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第17/19页)
注 释
〔1〕关于“九卿廷议”,见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65.
〔2〕《太祖实录》页2544—2545。
〔3〕《明史》81/849;《英宗实录》页0224;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721—722。
〔4〕吴晗《朱元璋传》页212。
〔5〕对于阁臣作为皇帝与官僚之间调解人所处的困境可参见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p, 30.
〔6〕对于宫殿的布局见孙承泽《梦余录》6/8—17、56—57。
〔7〕对于这些服务性机构的职能见《梦余录》6/56—57、《大明会典》30/1—19、何士晋《厂库须知》各处。
〔8〕《大明会典》30/2、18;《明史》79/835。关于“内府库”详见刘若愚《酌中志》97、149。
〔9〕对于广惠库的运作见《大明会典》30/5—6;《大明官制》4/2431。
〔10〕内官监曾经是级别最高的宦官机构,统领所有宦官。大约在15世纪前期,其权力逐渐落入司礼监手中。见孙承泽《梦余录》6/56。也参见:《明史》74/778;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25.
〔11〕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25.
〔12〕倪会鼎《年谱》2/11、4/8。
〔13〕对于洪武朝户部的重组见《明史》72/740—741:《太祖实录》页0609、1261、1481、1723、2068。
〔14〕见《明史》139/1747、149/1833、157/1904、202/2347;《英宗实录》页1647、1684、1904;《大诰》1/73;严从简《殊域周咨录》17/6。
〔15〕依据《明史》中这七位大臣的列传,《明史》111/1400—112/1455。
〔16〕《明史》160/1929、186/2170、194/2266、214/2488、220/2543、241/2749、256/2897;蒋平阶《毕少保公传》22。
〔17〕《明史》151/1847;《英宗实录》页1786、2024。
〔18〕对于南京户部的职掌,《大明会典》卷42有概述。又见毕自严《留计疏草》。日本的学者们引用了一本叫《南京户部志》的书,我没有见过。(《南京户部志》藏于日本前田侯家尊经阁,梁方仲在《明代黄册考》一文中引用过该书。——译者注)
〔19〕《大明会典》41/42—44;《大明官制》4/2431—2432、2455。
〔20〕《大诰续编》1/181—182。
〔21〕《神宗实录》页1076。(当为页0176。——译者注)
〔22〕《崇祯存实疏抄》1/100。
〔23〕《太祖实录》页1481、1723、2066—2067、3054;《大明会典》2/4—10。
〔24〕“蒋臣”,见倪会鼎《年谱》4/8—9。
〔25〕《明史》75/795;《大明会典》2/4—5;孙承泽《梦余录》37/1—2。
〔26〕《明史》72/743、225/2596;《大明会典》14/1。
〔27〕《明史》225/2595。
〔28〕鹿善继《认真草》卷1、2。
〔29〕《日知录集释》13/79。
〔30〕孙承泽《梦余录》25/29。
〔31〕同上书,38/1。
〔32〕早在1444年就有这样的先例。见《大明会典》21/21、22/32—40。
〔33〕《明史》92/968;《太祖实录》页1441、1526;《大明会典》150/1—18;孙承泽《梦余录》53/5。
〔34〕对于工部的职责见:《明史》72/749—751;《大明会典》卷181—207;孙承泽《梦余录》46/1—3;何士晋《厂库须知》各处。
〔35〕“坐办”的例子可见于《徽州府志》8/4。这些特贡费用从徽州府永丰仓中扣除。
〔36〕贺仲轼《鼎建记》;项梦原《冬官纪事》各处。
〔37〕1575年,工部为宫廷的派办进行辩解。见《神宗实录》页0951—0952、0956。
〔38〕《神宗实录》页10764—10765、10768—10769有这方面的说明。
〔39〕对于1373年的体制,见《太祖实录》页1503。对1393年的重组,可见《大明官制》4/2361—2362;《明史》71/734、75/803。对于行政区的数目,见《太祖实录》页1149。
〔40〕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p, 44—45.
〔41〕《明史》75/803。
〔42〕对于州的职掌,见《明史》75/803。
〔43〕例如,在1590年,户部要求云南将原来被允许存留的资金解运到京师。见《神宗实录》页4177。
〔44〕《天下郡国利病书》32/46。
〔45〕《明史》75/803略述了知县的财政职责。至于其细节有必要参考地方志。
〔46〕席书、朱家相《漕船志》5/12。
〔47〕《明史》75/803;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tion', pp.45—46.
〔48〕苏州知府王仪是最早开始这项工作的地方官员之一,他在1538年进行了土地清丈。对于王仪采用的方法,见清水泰次《土地制度史》页556—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