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第7/19页)
直属于户部的服务性机构很少。由于宝钞日渐废弛,15世纪以后,宝钞提举司、印钞局、行用库及钞版已很少提及。铸钱是户部的职责所在,但是在中央,铸钱的工厂由工部负责。仅仅在1622年为了扩大货币的铸造,始设户部宝泉局,与已有的朝廷铸厂和在南京及各省管理下的铸厂同时开铸〔31〕。所有这些铸厂,并没有统一归属于帝国的铸钱工厂。仓库名义上是在户部的管理之下,但正如上文所云,实际上又是掌握在内官太监手中。
户部在各省没有分支机构。但是京师之外的钞关是由户部各司外派官员管理(第六章第一节)。他们驻在各地以一年为期。习惯上这些官员将他们的驻地指称为“户部分司”,这其实是一种误解。这些部门严格来说只是收税站,并不履行其他的户部职责。而且在16世纪晚期,钞关税逐渐与其他分省管理的商税合并到一起,钞关也慢慢变成了户部官员和地方官员共同管理的部门。一直到王朝结束,户部侍郎一直督理边饷,成为皇帝的专门特使。在履行外派任务时,他们直接向皇帝上报而不是户部。其他较低级别的官员,诸如各司的郎中、员外郎同样也被派遣到边镇去督理军队后勤〔32〕。对于他们来说,实际的目的就是从户部借款给边镇督抚。这些户部官员绝不是向外扩充其权力,他们不过是确保军事指挥部与户部之间协调一致、联系紧密。
其他各部
其他五个部都在某些方面卷入财政管理。他们关心政府财政在于他们与户部都有各自的利益。这些事情通常不会引起严重的问题。例如,吏部关心的是开纳事例,刑部关心的赃罚收入,礼部关心的是给外国朝贡使团的赏赐和僧侣、道士的度牒纳银。只要这些部门不去实际设立财政机构去管理这些资金,部门之间的矛盾是能够容易解决的。毕竟,任何体制的政府中都可能出现如此重叠的利益关系。
然而,在明朝的体制下,兵部、工部都会与户部在财政管理中产生矛盾。兵部与户部的矛盾小一些,工部与户部的矛盾更大一些。这种权力的分配可以追溯到王朝早期税收还很少征收货币之时。当时,在四个省直的广大范围内,实行纳税人户养马,免其田赋一半的政策。但是当这种马差被废止的时候,户部没有权力去增加赋税。而改作由民户转解价银到太仆寺,由其购买战马供应给军队〔33〕。尽管没有饲养马匹,但这项开支还是按原先的马群数量来确定,并且指定作为草料费用。这样就意味着在一些地区有一半的田赋正额由兵部来征收了(第三章第三节)。
工部不仅在许多地方设局抽分竹木,截取部分鱼课,而且从各地征用物资与资金。凡宫殿、陵寝、公共建筑和城郭的修造营缮,治水与屯垦,开发河渠与山林之利,制造军需装备与战船等,皆为工部职掌。在王朝建立之初,没有专门资金用来从事这些工作,所以工部向整个帝国征派劳役、征用物资,不需要技巧的劳动力从一般民众中征发,需要技巧的劳动力则从那些匠户中征发。南直隶的织工和江西的瓷器工人就属于匠户,他们要在皇城内的生活供应区中从事各种手艺工作。物资的征用则更多,弓和箭则分派给各府,木材征用于产地,鱼胶来源于鱼课,皮毛则由登记在册的猎户供应,染料和明矾由产地供应。当为治水而强迫征发劳役时,被征发者不仅要准备劳动工具,而且还要从家乡带来一些用具,包括木棍、钉子和绳子。这些物资的征用与劳役征发有的是计划内的,有的则是临时派征。前者被分配到帝国的每一个府,再由各府分派给属下各县。这些征派有的是一年一次,有的是两年一次或者三年一次〔34〕。
在明代,所有这些义务后来逐渐被折纳成银两,由工部接收。这些收入数目很大,它们直接源于税收收入,可以让工部自给自足。这实际上意味着工部逐渐变成了一个税收机构,与户部展开竞争。
帝国人口统计的恶化也加剧了对利益的争夺。在早期,赋和役(见下文第二节)是分开征收,工匠与民户分开登记。从15世纪中期开始,这些人口登记渐成具文,登记在册的劳动力已经逃亡。许多杂色税收,诸如对猎户与渔民的税课已经无法征收。大多数州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将各种役和供派摊入田亩,甚至于附加到正赋之中。因此,役银也成为户部与工部都来争夺的税收收入。
对于京师需要的特供,采用的是“坐办”的方法。例如,当一个主要的建筑工程计划启动时,需要的木材价值可能超过100万两白银,很显然,正常的征用不能满足这种要求,工部于是直接要求木材产地的各省直官员来完成这些需求,这就是坐办。坐办开支由各省直税粮来弥补,换句话说就是要么木材以应交纳中央政府的税粮来支付,要么由纳税户提供这些原材料来代替正税。工部的货币收入源于各种役的折纳,且分散于全国,数量有限。工部常常发现其所支配的财力不足以支付开销,这时候,它就会奏请皇帝要求户部用其管理之下的地方税收来满足这种需要。而最合适的大宗税收就是田赋。工部的科派随后也就渗透到田赋之中〔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