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七 · 如 是 我 闻 一(第34/35页)
理所必无者,事或竟有;然究亦理之所有也,执理者自太固耳。献县近岁有二事:一为韩守立妻俞氏,事祖姑至孝。乾隆庚辰,祖姑失明,百计医祷,皆无验。有黠者绐以刲肉燃灯,祈神佑,则可速愈。妇不知其绐也,竟刲肉燃之。越十馀日,祖姑目竟复明。夫受绐亦愚矣,然惟愚故诚,惟诚故鬼神为之格。此无理而有至理也。一为丐者王希圣,足双挛,以股代足,以肘撑之行。一日,于路得遗金二百,移橐匿草间,坐守以待觅者。俄商家主人张际飞仓皇寻至,叩之。语相符,举以还之。际飞请分取,不受。延至家,议养赡终其身。希圣曰:“吾形残废,天所罚也。违天坐食,将必有大咎。”毅然竟去。后困卧裴圣公祠下,裴圣公不知何时人,志乘亦不能详。士人云,祈雨时有验。忽有醉人曳其足,痛不可忍。醉人去后,足已伸矣,由是遂能行。至乾隆己卯乃卒。际飞故先祖门客,余犹及见。自述此事甚详。盖希圣为善宜受报,而以命自安,不受人报,故神代报焉。非似无理而亦有至理乎!
戈芥舟前辈尝载此二事于县志,讲学家颇病其语怪。余谓芥舟此志,惟乩仙联句及王生殇子二条,偶不割爱耳。全书皆体例谨严,具有史法。其载此二事,正以见匹夫匹妇,足感神明,用以激发善心,砥砺薄俗,非以小说家言滥登舆记也。汉建安中,河间太守刘照妻葳蕤锁事,载《录异传》;晋武帝时,河间女子剖棺再活事,载《搜神记》。皆献邑故实,何尝不删薙其文哉!
注释
乾隆庚辰:乾隆二十五年(1760)。
乾隆己卯:乾隆二十四年(1759)。
《录异传》:南朝宋时的志怪传奇小说,作者佚名。
删薙(tì):删除。薙,删削。
译文
按情理必定没有的,事情有时竟然就发生了;如果探究下去还是能找出情理来的,只是因为坚持情理的人过于泥古罢了。献县最近有两件事:一件是韩守立的妻子俞氏,侍奉祖婆婆尽孝。乾隆庚辰年,祖婆婆眼睛失明,俞氏千方百计为她医治、祈祷,都不见效果。有个奸黠的人哄她,说割下自己的肉点灯,祈神保佑,就可以速愈。俞氏不知道这是哄她,竟然真的割肉燃灯。过了十多天,祖婆婆的眼睛竟然复明。被哄骗是愚笨的,然而正由于愚笨所以才真诚,因为真诚鬼神才被感动而显灵。这是看上去没有道理的事,却又最有道理。另一件事是乞丐王希圣,他的双足蜷曲不能伸直,以大腿代替脚,用胳膊肘撑地行走。有一天,他在路上捡到二百两银子,就把钱袋藏在干草里,坐等丢钱的人。一会儿,商家主人张际飞急急忙忙地找来,叩问王希圣。王希圣听他说的钱数符合,就把钱还给了他。张际飞要把银子分给他一半,王希圣不收。张际飞请他到家中,要养他老。王希圣说:“我身体残废,是上天的惩罚。违背天意吃闲饭,将要有大祸。”说完毅然离去。后来他累了,睡在斐圣公祠下,裴圣公不知道是什么时候的人,当地的史料也没有记载。有身份的读书人也说,到这里祈雨有时灵验。忽然有个醉汉拽他的脚,痛得受不了。醉汉离开后,他的脚已能伸直,从此就能行走了。王希圣到乾隆己卯年死去。张际飞过去是我先祖的门客,我还见过他。他讲这件事讲得很详细。王希圣做善事应该受好报,却安身知命,不受人报,所以神灵代为报答他。这不是看似无理却又很有道理吗!
前辈戈芥舟曾在县志中记载了这两件事,讲学家们责备他记载怪事。我认为戈芥舟修前辈的县志,惟有乩仙联句及王生亡子二条记载,偶尔是他不肯割爱的。全书的体例是谨严的,具有史学家的笔法。书中记载这两件事,正可见出匹夫匹妇的行为足以感动神明,这可以用来激发善心,砥砺薄情的风俗,不是用小说家的胡编乱造记载在地方志上。汉代建安年间,河间太守刘照的妻子赠太守葳蕤锁的故事,记录在《录异传》;晋武帝时,河间女子开棺复活的事,记载于《搜神记》。都是献县的故事,不是也没删除这些文字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