八月。“秋粮”以米(husked rice)[4]为主,征收不能超过明年二月。一年两熟的土地要负担两次的税收〔78〕。前朝夏税中包括的棉花、丝绢、茶等税目,明朝也大都继承下来。
税粮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是粮食“石”。或者是米,或者是麦,依地方情况而定。一石麦子被认为与一石米等值,尽管前者实值要低很多。但是这种等值是为了统计上的方便,没有纳税人能够从这种价格差中得利。当这些物品折银时,米的折纳比率一般比麦子的折纳比率要高。
早在洪武朝就已经可以代纳税粮。在云南,田赋通常可用贵金属、水银,甚至贝壳代替〔79〕。在其他地区,高粱、小米、豆类也按一定比率代纳。先于地方税额结算的代纳不要同后来的折色相混淆。这一法令有相当大的混乱,计算代纳物要以大宗税粮为标准,以便使这些数字同国家账目相统一。这样的代纳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主要的税收收入。
王朝早期也偶有折纳,但至16世纪才经常化。这一过程可以分成两个阶段。例如,一石米首先被折成一匹棉布,然后棉布再被折成0.3两白银。这两个阶段的分离长达一个多世纪。当然也有例子显示出其中一个阶段是持久的,另一个阶段是暂时的。折纳比率也不一定完全依照市场价格,有时候,折率可能有意降低,以此作为减免税收的办法。所以某些特别的折率仅仅适用于特殊的税收项目。因此很难说哪些折纳是持久的,哪些折纳是暂时性的。一般说来,一种折纳持续有效二十年,就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定例。当然,这也不可能绝对保证其不会被废除或者修改。在16世纪,朝廷的命令变得更加直接明了,常常直接宣布哪些是固定性的折纳,哪些是临时性的折纳〔80〕。而折率相应地更接近于市场价格。有明一代,尽管折纳非常普遍,但米麦仍然为基本的税收标准。甚至一个县的田赋税收以银折收的比例达到90%,但银还是以粮食为估算标准进行折收。
纳税人被要求将这些税粮解运到远方的仓库。起初,国家对于运输费用缺乏明确的规定。地方官员固定运费仅仅是用来防止粮长额外勒索。但是当漕粮等税粮运输改由政府接管以后,开始将运输费用作为经常性收入的一部分来计算。即使主要的税收已经折成银两,运费还是依据粮船运送的距离进行折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些运输加耗甚至超过税粮本身的价值。
当时的“粮食一石”的实际负担很不一致,这取决于税收是否以银、粮食、或者任何其他物品来交纳,取决于运费以及“粮食一石”的折纳比率。纳税户负担最重的“石”要比负担最低的“石”高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