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十 · 如 是 我 闻 四(第24/34页)
因忆姚安公官刑部时,织造海保方籍没,官以三步军守其宅。宅凡数百间,夜深风雪,三人坚扃外户,同就暖于邃密寝室中,篝灯共饮。沉醉以后,偶剔灯灭,三人暗中相触击,因而互殴。殴至半夜,各困踣卧。至曙,则一人死焉。其二人一曰戴符,一曰七十五,伤亦深重,幸不死耳。鞫讯时,并云共殴致死,论抵无怨。至是夜昏黑之中,觉有扭者即相扭,觉有殴者即还殴,不知谁扭我谁殴我,亦不知我所扭为谁所殴为谁;其伤之重轻,与某伤为某殴,非惟二人不能知,即起死者问之,亦断不能知也。既一命不必二抵,任官随意指一人,无不可者。如必研讯为某人,即三木严求,亦不过妄供耳。竟无如之何,相持月馀,会戴符病死,借以结案。姚安公尝曰:“此事坐罪起衅者,亦可以成狱。然核其情词,起衅者实不知谁。锻炼而求,更不如随意指也。迄今反复追思,究不得一推鞫法。刑官岂易为哉?”
注释
织造:明清时期于江宁、苏州、杭州各地设专局,织造各项衣料及制帛诰敕彩缯之类,以供皇帝及宫廷祭祀、颁赏之用;明代于三处各置提督织造太监一人,清代改任内务府人员,称“织造”。籍没:登记并没收所有财产入官。
三木:指加在颈、手、足三处的刑具,即枷和桎梏。这里的意思是严刑逼供,屈打成招。
译文
实在难以判决的案件,不一定在情理之外;然而越在情理之中,就越不能分明。门生吴冠贤任安定县令时,我从西域从军回来,住在他的衙署里。听说有少男少女两个人,都是十六七岁,一起在车前大喊冤枉。少男说:“她是我的童养媳妇。父母死后,就想抛弃我另嫁。”少女说:“我本来是他的亲妹妹。父母死后,他想霸占我为妻。”问他们的姓名,两人还能记起来。问他们的籍贯,则说他们的父母都是到处流浪的乞丐,每天都换地方,已经不记得是哪里的人了。问起与他们一起行乞的人,他们说:“他们到这里才几天,父母就都亡故了,因而不知道他们的来历。只听到他们以兄妹相称。但是小家小户的童养媳,和丈夫按惯例也是互称兄妹,实在没法分别。”有个老吏说:“这种事就像捕风捉影,没有证据,又不能用刑逼供,断合断离都难保不错。但如果是断离判错了,只不过破坏了一桩婚姻,算是小过失;如果是断合判错了,就会乱了人伦,那过失就大了。不如断离吧!”推敲再三,也没更好的办法,竟依从了老吏的建议。
由此回忆起姚安公在刑部任职时,织造官海保的家产被没收入官,官府派了三个军士严守他的房宅。房宅共有几百间,夜深时风雪大作,三人关紧大门,图暖和,就一同在一间幽深的寝室里点着灯喝酒。大醉之后,偶然把灯剔灭了,三人在黑暗中相互碰撞,因而斗殴起来。打到半夜,都被打翻在地。到了早晨天亮,才发现一人死了。另外两个人,一个叫戴符,一个叫七十五,受伤也很重,还好没有死。审讯时,两人都说是互相斗殴时打死的,被判抵命也无怨。至于那夜在黑暗之中,觉得有人扭我就扭对方,觉得有人打我就打对方。不知是谁扭了打了我,也不知我扭的是谁、打的是谁;至于受伤轻重以及谁的伤是谁打的,不但这两个人不能知道,就是使死者复生询问,也肯定不能知道。既然一条命不能用两条命来抵偿,那么任凭官员随意判定其中一人有罪,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如果一定要审讯出是某人所为,那么就是颈项手足上都给带上刑具严刑拷打,得到的也不过是假供词。官府竟无可奈何,这么拖延了一个多月,恰巧戴符病死,就借此了结此案。姚安公说:“把这件事归罪于最先挑衅的人,也可以结案。但考察当时的情况及其供词,实在不知道挑衅者是谁。如果用刑逼供,还不如随意判决。至今反复考虑,还是没有想出一个审理的方法。刑官难道是容易当的吗?”
文安王岳芳言:其乡有女巫,能视鬼。尝至一宦家,私语其仆妇曰:“某娘子床前,一女鬼,着惨绿衫,血渍胸臆,颈垂断而不殊,反折其首,倒悬于背后,状甚可怖。殆将病乎?”俄而寒热大作。仆妇以女巫言告,具楮钱酒食送之