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七 · 如 是 我 闻 一(第32/35页)
乌鲁木齐遣犯刘刚,骁健绝伦。不耐耕作,伺隙潜逃。至根克忒,将出境矣。夜遇一叟,曰:“汝逋亡者耶?前有卡伦,卡伦者,戍守瞭望之地也。恐不得过。不如暂匿我屋中,俟黎明耕者毕出,可杂其中以脱也。”刚从之。比稍辨色,觉恍如梦醒,身坐老树腹中。再视叟,亦非昨貌;谛审之,乃夙所手刃弃尸深涧者也。错愕欲起,逻骑已至,乃弭首就禽。军屯法,遣犯私逃,二十日内自归者,尚可贷死。刚就禽在二十日将曙,介在两岐,屯官欲迁就活之。刚自述所见,知必不免,愿早伏法。乃送辕行刑。杀人于七八年前,久无觉者;而游魂为厉,终索命于二万里外。其可畏也哉!
注释
辕(yuán):辕门,古时军营的营门或官署的外门。
译文
被遣送流放到乌鲁木齐的犯人刘刚骁健无比。他耐不得耕作的劳苦,伺机偷偷逃了出来。逃到根克忒,就要越过边界了。夜里遇到一个老汉说:“你是刚逃出来的吗?前面有卡伦,卡伦,是戍守瞭望的地方。瞭望哨所,恐怕逃不过去。不如暂时藏在我屋里,等黎明时分耕种的人都出来,可以混杂在里面逃脱。”刘刚听从了他的建议。等到天蒙蒙亮稍稍能看见时,刘刚觉得恍恍惚惚像梦醒一样,自己坐在老树空心的树干里。再看老汉,也不是昨天的样子;他细看,却是从前被他杀死后抛尸深涧的那个人。刘刚惊愕地想要起身逃跑,巡逻的士兵已赶到,他只好俯首就擒。按军屯法规定,犯人私逃,二十天之内自首者还可免于一死。刘刚是在第二十天的拂晓就擒,正介于两者中间,屯田官想迁就一下让他活命。刘刚讲了他的所见所闻,自知难免一死,愿意早日伏法。于是被送到辕门行刑。他在七八年前杀了人,一直没人发觉,而死者游魂作怪,终于在两万里外索他的性命。真可怕啊!
日南坊守栅兵王十,姚安公旧仆夫也。言乾隆辛酉夏夜,坐高庙纳凉,暗中见二人坐阁下,疑为盗,静伺所往。
时绍兴会馆西商放债者演剧赛神,金鼓声未息。一人曰:“此辈殊快乐,但巧算剥削,恐造业亦深。”一人曰:“其间亦有差等。昔闻判司论此事,凡选人或需次多年,旅食匮乏;或赴官远地,资斧艰难,此不得已而举债。其中苦况,不可殚陈。如或乘其急迫,抑勒多端,使进退触藩,茹酸书券。此其罪与劫盗等。阳律不过笞杖,阴律则当堕泥犁。至于冶荡性成,骄奢习惯,预期到官之日,可取诸百姓以偿补。遂指以称贷,肆意繁华。已经负债如山,尚复挥金似土。致渐形竭蹶,日见追呼。铨授有官,逋逃无路,不得不吞声饮恨,为几上之肉,任若辈之宰割。积数既多,取偿难必。故先求重息,以冀得失之相当。在彼为势所必然,在此为事由自取。阳官科断,虽有明条,鬼神固不甚责之也。”王闻是语,疑不类生人。
俄歌吹已停,二人并起,不待启钥,已过栅门。旋闻道路喧传,酒阑客散,有一人中暑暴卒。乃知二人为追摄之鬼也。
注释
辛酉:乾隆六年(1741)。
译文
京城的日南坊的守栅兵王十,曾经是先父姚安公的仆人。他说,乾隆辛酉年夏天的一个夜里,他正在高庙前坐着乘凉,黑暗中看见两个人在佛阁下坐着,开始以为是盗贼,就悄悄地盯住他们,看他们到底到哪里去。
当时,由绍兴会馆的一个高利贷商人出资,正演赛神戏,鼓声“咚咚”响个不停。王十听到这两个人中的一个说:“你看这些人真会享乐,但巧算剥削,凭着做坏事剥削弄钱,恐怕造的孽也深了。”另一个却说:“这中间也有差别。过去听判案官也议论过此事,凡是候选官员也许等候补缺多年,客居生活困乏,等到最后吃住都缺钱;有的要到远方去赴任,连路费都短缺,这些人没有办法只得去借款。其中的苦衷,一言难尽。如果有人趁其危难,大肆勒索,使得他们进退艰难,只得忍痛写立借据。这种罪恶与劫盗是相同的。按阳间法律只不过鞭打杖责,按阴间法律却要判入地狱。至于那些冶荡成性,习惯于骄奢的候选官员,想着到任就可以从百姓那里巧取钱财来偿债。于是就大胆告贷,肆意挥霍。甚至负债如山了,还照样挥金如土。等到有一天,他们的资财渐渐快要散尽了,每天被人逼着还债。因为已经有了官职,逃也逃不了,不得不吞声饮恨,成为别人案板上的肉,任那帮债主肆意宰割。这样的人欠得太多,偿还起来必定就更难,所以只得先重重地搜刮百姓的钱财,来补充他失去的。这在高利贷者那里势所必然,在借贷者来说是咎由自取。阳间官员断案虽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鬼神却不怎么责备他们。”王十听到这番话,觉得这两个人不像是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