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李贽——自相冲突的哲学家(第14/16页)
﹝7﹞《李贽的家世故居及其妻墓碑》,见《文物》1975年1期页37―38。参看Needham,《中国科学技术史》(英文本)第四册章3页495n。
﹝8﹞《焚书》卷1页10、37、卷3页105、卷6页232。
﹝9﹞《焚书》卷3页110。从文字中可以看出李贽为家庭教师,依东家供给食物。虽然因大雪绝粮,但亦可见其家无储粟。
﹝10﹞《焚书》卷1页10,卷3页85―86。
﹝11﹞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2―10;《明代名人传·李贽》。
﹝12﹞《焚书》卷2页52、卷4页42。参看朱谦之著《李贽》页2。
﹝13﹞《焚书》卷2页44。
﹝14﹞《焚书》卷1页30、36、40、卷2页46。
﹝15﹞《焚书》卷1页9、卷2页57、77―78;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11―17。
﹝16﹞《焚书》卷6页232。此诗曾由萧公权译为英文,载《明代名人传》页809。
﹝17﹞《焚书》卷2页45。
﹝18﹞《焚书》卷3页84。
﹝19﹞《四友斋丛说摘钞》卷176页2;《归有光全集》页96。
﹝20﹞参看何著Ladder of Success。
﹝21﹞参看《归有光全集》页231。
﹝22﹞朱谦之著《李贽》页29。
﹝23﹞《焚书》卷2页52―53;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25。
﹝24﹞李贽的家族对之施加压力,虽无直接的证据,但从现存的族谱中可以得到一些线索。族谱手稿的笔迹出于多人,最早的在1606年,为李贽去世后四年。可见修谱的工作在李贽晚年已经进行,表示了他这个家族为巩固内部团结而作的努力。族谱的发现及情况见《李贽的家世》,载《文物》1975年1期页34。
﹝25﹞《焚书》卷4页181。
﹝26﹞《焚书》卷1页25。
﹝27﹞《焚书》卷2页65、卷4页150―153。
﹝28﹞《焚书》卷2页16、82、卷4页182,附录卷2页269;《续焚书》卷1页8、11、19、26。
﹝29﹞李贽在南京时,已与王畿、罗汝芳、焦竑及耿氏兄弟熟识,当已为当代名流之一。参看《焚书》卷3页123、卷4页142。
﹝30﹞李贽的交游中,如刘东星、周思敬、顾养谦、梅国桢、李世达,官居漕抚、侍郎、总督、都御史,见《焚书》卷2页57、66、69、73、77、82。
﹝31﹞《焚书》卷3页118、123;《续焚书》卷1页29―30、卷2页55―56。
﹝32﹞de Bary对这一问题曾有所批判,见Self and Society,页5―8。
﹝33﹞《焚书》卷6页243。
﹝34﹞《焚书》卷4页143。
﹝35﹞《焚书》卷6页229;《续焚书》卷1页17、22―23、41、45;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11。关于耿氏兄弟的情况,参看《明代名人传》页718。
﹝36﹞《明儒学案》卷35页7―8。可参看《明史》卷221页2253。《明史》对李贽的记载多不正确。
﹝37﹞《焚书》卷1页4。
﹝38﹞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11;《焚书》卷4页143。
﹝39﹞《明儒学案》卷35页1―7。明代人把伦理之理和物理之理同称为天理,有如Joseph Needham所谓Law of Nature和Natural Law的混淆不明,见《中国科学技术史》第2册页540―542。简又文认为陈献章似乎已经发现二者不能并为一谈,但又未加彻底见解,见de Bary,Self and Society,页70。
﹝40﹞《焚书》卷1页27、37、卷4页150、182―183;《续焚书》卷1页29、卷2页26―27;容著《李卓吾评传》页13。
﹝41﹞《焚书》卷2页26、卷3页130、卷4页187。
﹝42﹞《焚书》卷4页185。参看《四友斋丛说摘钞》卷176页8。
﹝43﹞《焚书》卷首页3、卷1页8、卷4页192;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18。
﹝44﹞《续焚书》卷1页11、卷2页59。容肇祖认为李贽在1582年后始专心写作,见《李卓吾评传》页12。
﹝45﹞《涌幢小品》卷16页365。
﹝46﹞《焚书》卷1页30。
﹝47﹞《焚书》卷2页50、55、卷3页130、卷4页187、增补卷2页268。
﹝48﹞《焚书》卷首页7。
﹝49﹞参看ArthurWaley所译《论语》的介绍,页28。
﹝50﹞这是胡适的意见。见MacNair,China,页230。参看de Bary,Sourcesof Chinese Tradition,页479―502。
﹝51﹞参看陈荣捷所译《近思录》的解释,并参看de Bary,Sourcesof Chinese Tradition,页479―502。
﹝52﹞《朱子全书》卷43页2―3。
﹝53﹞《近思录》,陈荣捷译英文本页12、93。
﹝54﹞中国的道学家通常有这样的误解。笔者在评论倪元璐时曾经指出,见de Bary,Self and Society,页438。
﹝55﹞de B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